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¹,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²。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³,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⁴,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断。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⁵,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⁶。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亦各以吏典为首。
【译文】
凡是同僚犯公罪的情形,指同僚官吏联署公文、判断处理公事有差错,但是没有私人的原因。并且以吏典为首犯,首领官减吏典罪责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四等官中如果有缺员,也依照四等官的原则递减论罪。本衙门内所设立的官职没有四等的,只依照现在设定的职位数递减。若是同僚之中一人出于私利而为,自然是依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剩余不知情的人,只是依照过失出入人罪论处。指如果同僚联署公文的官吏有五人,若是其中一人有私心谋私利,自然是依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其余四人虽然联署公文,不知道有人出于私利只是依照过失导致出入人罪论处,仍然依照上述四等递减的规则论罪。如果说是申报上司的时候没有察觉有错误而批准施行的,各下司官吏的罪递减二等。指如县申报给州、州申报给府、府申报给布政司之类。如果是上司下发给下属的文书有错误,下属依照错误施行,各自递减上司官吏的罪三等。指如布政司下发给府、府下发给州、州下发给县之类。也都是以吏典为首犯。
【注释】
¹同僚:在同一衙门为官。
²私曲:公事中掺杂私心为获取私利而故意犯罪。
³佐贰官:部门内部辅助长官的副职。
⁴连署文案:在同一事务上负有职责的官员在同一文件上署名并共同承担责任。
⁵申上司:下级向上级报告申请。
⁶布政司:即承宣布政使司,源于元代的行中书省,是明代设在地方掌管财政和民政的机构,共设有十三个布政使司,长官为布政使,与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并称为地方的三司,布政司又被称为藩司、藩台、藩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