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译文】
凡是条文中规定加的,在本罪之上加重。指如果犯人被处以笞四十,加一等,即处以笞五十的刑罚。有人犯罪应该处刑杖一百的,加一等,则加到徒刑减轻杖刑,即处以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有人犯罪应该处以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加一等,即处以杖七十、徒一年半的刑罚。有人犯罪应处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加一等,即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有人犯罪应该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里,加一等,即处刑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之类。条文规定减刑的,在本罪应该处的刑罚数量上减轻。指如果有人犯罪应该处刑笞五十,减一等,即处刑笞四十。有人犯罪应该处刑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处刑杖一百。有人犯罪应该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处刑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有二种死刑、三等流放刑各个等级都是作为一个等级减等处刑。二种死刑,指绞刑、斩刑;三等流放刑,指流放二千里、流放二千五百里、流放三千里各自都作为一个等级减等。如果犯罪应该处以死刑,减一等,即处以流放三千里;减二等,即处以徒三年;犯罪应该处以流放三千里,减一等,也是处以徒三年。加刑的情形,必须是该行为达到可以加刑的法定数额标准才能加刑。指如果犯赃罪加刑到赃值四十贯应处的刑罚,即使犯罪的赃值已经到了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然少了十文,也不可以按照四十贯的刑罚标准处刑之类。还有加刑最高加到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不得加到死刑。如果规定具体罪名的条文规定可以加刑到死刑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加刑加到绞刑的,不能加到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