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人在道会赦
639字 下载全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若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谓如沿途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¹,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译文】
凡是处以徒刑和流刑的人在押解到服刑地的路上遇到发布赦免令,计算已经走过的行程用时超过法律规定的限期的情形,不得适用赦免放还。指的是例如流放三千里的刑罚,规定每天走五十里,行程应该是六十日,未满六十天的时候遇到赦免,不问已经走的路程远近,都可以赦免。如果从启程的当日总计所走过的行程,有违反限定的时间的,不在赦免之限。有法定理由的不适用这条规定。有法定理由,指例如在路途中生病,或者遇到大风受阻、被盗,有当地的官府出具的证明和勘验文书凭据的,都允许减去发生事故的天数,不计入行程的限定,因此说不适用这条规定。如果曾经逃跑过,虽然在规定的行程限内,也不放还免责。如果是囚犯逃走时死亡,随同到流放地的家属愿意返回的,允许。随同迁徙的囚犯一起在流放地安置的人员依照这条规定处理。如果随着徒刑、流刑、迁徙的囚犯到服刑地安置的家属已经到了服刑地,以及因为受到谋反、谋大逆、谋叛连坐应该被流放的,还有造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死一家三人的犯罪遇到赦免仍然流放的,都不在赦免放回的范围。
【注释】
¹保勘文凭:作为担保可供查验证明身份或者勘察所发生的事件现场形成的公文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