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官犯罪
459字 下载全书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¹,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²,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³。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译文】
凡是没有官职的时候犯罪,有官职的时候事发,犯公罪也可以收赎,在记录册上记录所犯的过错。官职低的时候犯罪,升迁到高级官职时事发;任职期间犯罪,离任之后事发:犯公罪应处笞刑以下的,都不必论罪;应处杖刑以上的,记录下来等候通考;如果因为出事被罢职,笞杖以上的罪都不再论罪;如果出事涉及的是损害了国家的钱粮财物、丢失了官方的财物,所犯罪行虽然记录之后不再追究,但是事情需要追究清楚。如果所犯的是各种私罪,都按照《大明律》论罪。迁官是指改任以及临时兼任相关职位以代替离任的人,指任职期满考核合格、丁忧、致仕之类的。如果是吏典犯了公罪、私罪,也都依照上述原则拟定断罪。
【注释】
¹黜革:罢免,革除。
²差委权摄:被临时委派代理处理事务。
³考满:官员任期结束考核以决定升降。丁忧:官员任职期间,父母去世,必须离任回家参加葬礼,并按照规定为其服丧一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