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¹,止坐其罪²,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³。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⁴。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⁵,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称“以枉法论”⁶,及“以盗论”之类⁷,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译文】
凡是条文中表达为“与同罪”的,只论条文中规定的罪,如果罪名的刑罚达到死刑,减一等,最高的量刑只能到杖一百流三千里,不适用刺字、绞刑、斩刑的规定。如果是接受钱财故意放纵而导致与同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全部执行,而不使用前述的减免。如果达到判死刑的情况,只处以绞刑,而不是处以斩刑。如果接受钱财故纵的犯罪是谋反、谋逆、谋叛的罪行,都依照前述三种犯罪的本条规定论罪,而不是按照受财故纵的罪名论罪。条文中用“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的术语表达,只是比照罪名论罪,罪行的量刑最高到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免除刺字。条文中使用“以枉法论”,以及“以盗论”之类的,都与真正的犯罪同样论罪,刺字、绞刑、斩刑都依照本来的条文审断论罪。
【注释】
¹与同罪: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被犯罪人连累,条文中规定按照同样的罪名定罪。本条中所说的各种术语一般用于条文的上文规定了犯罪行为,下文表达相关的行为或者人依照“同罪、准、以”之类的术语表达有关情况如何论罪。这些术语需要从本条、相关条文、名例律中的条文关联起来理解适用。
²止坐其罪:被认定为同罪的行为与正犯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只追究罪名的基本刑罚,不追究附加的刑罚,如徒、流附带杖、刺字等。
³全科:犯罪中规定的附加刑、减轻、加重之类的规定完整地适用,但是不予减轻。
⁴本律:规定被放纵的犯罪的原本条文。
⁵准枉法论:比照枉法的犯罪和处刑规定论罪。准盗论:比照盗窃的犯罪和处刑规定论罪。
⁶以枉法论:按照枉法的性质为犯罪行为定性和处罚。
⁷以盗论:按照盗窃的性质为犯罪行为定性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