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第六十三
書red 知舊門人問答
答胡伯量red 泳
治喪不用浮屠。@或親意欲用之,不知當如何處?
且以委曲開釋爲先。如不可回,則又不可咈親意也。
李敬子説,居喪欲嚴内外之限,@莫若殯於廳上,庶幾内外不相通。周舜弼云:終喪不入妻室,雖漢之武夫亦能。吾人稍知義理,當不待防閑之嚴而自不忍爲矣。
敬子説是。古人殯於西堦之上,設倚廬於庭中,皆在中門之外也。
某舊聞風水之説斷然無之。比因謀葬先人,周旋思慮,不敢輕置,既以審諸己,又以詢諸人。既葬之後,略聞或者以爲塋竁坐向少有未安,便覺惕然不安,乃知人 子之喪親,盡心擇地,以求亡者之安,亦未爲害。然世俗之人,但從時師之説,專以避凶趨吉爲心,既擇地之形勢,又擇年月日時之吉凶,遂致踰時不葬。某竊謂程先生所謂道路窰井之類固不可不避,土色生物之美固不可不擇,然欲盡人子之心,則再求衆山拱揖、水泉環繞、藏風聚氣之地。至於擇日,則於三日中選之。至事辦之辰,更以決於卜筮。@某山不吉?某水不吉?既得山水拱揖環繞於前,又考其來去之吉凶。雖已吻合,又必須年月日時之皆合其説,則恐不必如此。不知然否?
伊川先生力破俗説,然亦自言須是風順地厚之處乃可。然則亦須稍有形勢、拱揖環抱無空闕處乃可用也,但不用某山某水之説耳。
某昨者營葬之時,結屋數椽于先壠之西。既葬後,與諸弟常居其間,庶得朝夕展省,且免在家人事混雜。敬子以爲主喪者既葬當居家,蓋神已歸家,則家爲重。若念不能忘,却令弟輩宿墓,時一展省可也。程先生論古人直是誠實處最可觀。又以質之舜弼,云:廬墓一節,不合聖賢之制,切不須爲之。某既聞此二説,不欲更遂初志,日即則在家間中門外别室,更常令一二弟居宿墳庵,某時一展省。未知可否?
墳土未乾,時一展省,何害於事?但不須立廬墓之名耳。
《士虞禮·記》曰:@「卒哭明日,以其班 祔。」《禮記》曰:「卒哭明日,祔于祖父。」又曰:「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開元禮》、《政和禮》皆曰「禫而祔」。伊川先生、横渠先生《喪紀》皆曰喪三年而祔。@温公《書儀》雖卒哭而祔,然祔祭畢只反祖考神主於影堂,仍置亡者神主於靈座。red此是《儀禮》注。 以爲不忍一日未有所歸,@則既祔自當遷主于廟。若復主于靈坐,@以盡哀奉之意,@則先設祔祭,又復文具,不知《書儀》之意如何?續觀先生復陸教授書云:「吉凶之禮,其變有漸。卒哭而祔者,漸以神事之。復主于寢者,猶未忍盡以事死之禮事之也。」@又按《儀禮》,@始虞之下,猶朝夕哭,不奠。《書儀》亦謂葬後饋食爲俗禮。如此,則几筵雖在,但以朝夕哭爲猶有事生之意爾。@ 《儀禮》「朔月奠」下鄭注:「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如此,則朔奠於祭後亦似不廢。未知是否? 某向來卒哭後既失祔祭之禮,不知可以練時權宜行之否?併乞賜教。
祔與遷是兩事,卒哭而祔,禮有明文,遷廟則《大戴記》以爲在練祭之後。然又云主祭者皆玄服,又似可疑。若曰禫而後遷,則大祥便合徹去几筵,亦有未便。記得横渠有一説,今未暇檢,俟後便寄去。
按禮居喪不吊,@其送葬雖無明文,然執紼即是執事,@禮亦有妨。據鄉俗,不特往吊、送喪,@凡親舊家有吉凶之事,皆有所遺,不知處此當如何?
吉禮固不可預,然吊送之禮却似不可廢,所謂「禮從宜」者此也。
居喪月朔殷奠、薦新及歲時常祀,@合與不合舉行?
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既葬則使輕服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亦如薦新行之可也。
居喪貧窘多事,@哀思不能接續常存,遇時節時終覺勉强,不知如何?
思親之感發於自然,但不以事奪之可也。此又豈可别作道理計較而必其哀之至耶!
