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¹,随从者减一等²。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³。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⁴,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为首,仍独坐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⁵。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二十贯,卑幼依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奸者⁶,亦无首从。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译文】
凡是共同犯罪的,以首谋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从犯减一等。如果家人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的罪行。如果尊长的年纪在八十以上或者有笃疾,罪责归于共同犯罪的次一级尊长。指如果尊长和卑幼共同犯罪,只追究尊长的罪行,卑幼无罪。如果尊长年纪在八十以上以及有笃疾,照例按规定不追究罪责,以共同犯罪的次尊长论罪。又如,女性尊长与男性卑幼共同犯罪,虽然妇女是首犯,仍然只追究男性的罪。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伤害身体的,依照没有亲属关系的凡人首从的规则论罪。侵是指盗窃财物,损是指斗殴伤人或者杀人之类。如父子一家人共同犯罪,都依照普通人的首从原则论罪。因为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损害了财产和人身,因此不只是追究尊长的罪责。如果共同犯罪,但是参与犯罪的人适用的罪名不同的,各自依照罪名的本律规定的首从论罪。指如果甲引他人共同殴打自己的亲兄长,甲依照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他参与斗殴的依照凡人斗殴论罪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自己家的财产二十贯,卑幼亲属以私自使用家里的财产罪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照凡人盗窃为从犯论罪杖七十之类。若是原本的条文中用“皆”的,追究罪行不论首从;没有规定“皆”的,依照首犯和从犯的规定论罪。犯了擅入皇城、宫殿等门的,以及私自偷渡关口码头的罪行,还有逃避徭役而逃亡以及犯奸淫罪的,也不分首从。指这些罪每种都是自己犯的,因此不区分首从,都是按照正犯论罪。
【注释】
¹造意:共同犯罪中提出和组织犯罪的为首之人。
²随从:共同犯罪中跟从主犯参与犯罪的人。
³尊长:家人中的尊亲属和长辈。
⁴卑幼:家人中的卑亲属和年龄小的成员。家人一起犯罪,尊长有教导卑幼的职责,因此追究尊长的罪责,对卑幼免责。
⁵凡人:没有亲属关系的普通人。唐代为了避讳李世民的名字把“民人”改为“凡人”,此后的法典沿用了该表达。
⁶避役:逃避承担国家徭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