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¹,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²。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率³,验该赎钱数折役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断罪,拘役五个月之后犯人老疾,合将杖六十徒一年总该赎钱一十二贯,除已受杖六十准钱三贯六百文,该剩徒一年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该钱七百文,已役五个月准钱三贯五百文外,有未役七个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余徒役年限赎钱不等,各行照数折算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译文】
凡是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老疾,而事发的时候已经达到老疾,适用老疾减免的规定。指如果六十九岁以下犯罪,七十岁的时候事发;或者无疾的时候犯罪,有了废疾之后事发,依照老疾收赎的法律规定。或者七十九岁以下犯死罪,八十岁的时候事发;或者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可以适用上请的规则。八十九岁犯死罪,九十岁时事发,可以适用不论罪的条款之类。若是在徒刑执行的年限内达到老疾,也适用这样的原则。指如果六十九岁以下被判处徒刑三年,徒刑服劳役年限未满年纪到了七十岁,或者开始执行徒刑时没有疾病,在执行徒刑劳役的年限内变成废疾,允许依照老疾的原则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计算单位,核验应该赎钱的数额按照剩余的服劳役时间折算赎铜钱的数量。假设有人犯罪判处杖六十徒一年,已经定罪判刑,拘捕服劳役五个月之后犯人达到老疾的标准,应该把杖六十徒一年总共应该赎钱十二贯,除掉已经接受杖六十折准铜钱三贯六百文,应该剩下徒一年按照赎铜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应该算钱七百文,已经服劳役五个月算三贯五百文外,还没有服劳役的七个月,应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他年限的徒刑劳役赎钱的数额不等,各自依照数额折算收赎。犯罪时年纪小,事发的时候已经长大,依照幼小论罪。指如果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不论罪。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然可以用上请原则。十五岁时犯贼寇罪,十六岁事发,仍然可以适用赎刑原则。
【注释】
¹老疾:达到法律规定的七十岁以上称为老,废疾、笃疾称为疾。
²上请:刑事案件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免刑条件时,案件上报给皇帝,由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
³率: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