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决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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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¹,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行移都指挥使司²,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³。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译文】
凡是在边境城池,如果有军人谋叛,守卫边疆的官员把他们抓捕到官,行迹明白证据确实,审讯时当事人招供承认,公文移送到都指挥使司,委任官员审问没有冤屈,随即依照谋叛罪的法律规定论罪,把公文上报给五军都督府,报告给皇帝知道。如果有设置布政司、按察司的地方,共同审问处治。如果在军事前线被抓获并被杀的,不在审问之限。
【注释】
¹守御官:驻守边境地区城市以防御外敌的官员。
²都指挥使司:掌管地方军政统辖卫所的机构,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各都指挥使司设有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
³公同: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