某居喪讀《禮》,@欲忘意隨所看所見,@逐項編次,如《書儀》、《送終禮》之篇目,仍取《儀禮》、《禮記》、朝制條法、《政和儀略》之類及先儒議論,以次編入,庶幾得以維持哀思。不知如何?
有餘力則爲之,不必問人。若力未及,即且先其功夫之急切者乃爲佳耳。
某始成服時,@據《三禮圖》、温公《書儀》、高氏《送終禮》參酌爲冠絰、衰裳、腰絰、絞帶。按禮衰麻合用生麻布,今之麻布類經灰治,雖縷數不甚密,然似與「有事其縷,無事其布」之緦異,@不知於禮合别造生布,或只隨俗用常時麻布爲之?red先生於此處批云:「若能别造生布,則别造可也。」
此等處但熟考注疏即自見之,其曲折難以書尺論也。然「喪,與其易也,寧戚」,此等處未曉亦未害也。廖庚字西仲,大冶縣人,有《喪服制度》。
又按程先生定《主式》中尺法,注云:「當今省尺五分弱。」初欲用此,及以裁度,覺全然短狹。舜弼云:@沙隨程氏尺法與今尺相近,曾聞先生以爲極當。其尺法已失之矣,不若且只以人身爲度。某乃遵用。及因讀《禮》,見鄭氏注「苴絰大絰」之下云:「中人之扼圍九寸。」以今人之手約之,覺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未審先生當時特取沙隨尺法者何意?red續得沙隨尺法,比古尺只長六寸許。
尺樣温公有圖,後人刻之於石,其説甚詳。沙隨所據即此本也。
又按《三禮圖》所畫苴絰之制,作繩一圈而圈之,又似以麻横纏,與畫繩之文不同。疑與先儒所言環絰相似,不諭其制,又質之周丈,云:「當只用一大繩,自喪冠額前繞向後結之。或以一繩,兩頭爲環,别以小繩束其兩環。」某遂遵用。然竟未能明「左本在下」之制。近得廖丈西仲red名庚。 所畫圖,@乃似不亂麻之本末,紐而爲繩,屈爲一圈,相交處以細繩繫定,本垂於左,末屈於内,似覺與「左本在下」之制相合。然竟未知適從,不知當如何?
未盡曉所説,然恐廖説近之。red廖君説每得之。若相去不遠,可面扣也。
又按《三禮圖》,絰之四旁綴短繩四條,以 繫于武。周丈云,就武上綴帶子四條。某竊疑用繩者似爲宜。但未知既用繩,則齊衰以下武既用布,繫絰亦當用布否?
此項不記,今未暇檢,可自詳看注疏。
又周丈以苴絰著冠武稍近上處,廖丈以爲繫冠於絰上,絰在冠之武下,二説不同,未知孰是。
絰當在武之外。
又按《喪服大傳》「苴絰大搹,五分去一以爲帶」,《書儀》因論五分去一以爲腰絰。然考《喪服》經文,只言苴絰,鄭注謂在首、腰皆曰絰,如此則以絞帶獨小五分之一,而首絰、腰絰皆大搹。惟《士喪》有「腰絰小焉」之文,鄭注乃謂「五分去一」,不知當以此爲據否?然《喪服》所以總二絰而兼言之,覺無分别,伏乞指誨。
此如道服之横襴,但綴處稍高耳。《儀禮》衰服用布有尺寸,衣只到帶處,此半幅乃綴於其下以接之,廖説是也。
某向借到周丈舊所録《喪禮》,内批云:先生説衰服之領,不比尋常衫領用邪帛盤旋爲之,只用直布一條,夾縫作領,如州府承局衫領然。比見黄丈寺丞乃云:常以此禀問先生,報云,如承局衫領者,乃近制杜撰,非古制,只當如深衣直領,未知是否。
周説誤也,古制直領只如今婦人之服。近年禮官不曉,乃改云直襴衫,又於其下注云:「謂上領不盤。」遂作上領襴衫,而其領則如承局之所服耳。黄寺丞説近是,但未詳細耳。
又按《喪服記》云「衽二尺有五寸」,注謂 凡用布三尺五寸。周丈云:三尺五寸布裁爲兩處,左右相沓,此一邊之衽也;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爲之,即兩邊全矣。及觀廖丈圖説,則惟衰服後式有之,似只用三尺五寸之布,裁爲兩衽,分爲左右,亦相沓在後,與《心聲啓》圖合。但恐不足以掩裳之兩際,如何?red先生批云:「既分於兩旁,便足以掩裳之兩旁矣。」
以丈尺計之,恐合如廖説,可更詳之。廖圖煩畫一本,并其注釋全文録示。
又按《書儀》,要絰交結處,兩旁相綴白絹帶繫之,使不脱。周丈云,以小帶綴衰服上,以繫絰。繼攷廖丈之説,謂以二小繩牢綴於要絰相交處,以紐繫腰絰,象大帶之紐約用組也。三説言繫要絰不同,不知孰是?
