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一曰谋反¹。谓谋危社稷²。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³。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⁴。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⁵,盗及伪造御宝⁶,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⁷,及封题错误⁸,若造御膳误犯食禁⁹,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¹⁰,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¹¹,若奉养有缺¹²;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¹³;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¹⁴,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¹⁵。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¹⁶,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¹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¹⁸,若杀见受业师¹⁹,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译文】
一是谋反。指意图危害国家的行为。
二是谋大逆。指意图毁坏皇家宗庙、皇陵和皇宫。
三是谋叛。指意图背叛自己的国家,偷偷投靠他国。
四是恶逆。指殴打或者意图杀害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或者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姑、兄长和姐姐、外祖父母和丈夫。
五是不道。指杀死一家人中三个没有犯死罪的人,肢解人身体,还有采生、制造蓄养蛊毒、用法术诅咒他人。
六是大不敬。指盗窃皇家大祭祀所用的物品、皇帝使用的车马、衣服、物品等,盗窃或者伪造皇帝使用的印玺,因为过失给皇帝的药没有按照药方制作,药物的外包装上书写药名、药方和配药等有错误,还有制作皇帝吃的食物触犯食物配伍禁忌,皇帝乘坐的舟船因过失制作不够牢固。
七是不孝。指揭发、诅咒辱骂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或者父母在世的时候,分家分财产,对祖父母或者父母的衣服、饮食等奉养不足;在父母丧期内,自主决定结婚,参与乐舞等娱乐活动脱下丧服穿上礼服;听到祖父母、父母去世,隐匿消息不举行哀哭等有关丧事的活动;假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八是不睦。指意图杀害、贩卖缌麻以上的亲属,或者殴打起诉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亲属、小功以上的尊亲属。
九是不义。指辖区内的民众杀死管辖本地的知府、知州、知县,或者军队中的士兵杀死本部的指挥、千户、百户,在官府服务的吏卒杀死本部门的五品以上官员,还有杀死当时给自己教学的老师,以及听到丈夫去世的消息没有举行哭丧等丧事活动,包括参与歌舞娱乐活动脱下丧服穿上礼服以及改嫁。
十是内乱。指强奸小功以上的亲属、父亲或者祖父的妾,以及与之通奸者。
【注释】
¹谋:有主观意图对犯罪进行谋划即构成本罪。
²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田地五谷神,土地、五谷是民食所在,因此社稷代表国家。
³宗庙:皇家祭祀先祖的建筑。山陵:皇家陵墓。宫阙:皇宫。本条用宗庙、山陵、宫阙代指皇帝和皇家的至高权力,此处是指直接危害皇权的犯罪行为。
⁴若:条文后一部分所表达的意思与前一部分的意思相同,可以在后一部分的情形中适用前一部分的规则。根据《大明律》附图中“例分八字之义”,对若的解释:“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若的意思是指,条文中上下文的文字虽然不同但是可以通过上文而理解下文的意思。比如犯罪的时候还没有达到年老疾病,事发的时候已经达到年老疾病,按照年老疾病对待。根据上文的意思在徒刑的服刑年限内达到了年老疾病,也是可以适用年老疾病的规定,诸如此类。采生:民间因为祭鬼之类的迷信邪说而抓捕劫掠活人杀死祭祀。明代法律中采生拆割一同规定,包括劫掠儿童或者其他陌生人,故意割伤肢体制造成残疾或者畸形驱使乞讨或者卖艺之类营利,以及割取器官从事妖邪法术之类。宋代法律规定杀人祭鬼处以凌迟,元代规定采生人杀死祭鬼处凌迟并籍没家产,明代规定采生和采生拆割处凌迟,家属流放并没收财产给受害人家。按:有《大明律》刻本将“拆”字刻为“折”,据《大明会典》中所录《大明律·人命·采生拆割人》径改为“拆”。造畜蛊(gǔ)毒:出于害人的目的制造和蓄养蛊虫毒物。魇(yǎn)魅:采用特殊仪式、阴邪诅咒的各种方式意图伤害对方,因蛊惑人心而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本条列举的几种行为模式会产生恶劣的公众影响,存在恶毒、妖邪的动机,违反人道,因此被称为“不道”。
⁵大祀:帝王最隆重的祭祀。指祭祀天地、宗庙等。神御之物:大祭祀所使用的供奉给被祭祀对象、举行仪式使用的物品,被认为是神所用的物品,因此表述为神御。乘舆服御物:皇帝乘坐的车马和使用的各种物品。
⁶御宝:皇帝使用的印章,也可以称为御玺。
⁷合和:把药方上的各种药材按照药方的要求混合在一起,制成一副完整的药的制药过程。御药:天子所用的药。本方:应该使用的药方。
⁸封题:在药物的外包装封面上题写所包药物的名称,所用药方和配药的名称等。
⁹御膳:天子的食物。食禁:食谱所记载的不宜同吃的食物,或者食物制作、食用的各种禁忌。传统医药发现有些食物之间存在相互排斥的性质,在一起食用会导致对身体的伤害,这些彼此之间有排斥的食物禁止一起食用形成饮食禁忌。本条规定制作皇帝的食物、饮品因失误导致犯了食忌。详见“合和御药”条。
¹⁰告言:举报揭发犯罪行为。
¹¹别籍异财:共有户籍和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分家另立户籍,分财产。
¹²奉养有缺:给祖父母、父母提供的日常生活用品不足以维持生活。
¹³作乐:观看歌舞参加娱乐等活动。释服从吉:在服丧期内脱掉丧服穿上吉服。吉服,《周礼》中规定的吉服是祭祀时穿的礼服,后来泛指礼服,参加重要活动或者在正式、隆重庆祝场合穿的礼服。
¹⁴缌(sī)麻:五服亲属中的第五等亲属。服是在亲属的葬礼上穿的麻制丧服,根据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不同,丧服做法和样式不同,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表达五等亲属的术语“五服”即来源于五等丧服。斩衰,服丧期限三年,包括子女对父母和妻对夫、孙对祖,是最近的服制和亲属。齐衰,服丧期限一年,被称为期亲,包括同父的亲属。大功,服丧期限九个月,称为大功亲,包括同祖的亲属。小功,服丧期限五个月,称为小功亲,包括同曾祖的亲属。缌麻,服丧期限三个月,称为缌麻亲,同高祖的亲属。超过五服的范围称为袒免,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之内。西晋《泰始律》开始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根据服制确定亲属之间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量刑的标准,如果尊亲属伤害卑亲属,服制越近罪行越轻,服制越远罪行越接近普通人之间的犯罪;如果卑亲属伤害尊亲属,服制越近罪行越重,服制越远罪行越轻逐步接近普通人。涉及亲属的犯罪法律需要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
¹⁵殴:殴打。告:告发,起诉。
¹⁶部民:官吏的下属民众。
¹⁷军士:军队中的正式士兵。指挥:地方驻军卫的主管军官称为指挥使,简称为指挥。千户、百户:卫所中的编队单位,卫之下设有所,每所一千一百二十人,称为千户所;千户所下设百户所,每所一百二十人,主管军官分别称为千户、百户。
¹⁸吏卒:军队中非作战的服务人员。
¹⁹受业师:直接传授知识教导学习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