附余钱粮私下补数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¹,须要尽实报官,明白正收作数²。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³,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⁴,当日交割未完者⁵,许令附簿寄库⁶。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⁷,开申户部作数。若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斩;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杖一百。
【译文】
凡是各衙门以及仓库只要有多余收的钱粮,必须要如实详尽报告给官府,清楚明白地列出法律规定应收钱物的标准数量。如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监临主守官吏把多出的钱粮私下开销补贴别的事项亏空折耗的数额,欺瞒官府作弊的,都合并计算赃款数以监守自盗论罪。如果内府承运库接受的金银布帛,当天没有完成交付的,允许把物品附记在登记簿上,寄存在库房里。如果有剩余的物品,接受物品的库房清楚书写文案记录应该接收的物品,开出文牍申报给户部计数。如果企图蒙混私自将金银布帛等物品带出外面的,处斩刑;守门的官员盘问搜查失职的,杖一百。
【注释】
¹附余钱粮:国家规定的应纳税额之外多收的加耗银钱、米粮之类的。
²正收作数:清楚明白地开列附余的数额另立项目开支,不是作为国家规定的应收正数钱粮,但是可以作为官物,也需要列入正式的开销中。
³销补:开销补贴。事故亏折:处理事务中出现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比如物品保存方法不对,粮食没有及时晾晒,没有察觉到官物被盗之类造成的损失。此类损失负责处理事务的官员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官员会想办法补贴销账。
⁴内府:国家的府库。承运库:收储金银丝绢的府库,有内承运库和外承运库,内府有内承运库。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六年更改“内府库为承运库,仍设大使、副使,皆以内官为之”。另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内承运库,掌印太监一员,近侍、佥书太监十员,掌司、写字、监工无定员。掌大内库藏,凡金银及诸宝货总隶之。……承运,掌贮黄白生绢。”
⁵交割:转移交付过程。
⁶附簿:附记在簿册上。
⁷立案:设立文书档案,确立事务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