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追求公共利益
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官员必须促进建立一种集体65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找到由个人选择驱动的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
新公共服务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重新肯定公共利益在政府服务中的中心地位。新公共服务要求为社会确定一种“愿景”的过程并不仅仅是民选政治领袖或公共行政任命官员的事情。更确切地说,在确定一种愿景或方向——规定共同价值观的活动中,广泛的公共对话和评议极为重要(Bryson and Crosby 1992;Luke1998;Stone 1988)。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不是某种只是因为公民个人的选择、组织程序和选举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发生”的事情。更确切地说,明确地表达和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之一。
新公共服务认为,政府在把人民集合在允许他们就社会应该的朝向而无拘无束真诚对话的背景下这一过程中扮演着一种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这些评议,人们可以为社区、国家或民族确立一种基础广泛的愿景,而且这种愿景能够为未来提供一套指导思想(或理想)。与这种愿景使行政官员、政治家以及公民参与对其社区和国家的理想未来进行思考的过程相比,这种过程所产生的单独一套目标就不太重要了。
66 斯坦福大学审议民主研究中心的詹姆斯·菲什金(James Fishkin)开发了审议投票(程序)方法(The Deliberative Polling),这种投票方法利用一种多阶段的过程使得公民既通过调查又通过便利的审议参与其中。第一步是在公民代表小组中间进行一种基线投票。然后再要求一组参与者出席会议讨论该问题并且给他们分发均衡的简报材料进行评论(公众也可以获得这些材料)。在会议期间,一些小组要提出问题,接着要参加与专家和政治领导人的对话,这些对话有部分要进行电视转播。然后,这种调查要运用同最初问题相同的问题重新进行。“如果人民有机会更多地了解和介入这些问题,那么意见的最终变化则象征着公众将会达成的结论。”(http://cdd.stanford.edu/polls/docs/sum-mary/)
除了政府的促进作用之外,政府在道德上还有责任确保任何通过这种过程产生的解决方案都完全符合正义和公平的标准,并且要确保得出这些解决方案的过程完全符合民主政体的规则和道德。尽管政府行动的目的将会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但是政府也要负责确保那些解决方案——在实质上和在程序上都——符合公共利益(Ingraham and Ban 1988;Ingraham and Rosenbloom 1989)。换言之,政府的角色 将定位于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即确保这些解决方案本身以及公共问题解决 方案的产生过程都符合民主规范和正义、公正与公平的价值观。
按照新公共服务的观点,政府对于创立公民能够通过明确表达共同价值观并产生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集体意识的舞台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公共行政官员不仅会通过达成一种妥协来回应完全不同的声音,他们还会使公民相互接触以便他们可以逐渐认识到彼此的利益并且从根本上形成更加长远而且更加广泛的社区意识和社会利益意识。此外,这样做对于在治理过程中实现民主价值观也至关重要。这个问题很复杂,它不仅涉及公民信任和政府回应性的本质,而且还涉及政府本身的目的和责任。最为关键的是公民是否相信政府会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这个问题。正如67 肯尼思·拉斯乔(Kenneth Ruscio)所言:"建立信任的规定——以及实际上我们对信任的必要性之原因的认识——需要明确地标出关于人类本性的种种观点、公共利益的意义以及参与政治生活的理由”(1996,471)。
本章将探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我们首先将考察公共利益已有的各种界定方法,同时我们将特别注意关于这个概念在治理中服务于什么目的的一些争论中的思想。接着,我们将考察当公共行政领域在美国创立时人们是怎样理解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并且将追溯它作为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概念为什么走下坡路的某些理由。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以及关于其存在和意义的争论的问题是什么。我们还将从行政的视角探讨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我们然后将会讨论老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是如何看待公共利益的,最后将就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怎样塑造新公共服务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