廖説與温公之説同,似亦是注疏本文,可更考之。
又按《儀禮》,絰五分去一以爲帶,始疑帶即絞帶,續又觀齊衰以下帶用布不用麻,則布帶必難以圍量,《喪服》所指須别有義,但未知絞帶大小以何爲定。red先生批云:「此等小節,且以意定而徐考之可也。」 《書儀》謂以細繩帶繫於其上,恐指絞帶。red先生批:「非是。」 然絞帶以爲束,要絰以爲禮,則絰在上矣。未委然否。
吉禮先繫革帶,如今之皮束帶,其外又有大帶,以申束衣,故謂之紳。凶服先繫絞帶,一頭作環,以一頭穿之而反扱於腰間,以象革帶。絰帶則兩頭皆散垂之,以象大帶。此等處注疏言之甚詳,何不熟考,而遠遠來問耶?女之服,古禮不可考,今且依《書儀》之説可也。
答胡伯量
《喪大記》有「吉祭而復寢」之文,疏謂:「禫祭之後,同月之内值吉祭之節,行吉祭訖而復寢。若不當四時吉祭,則踰月吉祭乃復寢。」不審所謂吉祭,即月享或禘祫之禮否?
月享無明文,只《祭法》、《國語》有之,恐未足據。吉祭者,疑謂禘祫之屬,然亦無明據。今以義起可也。不然,即且從《大記》疏説。
比者祥祭止用再忌日,雖衣服不得不易,惟食肉一節欲以踰月爲節,不知如何?
踰月爲是。
忌日之變,吕氏謂自曾祖以下,變服各有等級。聞先生於諱日亦變服,不知今合如何?
唐人忌日服黲,今不曾製得,只用白生絹衫帶黲巾。
主式用尺,程先生所謂省尺者,先生以爲即温公三司布帛尺,不知其制長短如何?
温公有一小圖刻石,偶尋不見,然此等但得一書爲據足矣,不必屑屑較計,不比聲律有高下之差也。
先兄乃先人長子,既娶而死。念欲爲之立後。但既立後,則必當使之主祭,則某之高祖亦當祧去否?
既更立主祭者,即祠版亦當改題無疑。高祖祧去,雖覺人情不安,然别未有以處也。家間將來小孫奉祀,其勢亦當如此,可更考之。
中月而禫。
「中月而禫」,猶曰中一以上而祔。《漢書》亦云「間不一歲」,即鄭注《虞禮》爲是,故杜佑亦從此説,但《檀弓》云「是月禫」及「踰月異旬」之説爲不同耳。今既定以二十七月爲期,即此等不須瑣細,如此尋討,枉費心力。但於其間自致其哀足矣。
答李繼善red 孝述
前此雖未識面,然辱惠書,知託事契。而來書所喻辭氣激昂,意象懇確,三復竦然。竊喜公家後來之秀,世不乏人也。所喻數條,已得用力之端。此事無它巧,但就已用力處更著功夫,反復純熟,自當别有見處,無假它求也。
答李繼善
所示疑義,各以所見附于左方矣。來喻甚精到,但思之過苦,恐心勞而生疾;析之太繁,恐氣薄而少味,皆有害乎涵養踐行之功耳。其餘曲折,敬子、元思必能言,今日疾作,執筆甚艱,不容盡布。
答李繼善
中間期慘,諒不易堪。所示條目已悉奉報矣,幸更參攷之。敬子每稱賢者志業之美,甚恨無由相見。然天所賦予,不外此心,而聖賢遺訓,具在方册,苟能厲志而悉力以從事焉,亦不異乎合堂同席而居矣。千萬勉旃。
答李繼善
嫡子已娶,無子而没,或者以爲母在宜用尊厭之例,不須備禮。
宗子成人而無子,當爲之立後,尊厭之説非是。
嫡子死而無後,當誰主其喪?
若已立後,則無此疑矣。
昨者遭喪之初,服制只從俗,苟簡不經,深切病之。今欲依古禮而改爲之,如何?
