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为罪者。及犯禁之物¹,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²,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余利、科敛及需索之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³,赦书到后,罪虽决讫⁴,未曾抄札入官者⁵,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产蕃息⁶,皆为见在。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余皆征之。若计雇工赁钱为赃者⁷,亦不征。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⁸,照依犯时雇工赁直⁹。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却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征,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征足色。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译文】
凡是赃物的给予和接受者都有罪的,指犯了受财枉法或者不枉法的,依照赃物的数量定罪量刑的。以及犯禁的物品,指例如拥有禁止私人拥有的兵器和禁书之类。就没收给官府。如果收取和给予不是出于同意而是用暴力生出事端,强制收取索求的赃物,都还给原主。指恐吓、欺诈、强买强卖获取更多利益、借职敛财和索贿之类。犯罪之后应该没收家产的,赦免书到了之后,犯罪虽然已经判决了,但是还没有抄家并记录在册交给官府的,都可以依照赦免令赦免。已经抄家记录在册收入官府看守掌管和犯了谋反、谋逆的,都不再放回免责。如果犯罪还没有判决,物品虽然已经送到官府,但是还没有分配给他人的,可以算作未入官。连坐籍没的家属,虽然已经入官,犯罪人被免除罪责的,作为连坐的人也随之免责放还。若是因为涉及赃获罪的,原来的赃物还在的,还给官方或者原主。指官物还给官府,私物还给原主。又比如,原本的赃物是驴,转卖交易成为马,以及马生了驹,羊生了羊羔,畜产繁殖生息,都属于还在。已经花费使用了的,如果犯人已经死亡,不追还,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罪犯身死的情况也同样适用。其他的赃物都要追还。如果所计的赃款是雇工人或者租赁钱的,也不用征收。如果是需要估计赃物价值的,都根据犯罪地方当时物价的中间值计算,估价定罪。如果计算雇工的工钱,一人一天是六十文铜钱。如果雇佣租赁的是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依照犯罪时雇佣租赁的价值计算。租赁的价格虽然高,但是不能高过本身的价值。指船价值铜钱十贯,不得追征租赁钱十一贯之类。追征赃款罚款的金银,都依照犯人原来提供的成色,如实追征,没收入官府或者还给原主。若是已经花费掉了,追征足色的金银。指犯人原来盗窃或者收受的正赃金银已使用掉的,都追征足色的金银。
【注释】
¹犯禁之物:拥有法律规定禁止私人拥有的物品。
²取与不和:接受和给予的双方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达成一致的行为。用强:采用强制的手段达成目的。生事:制造事端,产生纠纷。
³籍没财产:犯罪人的家属失却良民身份为奴,财产被官方没收。
⁴决讫:判决并施刑完毕。
⁵抄札:查抄没收。
⁶蕃息:繁殖。
⁷赁(lìn)钱:租金。
⁸碾磨:压碎研细谷物的器具。
⁹雇工赁直:雇佣他人做工按照雇工人的工钱计算,如果雇佣的是马牛、车船之类的,可以称为雇也可以称为赁,后者的雇赁价格还包括照顾使用动物、车船、店铺的人的工钱,如车夫和车马的雇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