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同居谓同财共居亲属¹,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²,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³;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罪囚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译文】
凡是居住在一起的人,同居指居住在一起且共有财产的人,不限是否有共同户籍,虽然不是五服亲属,也属于同居共财。若是大功以上的亲属,指不在一起居住的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妻子的父母、女婿,包括孙子的妻子、丈夫的兄弟和兄弟的妻子,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奴婢和雇工人为家长隐匿犯罪的,都不论罪。如果泄露了官方抓捕消息,以及通报消息,导致犯罪人藏匿起来逃避论罪的,也不追究犯罪。指法律规定有可以相互容隐权利的亲属犯罪,官方追捕罪囚而泄露了消息,以及暗地里通报消息给犯罪人,使得犯罪人隐匿逃走,即使是故意的也不论罪。小功以下的亲属相互容隐,以及泄露抓捕消息给犯罪人的,减一般人三等论罪,无服亲属减一等论罪。指另居小功以下亲属。如果犯了谋叛以上的罪,不适用这条法律。指虽然是五服之内的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只要为这些犯罪包庇隐瞒而不自首的,依照法律规定论罪,因此说不适用这条法律。
【注释】
¹同财共居:财产共有,并居住在一起的人。
²外祖父母:五服亲属的范围是指父系的亲属,不包括母系亲属,如果法律条文中涉及母系亲属,需要特别规定指出具体的亲属。
³容隐:包庇隐瞒犯罪的行为。汉代以来采用儒家父子相隐的原理,规定亲属之间犯罪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之后亲属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可以包庇的罪行和方式也在扩大。唐代法律限定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亲属连坐,不适用容隐,亲属告发可以免除连坐。宋代、明代延续了唐律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