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词害意
(第四十八回)
“怪道我常弄一本旧诗,偷空儿看一两首,又有对的极工的,又有不对的。又听见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看古人的诗上,亦有顺的,亦有二四六上错的。所以天天疑惑。如今听你这一说,原来这些格调规矩竟是末事,只要词句新奇为上。”(香菱)
“词句究竟还是末事,第一立意要紧。若意趣真了,连词句不用修饰自是好的。这叫做‘不以词害意’。”(黛玉)
评解
对仗中一字不苟、铢两悉称、“对得极工”的工对,可以有整饬之美;不拘事类、大体成偶的宽对,可以有洒脱之致;该用对仗而不顾属对的也有好诗,如李白《夜泊牛渚怀古》诗即是,诗曰:“牛渚西江夜,青天无片云。登舟望秋月,空忆谢将军!余亦能高咏,斯人不可闻。明朝挂帆去,枫叶落纷纷。”虽是五律,却似行云流水,天然飘逸,毫不见格律的束缚。“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关于律诗平仄的俗话。意思说,每句中第一、第三、第五三个字,平仄声可以随便用;第二、第四、第六三个字,平仄声一定要遵照格式用。其实,这只是极粗疏的讲法,稍加推敲,便见漏洞。律诗诗句中除了末一字字声绝对不可变更(押韵用平,不押用仄)外,一般地说,单数的字是要比双数的字平仄自由些。但也不是都可以“不论”,或者都非“分明”不可的。比如“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中,第一字虽可平仄任用,第三字就不能“不论”,不能改平为仄,否则就叫做“犯孤平”,这在唐诗中是很难找到的。又如“仄仄平平平仄仄”句式中,末了三字,在实际写诗中改变成“仄平仄”的倒不乏其例,这样,第六字也就不“分明”了。以上引李白五律为例,颔联中第四字当仄而用平(“秋”),当平而用仄(“将”),这也就是未谙此道的香菱所谓“二四六上错的”的例子。其实,此类出格的拗句,李杜等大诗人就很多,不但不算毛病,有时还是故意那样写的。因为根据“意趣”的需要,破格成拗,因拗取峭,反能收到特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