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人又犯罪
569字 下载全书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¹,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译文】
犯罪已经被发现,而又犯罪的,从重定罪量刑。已经在执行徒、流刑又犯罪的,依照《大明律》再次判处后犯的罪。如果又犯的罪是流罪的,依照留住法,三等流刑都执行杖一百,在被发配的地方拘役四年;如果又犯徒罪,依照犯罪应处的杖数和该处的徒刑年限执行,应该服劳役,服役总数不得超过四年。指先前判处徒刑三年,已经执行了一年,又犯了徒刑三年的,只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那么徒刑的总数不得超过四年。三等流刑虽然都是杖一百拘役四年,如果先前犯徒罪的刑期还没有执行完的,也只是总体服役四年。杖罪以下的罪,也是各自依照所犯罪应处的数额执行。应该加杖的,也是如此。指工匠、乐户和妇女犯罪的,也是依照法律定罪量刑。
【注释】
¹留住法:徒刑犯人和流刑犯人在当时所在地服刑,不需要重新发配到其他服刑场所服刑。按照徒刑和流放刑本身的要求,徒刑要到指定的场所从事煎盐、炒铁的劳役,流放刑要到相应的流放里数的发配场所服刑,都需要离开原住地。如果犯罪人正在服刑,又犯罪的,当初已经离开了原住地,就不需要再次离开服刑地,而是留在原地继续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