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奸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¹,或失觉察、关防钤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²,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³。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译文】
凡是犯罪共同逃亡,轻罪囚犯能够捕获重罪囚犯并自首告发,轻重罪相等的情况,只要抓获一半以上并自首告发的,都可以免罪。指共同犯罪事发,或者各自的犯罪事发逃跑的,如果流罪囚犯能够捕获死罪囚犯,徒罪囚犯能够捕获流罪囚犯自首告发。又比如,五人共同犯罪在逃,其中一人能够在捕获二人后自首告发之类,都可以免罪。如果伤害人身体和奸淫的,不免罪,仍然依照通常的法律规定处理。因为别人犯罪而受连累获罪的,犯罪人自己死亡的,允许减本罪二等。指因为别人犯罪受连累而获罪的,如藏匿、接送、资助犯罪人,以及在现场勘察检验的记录中为真实性做担保、为案件提供的口供和证据不真实的,或失职没有发觉犯罪、印钤管束不严、听人指使之类。犯罪人不是受死刑而自己死亡的,又允许减罪二等。若犯罪人自首告发以及遇到赦令被免责,或蒙受特殊恩典减罪收赎的,也准许犯罪人适用原免、减等、赎罪的规定。指因为犯罪连累而获罪,如果犯罪人后来自首告发,或遇赦令特殊恩典罪责全免,或者蒙受特殊恩典减一等、二等,或者刑罚收赎之类,都依照犯罪人全免、减等、收赎的规定。
【注释】
¹保勘:案件发生后,由官方派人到现场记录勘察痕迹、检验证据的状况,为案件保存证据,记录人需要为自己所做的勘察检验文书签字担保记录的真实性。供证:指提供证据和证言的行为。
²蒙特恩减罪:蒙受皇帝特别发布的赦免令减轻罪责。
³原免:原宥与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