服已成而中改,似亦未安,不若且仍舊。
《政和儀》,六品以下至庶人無朔奠,九品以下至庶人無誌石。而温公《書儀》皆有之。今當以何者爲據?
既有朝奠,則朔奠且遵當代之制,不設亦無害。但誌石或欲以爲久遠之驗,則略其文而淺瘞之,亦未遽有僭偪之嫌也。嘗見前輩説,大凡誌石須在壙上二三尺許,即它日或爲畚鍤誤及,猶可及止。若在壙中,則已暴露矣,雖或見之,無及於事也。此説有理。
《檀弓》云:「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程、張二先生以爲須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則三年却都無事。禮卒哭猶存朝夕哭,若無主在寢,哭於何處?若如《左傳》杜氏注、《士虞禮》鄭氏注所説,於經又未有所見,不知如何?
周禮卒哭而祔,其説甚詳。殷禮只有一句,餘不可考。孔子之時,猶必有證驗,故善殷,今則難遽復矣。况祔與遷自是兩事,謂既祔則無主在寢者,似考之未詳。若謂只是注文,於經無見,即亦未見注疏之所以不 可從者,不當直以注爲不足信也。
《檀弓》既祔之後,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張先生以爲三年之中不徹几筵,故有日祭;温公亦謂朝夕當饋食,則是朝夕之饋當終喪行之不變,與禮經不合,不知如何?
此等處,今世見行之禮,不害其爲厚,而又無嫌於僭,且當從之。
納主之儀,禮經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於影堂,别無祭告之禮。周舜弼以爲昧然歸匣,恐未爲得。先生前書又云,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
横渠説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于其廟,此似爲得體。鄭氏《周禮注》大宗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當祔于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比已與敬子、伯量詳言之,更細考之可見。
答甘道士
所云築室藏書,此亦恐枉費心力,不如且學静坐,閑讀舊書,滌去世俗塵垢之心,始爲真有所歸宿耳。
答陳道士
示及諸賢題詠之富,得以厭觀,欣幸多矣。又聞更欲結茅山顛,岩棲谷飲,以求至約之地,此意尤不可及。但若如此,則詩篇、法籙、聲名、利養一切外慕盡當屏去,乃 爲有下手處,又不知真能辨此否爾。
與㬊亞夫red 淵
奉别逾年,思念不置。然一向不聞問,不知何時到家,州舉得失,復如何也?比日冬寒,爲况想佳,門中尊幼,一一佳適。熹去歲到闕,不及五旬而罷。罷前一日,送范文叔於北關。歸家未久,已聞劉德脩亦罷歸矣。游判院相見,不及款而别,近亦聞其補外,不知今在何許,信蜀士之多奇也。亞夫别後,進學如何?向見意氣頗多激昂,而心志未甚凝定,此須更於日用之間益加持敬工夫,直待於此見得本來明德之體動静如一,方是有入頭處也。因夔州江教授便人附此,託趙守轉致。地遠不能多談,唯千萬進德自愛而已。
與㬊亞夫
長沙之别,忽忽累年,都不聞動静,深以爲念。度周卿來,略知還家已久,不審比日爲况定何如?德門尊少,計各平安。家居爲學,所進復如何也?熹連年疾病,今歲差勝,然氣體日衰,自是無復彊健之理。所幸初心不敢忘廢,亦時有朋友往來講習。僞學汙染,令人恐懼,然不得辭也。周卿相見,必能道此間事,與所商確之曲折。因其歸,謾附此紙,相望之遠,會面無期,唯以慨歎耳。
與㬊亞夫
一别累年,都不聞動静,不審比日爲况何如?計且家居奉養,讀書求志,不必遠 游以弊歲月也。熹衰朽疾病,更無無疾痛之日,明年便七十矣。區區僞學,亦覺隨分得力,但文字不能得了,恐爲千載之恨耳。蔡季通、吕子約、吴伯豐相繼淪謝,深可傷歎。眼中朋友,未見有十分可望者。不知亞夫比來所進如何?今因建昌包君粥書之行,附此奉問。别後爲學功夫次第,所得所疑,可因其還,一二報及。渠説欲求其醫書,必能自言曲折,幸略爲訪問也。去年度周卿歸,嘗託致意,不知曾相見否?劉、范、李、游諸賢,計各安健。前此便中亦時得通聲問也。無由會面,千萬進學自愛,以慰千里相望之懷。目昏,燈下草草。
答郭子從red 叔雲
復,男子稱名。然諸侯薨,復曰:「臯,某甫復!」恐「某甫」字爲可疑。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後,乃以伯、仲、叔、季爲别。今以諸侯之薨,復云「甫」者,乃生時少者之美稱,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記異詞,不可深考。或是諸侯尊,故稱字,大夫以下皆稱名也。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穎達説。據《儀禮》賈公彦疏,乃是少時便稱「伯某甫」,至五十乃去「某甫」,而專稱伯仲,此説爲是。如今人於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幾丈之類。
銘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銘亦有等。今既無旌,則如温公之制亦適時宜,不必以爲疑也。
重。
《三禮圖》有畫象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説,亦自合時之宜,不必過泥古禮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婦人不殊裳。今以古人連屬之衰加於婦人,殊裳之制加於男子,則世俗未之嘗見,皆以爲迂且怪,而不以爲禮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若以爲難,即且從俗,亦無甚害。
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喪服無所佩,既有要絰,而絞帶復何用焉?
