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老公共行政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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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本章开头所提到的那样,按照公共行政的正统观念,行政过程与执 行基本没有区分。执行就是公共行政要负责的事务。因此,尽管后来逐渐被称为"执行"模式的东西本身并不存在,但是,关于执行的本质(基本上等同于有效率的中立行政)和执行的最佳途径却有许多暗含的假定。
当然,第一个假定就是政策执行的过程是自上而下的、层级制的以及单向度 的。人们假定所得出的政策完全是在行政机构门前的石阶上形成的。这些机构然后会在无须施行裁决或裁量的情况下使政策或项目就位。事实上,自由裁量权并没有被认可为公共行政官员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反,机构及其管理者却要应用行政专长来控制这个过程以便政策会像政策制定者所预期的那样准确地就位。行政机构的职责就是要中立地执行由立法权威通过的法律。
第二,由于科学管理的影响和对正式组织的强调,人们关注的重心就放在了为112符合这些科学原则而控制行为上。于是,其任务就是要为了执行某一项目而去发现最可预见、最有规律并且最“正确”的程序和规则,然后再利用管理方法和控制措 施来保证组织内部成员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唯一关注的焦点就是组织的管理和负责为支持政策而提供服务和功能的人们。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效率,即以最低的成本提供符合法律的服务。
第三个假定是执行不是政策过程的组成部分。(根据政治/行政二分法规定的) 行政过程和政策制定是完全分离的。因此,关于一项政策是好还是坏、是“可执行的”还是不可执行的,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它只不过是支持行政官员应该以尽可能最有效率的方式做事的指导力量。正是由于这些假定,所以思考要具有战略性——更不必说执行项目要具有民主性——看似既不恰当又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