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官物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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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¹,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²,及有司和雇、和买不即给价³,若给价有增减不实者,计所亏欠及多余之价,坐赃论。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其监临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文】
凡是仓库接受和支付官方的物品,应该给出陈旧的物品而给出新物品的,应该收进来上等物品而接受下等物品之类,以及主管机构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雇佣、买入不当时给价钱的,包括给价钱有所增减不如实给付的,计算所亏欠的以及多给的价钱,以坐赃论罪。如果应该给付俸禄还没有到给付的日期而预先给的,也是同样论罪。负有监督责任的官吏知情而不检举,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注释】
¹当出陈物:应当交付陈旧的物品而把新收的物品交出去。
²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上物、下物,分别指上等品质和下等品质的物品。如,应该接受的丝织品光滑、细密、织法和尺寸合规定,此为没有瑕疵的上物,但是接受了不合规、品质有瑕疵的下物。
³和雇、和买: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雇佣和买卖称为和,如果一方不同意强迫进行的称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