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什么是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途径可以涉及从某一端的单向信息传递到多元参与者之间共同对话的一个连续统一体(Lukensmeyer and Torres 2006)。在这个连续统一体的一端,与 信息交换有关的公民参与途径集中关注的是“信息处理”,这种公民参与途径可能会涉及公民与政府官员之间一个方向的单向信息传递。正如卢肯斯迈耶和托里斯(Lukensmeyer and Torres 2006,7)对此所解释的那样,“单纯的通知和咨询是‘微弱的',通常只是形式上的参与方法,它常常满足不了公众对参与的期望,更不能促进新知识的增长"。尽管信息交换能够使人学到很多东西,但是它未必可以为参与者提供互相倾听彼此想法的机会,而且它也没有为参与者提供在协商过程中讨论自己想法的机会。
在这个连续统一体的另一端才是真正的公民参与途径。一系列广泛的创新性参与途径可以促进公民与公共官员之间的协商,以便不同规模的群体可以在面对面的背景下和电子背景下培养与达成共识(Lukensmeyer and Torres 2006; Roberts2004)。公共官员可以包括并吸纳公民参与决策过程并且可以在决策的各个阶段与他们合作,其中包括在决策的执行和评估阶段与公民合作。公民参与的最终层次便是授权。政府将最终的决策权或解决问题的责任交给公民。
加利福尼亚州的文图拉市在为其公民参与部确定的目标中就为地方政府官员对公民参与层次和类型做出类似的区分提供了一个例证。文图拉市致力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咨询权、参与权和合作权。为了适应国际公民参与协会(IAP2)的方针,该市在每一种公民参与途径上努力遵守以下标准:
•知情:我们将为公众提供平衡客观的信息,以帮助他们理解问题、备选方案、机会和/或解决方案。
•咨询:我们将从社区中收集关于政策分析、备选方案和/或政策决策的反馈信息。 174
•参与:我们将在整个过程中直接与公众合作,以确保公众的关心和愿望能够始终如一地得到理解并受到关注。
•合作:我们将在决策的每一个方面都与公众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在备选方案的制定和优先解决方案的识别方面与公众合作。
国际公民参与协会在公民参与方面有一个第五条款,即"授权",意指要将最终决策权交给公众并且要保证落实公民的最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