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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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共服务中,公共行政官员不是公共利益的单独主宰者。相反,公共行政官员应该被视为在一个包括公民、团体、民选代表以及其他机构在内的更大治理系统中的关键角色。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所言:
当无论公民的自我利益还是公务员的自我利益侵蚀了公共利益的时候,通过政府来寻求自我利益的做法必定受到抵制。公共行政官员不仅要促进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而且还要不断地努力与民选的代表和公民一起去发现并明确地表达一种大众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并且要促使政府去追求那种利益。(Frederick-son 1991,415-416)
当然,这个观点对于公共行政官员的角色和责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强调政府的角色在于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确保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本身及其产生的过程都符合正义、公正和公平的民主规范(Ingraham and Ban 1988; Ingra-ham and Rosenbloom 1989)。把政府视为实现诸如公正和公平这种价值的工具,其最重要的含义之一就是政府的目标从根本上不同于企业的目标。这些差异使得那种仅仅把市场机制和关于信任的假定用作一种自利算计的观点至少是可疑的。尽管有许多特征可以将企业和政府区分开,但是,政府增进公民权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则是最重要的差异之一——而且它是新公共服务的一块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