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封信 郁斯贝克寄前人
法官应审理公民与公民间的案件;每个民族则要自己审理它与另一民族的案件。司法在处理这第二类案件时,不能不采取跟处理第一类案件同样的原则。
民族与民族之间,很少需要第三者担任裁判,因为争执的问题几乎总是一清二楚的,因而易于解决。两个民族的利益通常十分泾渭分明,所以只要热爱公理,就会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民族不大可能为自己的官司未雨绸缪。
个人之间的争端就不然了。由于人们生活在一起,彼此的利益盘根错节,千差万别,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把诉讼两造出于贪婪目的故意颠倒黑白之处加以澄清。
正义的战争只有两种:一种是为打退来犯之敌而战;一种是为援助受犯的同盟者而战。
为君主个人的争吵而进行的战争,毫无正义可言,除非案情非常严重,犯案的君主或者人民理当处死。因此,君主不能因别人不给他应有的荣誉,不能因为别人对他的使节礼遇不周,以及其他诸如此类之事而发动战争,正像一个人不能因别人没让他坐首席而将那个人杀死一样。其理由在于,由于宣战应是一种司法行为,而司法行为从来都按过失大小处以刑罚,故必须看被宣战者是否罪当处死,因为向某人宣战,就是以死刑惩处此人。
在公法中,最严厉的司法行为就是战争,因为战争可以产生摧毁整个社会的效果。
报复是其次一等。按罪行的轻重处罚,是法庭不能不遵守的一条法律。
第三等的司法行为就是褫夺君主可能从我们身上取得的利益,当然这仍应按照触犯民众的程度量罚。
第四等的司法行为可能是最常见的,那就是跟那个应受指摘的人废除盟约。这一刑罚相当于法庭为清除社会的罪人而建立的流刑。因此我们废除与一个君主的盟约,就是把他从我们社会中清除出去,使之不再是组成我们社会的一员。
我们所能给予一个君主最大的侮辱,莫过于废除跟他的结盟;我们所能给予君主最大的荣誉,莫过于跟他结盟。在人与人之间,看到别人始终注意保持他们跟自己的盟约,这是最光荣,甚至是最有益不过的了。
但是,为使盟约能把我们联结起来,这盟约必须是正义的盟约。因此,两个国家为压迫第三个国家而缔结的盟约,是非法的盟约;破坏这种盟约,不算罪行。
跟一个暴君结盟,这甚至对于君主来说都是失去荣誉与尊严的行为。据说一个埃及君主让人对沙莫斯 [130] 国王的凶残和暴政提出告诫,敦促他改过。这个国王依然如故。埃及君主派人告诉他,要与他绝交,废除与他的盟约。
征城略地本身并不赋予征服者某种权利:如果人民仍然活着,征服的结果就要保证给人民以和平并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如果人民被消灭或逃亡,征服就是暴政的耻辱柱。
和平条约对于人类来说是如此神圣,仿佛这乃是大自然发出的声音,是大自然在索取自己应得的权利。所有和约都是合法的,如果和约的条款使两个民族都能保存下来。否则,两个社会中,由于和约而被剥夺了天赋的自卫权利从而会灭亡的一方,就可以通过战争来寻求自卫。
因为造化固然使人们力量强弱不同,却也往往让弱者通过拼死一战而与强者相匹敌。
亲爱的雷迪,这就是我所说的公法,这就是人权,或者不如说,这就是理性的权利。
1716年助勒·希哲月4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