絞帶正象革帶,但無佩耳,不必疑於用也。red革帶是正帶,以束衣者,不專爲佩而設。大帶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謂之紳。
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雖云殺諸侯之制,然今亦未見諸侯之制本是如何。若以爲疑,則只用牌子可也。安昌公荀氏是晉荀勖,非孫氏也。但諸書所載厚薄之度有誤字耳。士大夫家而云幾郎、幾公,或是上世無官者也。
《江都集禮》晉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側長一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書云云。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開元禮》皆然。詳此八分字,連下大書爲文,故徐潤云:「又按不必八分,楷書亦可。」必是荀氏全書本有此文,其作五寸者,明是後人誤故也。red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則側面闊於正面矣,決無此理,當以《集禮》爲正。
孤哀子。
温公所稱,蓋因今俗以别父母,不欲混并之也。且從之亦無害。
並有父母之喪,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後者,其意爲如何也?
此雖未詳其義,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輒增損也。
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爲後,故父爲長子,權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而子各得以爲後,則長子、少子當爲不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爲長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適庶論也。
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猶云「賜民當爲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意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諸子皆得爲父後乎!
曾子問:「親迎女在塗,而壻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恐亦有礙。《開元禮》除喪之後,束帶相見,不行初昏之禮,趨喪後事皆不言之,何也?
趨喪之後,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見。除喪而後,束帶相見,於是而始入御。《開元》之制,必有所據矣。
曾子問:「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服用斬衰,恐今亦難行也。
未見難行處,但人自不肯行耳。
諒闇,以他經考之,皆以諒闇爲信默,惟鄭氏獨以爲凶廬。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
所引翦屏、柱楣是兩事。柱,音知主反,似是從手,不從木也。蓋始者户北向,用草爲屏,不翦其餘;至是改而西向,乃翦其餘草。始者無柱與楣,簷著於地;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簷,令稍高而 下可作户也。來喻乃於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翦而除之」,似謂翦其屏而并及柱楣,則誤矣。諒陰、梁闇,未詳古制定如何,不敢輒爲之説。但假使不如鄭氏説,亦未見天子不可居廬之法。來喻所云,不知何據,恐欠子細也。red滕文公五月居廬,是諸侯居廬之驗,恐天子亦須如此。
既除服,而父之主永遷於影堂耶,將與母之主同在寢耶?
