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¹,自从重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谓如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²。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例。本应轻者,听从本法³。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译文】
凡是具体条文中规定的罪名与名例律中的罪名不同的,依照本条的规定论罪。如果本条虽然有罪名的规定,但是规避了重罪的情况,从重论罪。如果本来应该处以重罪而犯罪时不知道的,依照一般人的情况论罪。指如果叔侄在不同地方生长,素不相识,侄子打了叔叔,官方审问的时候才知道是叔叔,只依照普通人斗殴的规定适用。又如在祀神之外的地方盗窃,不知道所偷的物品是大祭祀用的物品,如此之类,都是犯罪的时候不知道,只依照普通人论罪,适用通常的盗窃法律规定。本条规定应该处以轻刑的,适用本条的法律规定。指如果父亲原本不认识儿子,殴打儿子之后,才知道情况,只依照父打子的法律论罪,不可以依照普通的斗殴论罪。
【注释】
¹规避:同一犯罪行为涉及不同的罪名,导致定罪量刑有差异。规避指逃避犯罪行为涉及的重罪罪名企图适用轻罪罪名的行为,规有求探,避有所回避,规专为求利,避专于脱罪。例如,在京窃盗得财逃走时被主人发现,打伤主人的,有窃盗、殴伤、在京犯罪三个条文都可以用于该案件,定罪量刑时主要考虑窃盗专条罪名还是殴伤专条罪名,而不是主要考虑名例篇“在京犯罪军民”规定的在京犯罪,因为在京犯罪条文规定的处罚较轻,不符合本案的犯罪结果,不是本案考虑的重点,如果利用名例篇的在京犯罪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条文,会导致犯罪人逃避窃盗或者殴伤条文规定的处罚。
²依凡人斗法:本条规定亲属之间的伤害,如果事前不知道是亲属,不适用服制治罪原则,而是依照普通人的处罚方式处理。自西晋《泰始律》规定,亲属犯罪依照五服治罪的原则论罪,此后法律一直沿用。亲属之间犯罪,尊亲属伤害卑亲属,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亲属关系越远越接近一般人的处罚标准;卑亲属伤害尊亲属,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亲属关系越远越接近普通人。凡人,没有亲属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关系,只是普通的民众。
³本应轻者,听从本法:这个条文强调本条,就是某个具体的条文对具体的罪名所做的规定,在具体的条文中对量刑问题做出了减轻的规定,那就按照具体的条文规定减轻。《大明律》中有很多这种条文,说明用本条还是用名例篇的原则或者用相关的其他条文,特别强调“本条”的,不得用其他条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