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民主公民权
对民主和公民权的关注在近来的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中尤为重要和明显,这两种理论都提倡再度复兴的、更为积极的和更多参与的公民权(Barber 1984,1998;Dagger 1997; Gutman and Thompson 2004; Krause 2008; Mansbridge 1990,1994;Pateman 1970;Sandel 1996;Weale 2007)。但是,公民权却可以从不同方面加以考察。第一种明显的定义关注的焦点在于由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权被视为一种合法身份。另一种更加宽泛的观点认为,公民权涉及的是一些与一个人在某一政治共同体中成员资格的特性有关的更加一般的问题,其中包括诸如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而不管他们的合法身份怎样(Tuener 1993,3)。按照这种观点,公民权涉及的则是个人影响该政治系统的能力;它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我们在此和全书中将要着重考察的就是后一种观点。
除了这些定义的考虑之外,对民主公民权所包含内容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人可能会认为,政府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增进社区以及社区内部个人的经济利益。在这种观念下,国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应该只是建立在自利观念的基础上。在桑德尔(Sandel)(1996)看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主导模式实际上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基础之上,即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确保一定的程序(例如,投票)和个人权利来保证公民能够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选择。政府的作用就是确保个人的自身利益能够自由、公正地相互影响。显然,这种观点与公共选择经济学和新公共管理是一致的(参见Kamensky 1996),而且公共选择理论家们主要赞同的就是这种观点。例如,公共选择理论的领军人物詹姆斯·布坎南80(James Buchanan)就认为,尽管利他主义常常进入公共审议过程之中,但是政治机构的设计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机构依赖利他行为的程度(引自Mansbridge1994,153)。
还有一些人认为,政治利他主义或曰曼斯布里奇(Mansbridge)所谓的“公共精神"在民主治理的过程中扮演着一种重要的乃至必要的角色。例如,桑德尔便就民主公民权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个人会更为积极地参与治理。公民看起来会超越自身利益去关注更大的公共利益,进而会采用一种更加广阔且更具长期性的视野,这种视野要求公民了解公共事务、有归属感、关心整体并且与命运危若累卵的社区达成一种道德契约(Sandel 1996,5-6)。曼斯布里奇认为,这种关于公民权的观点提供了某种可以使该政治体系团结一致的“黏合剂”。在她看来,公共精神(或曰政治利他主义)既包含着爱也包含着责任,二者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如果我通过移情(爱)使你的利益也成为我自己的利益,那么我就更不可能会以危害你的方式行为。如果我使集体的利益也成为我自己的利益(爱国家),那么我就会为了那种利益而打造我的个人利益。如果我信奉一条因某种原因而规定合作的原则,那么我就会为了责任而打造自身的利益。(Mans-bridge 1994,147)
然而,曼斯布里奇很快就敏锐地指出,过度的利他主义未必就是好事。因为政治精英为了阻止对其权力的挑战而可能会通过灌输或用领袖人物感人的超凡魅力来限制公共精神的表达方式,或者通过组织公开辩论来控制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需要培育和维护,而对于正义原则、公共参与和公共审议的不断关注则能够有助于公共精神的培育和维护。正义感可以唤起感到受虐待者或被利用者内心的强烈情感,而且他们的反抗常常会很有力。同时,一个似乎要致力于促进正义的政治体系则很可能会引起慈爱和参与。参与是激起公共精神的另一种手段。参与决策的人们对那些决策有更好的了解并且更有可能有助于决策的执行;但是,由于参与可能会被组织得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误的参与感,所以参与必须与公开审议和公开对话的条件保持平衡。审议能够澄清并且有时还能够改善已经觉察到的分歧,它能够为了使人们至少"在同一页上"开始而提供一个共同的信息基础,它还能够培31 育起一种团结的意识和对一些可能会被提出的解决方案的承诺。“而且良好的审议常常会以种种表明下一步要采取什么措施的方式使几乎是最有相反思想的人们至少会改变他们的某些偏好,有时会产生一致的意见,有时则会澄清一些冲突"(Mansbridge 1994,156)。
在对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俄勒冈州尤金和科罗拉多州柯林斯堡的四 个大规模审议式公民参与实践案例进行评估时,威克斯(Weeks)利用“复活研究方法”发现,“可以召集一种能够使得地方政府就紧迫的社区问题采取有效行动的大规模公开审议过程”(2000,371)。在每一个案例中,社区都运用了一种具有广泛包容性的重述过程,“就政策问题的本质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信息,使公民参与到与民选官员相同的问题解决情境之中,并且使用包括多重数据源、多重测量手段和多重数据收集方法在内的精确方法”(663)。
请注意,这种关于公民权的观点并不表明要把自身利益作为一种个人动机或社会动机消除掉,或者是天真地用公共精神的概念来取代自身利益的概念。这样做常常会忽视一些重要的事情,以及在美国和其他地方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论。但是,这种观点却真的表明了这些“动机”要保持平衡并且最终要承认公民美德和公共利益的头等重要性,比如说,我们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就可能会期待着会这样。例如,尽管评议的理念表明了因自利而产生的理念之间的一种初步交换,但是它还表明了这样的交换可以使人们敞开心扉接受新思想乃至接受新实践,其中包括一些尽管可能会在狭隘的自利背景下发挥作用但最终仍然可能会被人们所追求的新思想和新实践。
总之,最近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恢复一种基于公民利益而非自身利益的公民权。按照这种观点,公民会关注广泛的公共利益,他们会积极地参与,并且会为别人而承担责任。正如埃文斯(Evans)和博伊特(Boyte)对此所正确解释的那 样,一个复兴的公民权概念常常会包括:
关心共同利益,社区整体的福利,一个人所拥有的尊重他人权利的意愿,对不同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社会信仰的容忍,承认社区的决策重于一个人的32 私人偏好,以及承认一个人有责任保护公众和为公众服务。(Evans and Boyte1986,5)换言之,公民会去做一个民主政体中公民应该做的事情——他们会去管理政府。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他们不仅会促进社会的进步,而且还会促进他们自己作为积极负责的人健康成长。
尽管我们将会在后面(实际上是在全书中)阐明这一点,但是这些关于一种更为积极且重要公民权的训诫已经很明显地进入公共行政的文献和实践中。早期在《公共行政评论》发表的一个关于"公民权与公共行政"的专题论坛就考察了各种把正在出现的公民权和公民权理念与公共行政这个职业联系起来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Frederickson and Chandler 1984)。《政府属于我们》 (King and Stivers1998)、《公民治理》(Box 1998)和《变革型公共服务》(King and Zanetti 2005)这三本重要书集中探讨了公共行政官员怎样才可能会促进创立一种更加以公民为中心的政府。与这种观点相一致,金和斯蒂弗斯(1998)断言,行政官员应该把公民 视为公民(而不是把公民仅仅视为投票人、当事人或"顾客"),应该分享权威和减少控制,并且应该相信合作的功效。此外,与管理主义者对更高效率的要求相对照,金和斯蒂弗斯认为公共管理者应该追求回应性的提高和公民信任度的相应增强。博克斯(Box)将这种论点具体推进到地方政府的层面,他提出了地方政府为了允许公民积极参与治理过程而可以对其自身进行调整的种种方式。金和赞恩蒂(King and Zanetti)探讨了一些模范公共服务的案例。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对民主理论近期成果的这些改变或者其他的改变,特别是公民权理论和公民参与理论,已经对我们所说的新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