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得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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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谓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¹,随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谓吏典故出人罪²,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公罪递减之类,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³,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⁴,长官减七等之类。并得累减。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译文】
凡是一个人犯罪应该减轻的,比如为从减、指共同犯罪中以首谋组织的人为首犯,跟从参与的为从犯,从犯可以减一等。自首减、指犯罪之后知道有人准备告发而自首的,可以减二等。故意过失减、指吏典故意导致重罪判轻或判无罪,犯人放了之后又被抓获的,只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的,以过失论;吏典过失导致案件判轻或者判无罪,减轻五等,首领官比照吏典的处罚再减一等,总共能减七等。公罪逐级减等之类,指同僚犯公罪过失导致轻罪重判或无罪判有罪的情况,具体办案的吏典减三等;如果还没有最终实际执行并释放,再减一等,总共可以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员减六等,上级长官减七等之类。都是可以累计减轻处罚的。诸如此类的情况,都是可以累计减轻之后定罪处罚。
【注释】
¹造意者:共同犯罪中提议组织犯罪的主谋。
²吏典:衙门的吏员。故出人罪:指案件审理判决时,故意使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
³失于入:过失导致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之类的司法行为。
⁴佐贰官:中央各部院辅佐长官的副职官员。地方则是州县官的辅助官员,处理具体事务的官员和吏役,包括州同、县丞、主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