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¹,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节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²,皆得免其失错之罪。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³,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免罪,主典不免。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⁴,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唯当该吏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⁵,并减二等。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译文】
凡是处理公事过失导致错误自己发觉后能够检举的,免罪。同僚官吏因此连坐的,一人觉察并检举,其余的人都可以免罪。指因为公事致罪没有私心私利的情况,事情如果还没有被发现,只要同僚联署处理公文的官员中有一个人能检举改正的话,所有官员都可以免罪责。如果审理案件过失导致错误已经判决并执行了,不适用这条法律。指死罪、笞刑、杖刑已经执行完了,流罪已经发配到地方,徒罪已经服役结束,这些情况都属于已经执行完毕。参与的官员虽然自己检举,都不免罪,各自依照过失导致入人罪的规定减三等论罪,官员依照等级逐级递减论罪,因此说不适用该规定。如果是过失导致出人罪,虽然已经执行放回,若是在还没有被发现暴露时自己检举并补足缺少的部分刑罚,都可以免除过失导致错误的犯罪。官文书延误行程应该连坐的,一人发现并检举,除了直接处理事务的主典外,其余的人都可以免罪。指公文送达小事行程五日,中事行程十日,大事行程二十日,此外,事情能够当日了结或者延续时间不确定的,不在限程之内,这就是稽程的意思。官员自己发现检举,可以全免罪责。只有直接处理事务的吏典不免责。如果是主典自己检举的,可减二等论罪。指直接处理事务的吏典自己检举的,都可以减罪二等。
【注释】
¹自觉举:自己发现并检举。
²贴断:犯罪应该被判处的刑罚已经部分被判处执行,补足剩余的部分为贴断。
³稽程:稽滞行程,文书没有按规定行程时限内送达。
⁴此外不了:此处包含两层意思,就是当日可以解决的,当天就完成不用限定日程;当日不能解决也不能确定什么时间能完成,没法限定日程。
⁵主典:直接承办主持事务的官员或者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