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赦所不原
常赦所不原¹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²,若奸党³,及谗言左使杀人⁴,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⁵,一应真犯⁶,虽会赦并不原宥⁷。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其过误犯罪,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及因人连累致罪,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钤束及干连听使之类⁸。若官吏有犯公罪,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类。并从赦宥。谓会赦皆得免罪。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及减降从轻者,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不在此限。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译文】
凡是犯以下罪:十恶、杀人、盗窃属于官方的财物,以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财枉法不枉法、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还包括奸党罪,以及谗言指使杀人,故意出入人罪,还有知道案件实情故意放纵犯罪的行为、听任包庇隐瞒接受或者送走犯罪人的情况,接受钱财帮助说情之类的犯罪行为,以上严重犯罪行为,虽然遇到国家发布赦免令也不予免责。指故意做某些事获罪的行为,虽然遇到赦免也不免罪。如果是过失导致的犯罪,如过失杀伤人、失火以及因失误导致官方的物品被毁或者遗失之类。还有因为受人连累而导致犯罪的情形,指因为别人犯罪受到连累而获罪的,如有人犯罪,对犯罪人或行为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没有觉察到印章使用异常及与犯罪行为有牵连并听其指使之类的行为。如官吏犯公罪,指官吏及承担公事的人因为公事而获罪,以及过失导致出入人罪,如公文收发延迟或有错误之类。都可以依照赦令免责。指遇到赦免都可以免除罪行。赦令中临时定的罪名特别给予赦免的,指赦免文书中没有言明适用“常赦所不原”的规定,临时确定特定的罪名可以宽恕的,依照赦令的特别规定免责。还有犯罪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降低处罚等级从轻处罚的情形,指降低处罚的等级从死刑减到流刑,流刑减到徒刑,徒刑减到杖刑之类的。不在此限。指都不在“常赦所不原”的这些限制性规定之内。
【注释】
¹原:免除罪责。
²发冢:挖掘坟墓。古代认为挖掘坟墓是犯罪行为。受枉法不枉法赃:官员行使职权时接受财物依法或者不依法处理事务。诈伪:欺骗作假的行为。犯奸:违法奸淫的行为。略人:掠夺人口。略卖:违反当事人的愿望和法律规定,用暴力方式掠夺并买卖人口。和诱人口:通过引诱欺骗的方式获得当事人的同意而掠走人口。
³奸党:大臣相互结为党派破坏制度的犯罪。
⁴谗言左使杀人:设计陷害,借助事情激起皇帝的怒意,使之杀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左使,作弄,指使。
⁵说事过钱:接受别人的钱财,帮助别人说情办事。
⁶真犯:犯有“十恶”等严重犯罪行为。
⁷原宥(yòu):谅情而宽赦其罪。宥,宽恕,赦免。
⁸关防钤束:统指印章。干连听使:受到牵连并听人指使从而导致间接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