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已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¹。如有禄人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²,内四十贯先发,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并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³,各尽本法。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译文】
凡是一个人犯两种以上的罪同时被发现,以重罪论处;如果各种罪等同,取其中一种论罪。如果一种罪先被发现,已经论罪判决,剩下的罪后被发现,如果后发现的罪比前罪轻或者轻重相等,不用论罪;后发现的罪比先发现的罪重,重新论罪,前罪的数额计入后发现的罪总计论罪。指例如两次犯盗窃罪,一次先发现,计赃十贯,已经杖七十;一次后发现,计赃四十贯,应该杖一百,之前已杖七十再杖三十。例如从事公职领取俸禄的人先后接受枉法赃八十贯,其中四十贯先发现,已经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现,难以适用只计现在发现的赃数,须合并之前已发现的赃数,总计前后的赃数按八十贯计赃,重新计算全部赃数断罪,依照处绞刑断罪之类。那些应当入官、赔偿、刺字、罢职、罪止的情况,都依照原本的法律规定论罪。指一人犯多种罪,如枉法、不枉法赃的赃款应入官,毁伤器物应赔偿,盗窃应刺字,职官犯私罪杖一百以上应罢免职位,不枉法赃达到一百二十贯以上最高处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之类,都依照本来的规定决断。
【注释】
¹贴杖:补足应该执行的刑罚数。多次犯罪的人,之前已经处罚的数量与后发现犯罪处罚总数不足的部分进行补足。
²有禄人:从事公职领取俸禄的人。节次:逐次。
³入官:财物或人口没收入官府。刺字:在罪犯身体上刺字。罪止:犯罪和刑罚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