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什么要让公民参与?
我们怎么才能提高公民参与活动发生并且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呢?当然,公民参与活动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所追求的目标。如果我们想要有一个确定公民参与活动价值或效益的根据,那么我们就必须阐明为什么要在这种活动中投入时间和金钱。因此,应对公民参与挑战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考察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
*本章的部分内容是在詹姆斯·斯瓦拉(James Svara)和珍妮特·V·登哈特2010年为创新联盟准备的一篇白皮书《联结起来的社区》基础上编写而成的(http://transformgov.org/en/home)。创新联盟是进步政府与国际城镇管理协会和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建立的一个国际网络,旨在通过加快创新的发展和传播来改革地方政府并追求卓越。
如同前面几章所提到的那样,让公民参与治理的原因可能有许多种。其中的大部分原因可归为两类:一是规范性的原因,其172思想基础在于增进公民权和建立社区本身就很重要;二是工具性的原因,其目的在于批准或实施某项政策或项目。或者说,如同卡特罗和罗林斯(Catlaw and Rawlings 2010)所表达的那样,公民参与可以被视为要采取的“正确”之举,它是民主观念的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被看作旨在为获得高效合法政府所需的信息和参与而采取的“明智”之举。
从规范性视角来看,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之所以我们应该促进公民参与,其原因在于,根据民主理想以及我们培养社区认同感和责任感的愿望,它是要采取的“正确”之举。与其说参与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倒不如说它本身就是目的。它不仅关涉解决政策或政策执行问题,更关涉提供一种工具来帮助各个社区成员成为最高意义上的“公民”(Lucio 2009)。请记住,公民不仅关心自身的利益,他们还关心更大范围的社区,而且他们愿意为社区和邻里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责任。因此,增进公民权利并不关涉合法地位或合法权利,而是关乎灌输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其特点是接纳异议、协同合作并且对他人有责任感。如果说促进这些民主价值观是让公民参与的理由,那么成功与否的评估根据就会在于公民参与活动是否提高了对异议的接纳程度、增强了协同合作的力度和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识。
从工具性和“明智”的视角来看,之所以我们应该努力增强公民参与,其原因在于仅靠政府解决不了公共问题。有效的治理越来越需要公民积极持续地参与到规划、政策制定、执行和服务供给之中。政府所面临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公民即便是做不到积极主动地合作,也要参与和支持。公民常常拥有官员设计合理方案所需要的信息。而且,公民也期望有参与的机会,并且他们会抵制自己未曾帮助设计的计划实施。有时,只有公民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公民参与的工具性目标可能在于获得对某一政策的支持、消除某一冲突,或者是与公民共享信息以实现他们的合作。所谓"成功",通常表现为政策或项目得以批准并实施,冲突得以消除,或者是公民与政府的创新动议合作。
在最佳的状态下,“正确之举”和“明智之举”彼此强化,以便促进问题的分173担和有助于问题解决的意愿。倘若公民参与能获得来自决策相关者的广泛参与,那么它就会促进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就会将决策建立在公民偏好基础之上,并且会增强对公民参与原则的支持。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官员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确定某个特定时期或就某一系列特定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一旦这些目标明确了,我们就能有效地设计出实现这些目标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