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封信 郁斯贝克寄前人
迄今为止,我们谈到了伊斯兰教各国并探求了为什么它们的人口少于古罗马人统治下的国家。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在基督教国家,何以也产生这样的后果。
多神教允许离婚,但基督徒却禁止离婚。这种变化,初时似乎十分无足轻重,但却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可怕的后果,以致令人难以置信。
禁止离婚不仅使婚姻失去全部温馨,而且损害了婚姻的目的:人们本想加强婚姻的纽带,但却使这纽带松弛。结果这并没有像人们所企求的那样使两心相连,相反却使双方的感情永远分离。
在一种完全由个人自主的行动中,感情本应占极大的分量,但人们却约之以束缚,迫之以必需,归之于命运的安排,完全不顾双方存在的厌恶情绪、任性行为和脾气不投。人们要把感情固定下来,而感情正是自然界中变化最大、最不稳定的东西。人们将两个几乎总是不相匹配、彼此无法忍受的人联结在一起。而一旦结成联姻,便无可挽回,而这种状况又无望得到改变,这种行为,就像那些暴君,把活人跟死尸捆绑在一起一样。
再没有比有权离婚更有助于维系互相爱恋之情的了:夫妇双方可以耐心地承受家庭的各种痛苦,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有权结束这些痛苦,因此他们往往终生把离婚的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运用,就因为他们考虑到自己可以自由地运用这个权利。
基督徒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他们眼前的痛苦,使他们对未来感到绝望,因为他们从烦恼的婚姻中,看到的只是绵绵无期,可以说是了无尽日。由于产生了厌恶、不和、藐视,而这一切对于后代都是无可补救的。结婚刚刚三年,便忽视了婚姻的要旨,于是夫妇在冷漠中一道生活了三十年。他们的离异,虽然没有公之于众,但这跟公开的离异一样令人难以忍受,甚至也许更为有害;夫妇分居,各干各的,而这一切对子女后代都贻害无穷。当男子厌倦了一个永世相随的妻子,很快就会沉湎于在青楼女子中寻花问柳,这是可耻的行为,完全违反社会的道德,它并不能实现婚姻的目的,顶多只是满足婚姻的乐趣而已。
如此结合的男女双方,如有一方或者由于体质,或者由于年龄而不适合自然的安排,不能胜任种族的繁衍,那他就把对方连同他一道埋藏,使对方跟他一样,成为废物。
所以,看到基督徒之间结婚者那么多,而产生的公民那么少,就不足为奇了。不许离婚,不相匹配的婚姻就无法补救。古罗马时代女人可以先后有好几个丈夫,这些丈夫在这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妇女的长处,可基督徒国家的女人就不能这样。
我敢说,如果像古代斯巴达共和国那样,公民始终受奇特而微妙的法律的约束。全国只有一个家庭,那就是共和国,按照规定,丈夫每年换一个妻子,那么一定会生下无数的子民来了。
基督徒禁止离婚的理由令人很难理解。在世界各国,婚姻是一种可以列出各种协议的合约,因此,只有那些可能削弱婚姻目的的协议才应当取消掉。可基督徒不从这种观点看问题,因此他们很难说明婚姻究竟是什么。他们不认为婚姻在于满足官能的快感,相反,正如已经跟你说过的,他们似乎要尽量把这一点从婚姻中排除掉,然而这是我根本无法理解的一种幻象,一种象征,一种神秘的东西。
1718年舍尔邦月19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