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548字 下载全书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¹,依律发遣²,并免刺字。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³,亦免徒、流、刺字。军丁⁴,谓军官、军人余丁。军吏,谓入伍请粮军人,能识字选充军吏者,犯罪与军人同。若系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与府、州、县司吏一体科断罪。
【译文】
凡是军官、军人犯罪,按照《大明律》应该处以徒刑、流刑的,都执行杖一百;徒刑五等,都发配到两千里内的卫所充军;流刑三等,按照道路远近发配到各卫所充军;应该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的,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发遣,免除附加的刺字刑。若是军丁、军吏以及校尉犯罪,都依照军人的标准拟定裁决,也免除徒、流、刺字。军丁,是指军官或者军人家的余丁。军吏,是指参军入伍领取军粮的军人,能够识字被选出来充任军中的书吏的,犯罪后与军人的处理相同。如果是各处的吏员因为犯罪被发配到军中充当领俸禄的军吏,犯罪之后,与府、州、县的司吏一样裁决。
【注释】
¹边远充军:发配到边远卫所服劳役。明代实行军户制度,设立军籍,军户中的男丁选择一个为军士,军户给授田。充军刑把犯人发到各地卫所服劳役,分为终身和永远。终身是持续本人一生的劳役,永远是本人终生服役,死后由子孙一直服劳役直到家里再无男丁为止。充军地方分为附近、边卫、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²发遣:由官方押解发配遣送到远方服劳役。清代演变为一种把囚犯遣送到远方服役的刑罚。
³拟断:此指量刑判罪。
⁴军丁:军户中可以承担兵役的成年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