遷主無文,以理推之,自當先遷也。
《儀禮》「父在爲母」。
盧履冰儀是,但今條制如此,不敢違耳。
《内則》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喪而已,故鄭并云父母喪也。若前遭父服未闋,那得爲母三年?則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内則》之説,亦大概言之耳,少遲不過一年,二十四而嫁,亦未爲晩也。
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魯則合並兩棺置槨中,無别物隔之。魯、衛之祔,皆是二棺共爲一槨,特離合之有異。
二棺共槨,@蓋古者之槨乃合衆材爲之,故大小隨人所爲。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爲槨,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槨也。
明器。
禮既有之,自不可去,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禮,先儒已論之矣。
伊川《葬説》,其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 北首,陪葬前爲兩列,亦須北首。故《葬圖》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亥,自四至七皆隨其東西而北首,而丙、午、丁獨空焉。是則伊川之所謂北首者,乃南向也。又云昭者當南向,則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兩節不曉所問之意,恐是錯看了,請更詳之。昭南向、穆北向,是廟中祫祭之位,於此論之,尤不相關。
實葬。
壙中實築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謂:其穴安夫婦之位,坐堂上則男東而女西;卧於室中則男外而女内;在穴則北方而北首,有左右之分,而無内外之别。
按昏禮,良席在東,北止,@此是卧席之位,無内外之别也。
其祖已葬,係南首,其後將族葬,則不可得而北首,則祖墓不可復遷,而昭穆易位。
未見後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説亦不可曉。
祔。
當如鄭説,伊川恐考之未詳也。但三年之後,遷主于廟,須更有禮。頃嘗論之,今并録去。 李繼善問:「納主之儀,禮經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於影堂,别無祭告之禮。周舜弼以爲昧然歸匣,恐未爲得。先生前書有云,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答云:「横渠説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于其廟,此似爲得禮。 鄭氏《周禮注》大宗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徹几筵,其主且當祔于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比已與敬子、伯量詳言之,更細考之可見。」 又答王晉輔云:「示喻卒哭之禮,近世以百日爲期,蓋自開元失之。今從周制,葬後三虞而後卒哭,得之矣。若祔則孔子雖有善殷之語,然《論語》、《中庸》皆有從周之説,則無其位而不敢作禮樂,計亦未敢遽然舍周而從殷也。况祔于祖、父,方是告祖、父以將遷它廟,告新死者以將入此廟之意,已祭則主復于寢,非有二主之嫌也。red主復于寢,見《儀禮》鄭氏注。 至三年之喪畢,則有祫祭而遷祖、父之主以入它廟,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廟。red此見《周禮》鄭注及横渠先生説。 則祔與遷自是兩事,亦不必如殷之練而祔矣。禮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從温公之説,庶幾寡過耳。」
卒哭。
以百日爲卒哭,是《開元禮》之權制,非正禮也。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獻子加於人一等矣。今之居喪者,當以獻子爲法,不可定以二十七月爲拘。
獻子之哀未忘,故過於禮,而孔子善之。所論恐未然也。
影堂序位。
古者一世自爲一廟,有門、有堂、有寢,凡屋三重,而牆四周焉。自後漢以來,乃爲同堂異室之廟,一世一室,而以西爲上,如韓文中《家廟碑》有「祭初室」、「祭東室」之語。今國家亦只用此制,故士大夫家亦無一世一廟之法,而一世一室之制亦不能備,故温公諸家祭禮皆用以右爲尊之説。獨文潞公 嘗立家廟,今温公集中有碑,載其制度頗詳,亦是一世一室,而以右爲上,自可檢看。伊川之説亦誤。昭穆之説則又甚長。《中庸或問》中已詳言之,更當細考。大抵今士大夫家,只當且以温公之法爲定也。
庶人吉凶皆得以同行士禮,以禮窮則同之可也,故不别制禮焉,不審若然否?
恐當如此。
今有人焉,其父尊信浮屠,若子若孫皆不忍改,將何時而已?恐人子之遭此,勿用浮屠可也。至於家舍所敬形像,必須三年而後改,不知如何?
如此亦善。
答郭子從
古人六禮,自請期以前皆用旦,親迎用昏。若妻家相去遠,只得先一日往,假館於近,次早迎歸,如何?
只得如此。
主人揖壻入,壻北面而拜,主人不答拜,何也?
乃爲奠鴈而拜,主人自不應答拜。
鄉人多先廟見舅姑,然後配,不知如何?
不是。古人必三日廟見,謂必宜其家中,夫婦已定意思,然後可以廟見。成禮之明日,便當見舅姑。畢,方往見於女氏之父母。婦至男家,未敢便廟見,故壻往女氏,亦未敢見其父母及其家廟、親戚也。緊要只是温公與伊川禮。男至女家,温公本爲是。女至男家,伊川底爲是。古人親迎必乘馬。
答葉仁父
他喻已悉,但平生所聞,人有此身,便有所以爲人之理,與生俱生,乃天之所付,而非人力所能爲也。所以凡爲人者,只合講明此理而謹守之,不可昏棄。若乃身外之事,榮悴休戚,即當一切聽天所爲,而無容心焉。其自至者,亦擇其可而受之;其不至者,則無求之之理也。此是終身立脚地位,不可分寸移易。孔孟所説極是分明。區區早從師友,即幸見得此理,故嘗以此自勉,亦不敢不以此待人,所以平生未嘗求知於人,亦不欲爲朋友求知。唯其一二,或以貧老困厄,不得其所,則嘗言之,然亦絶無而僅有也。如吾友者於學尚可以勉,而亦未爲甚貧且老而困厄之久者,故前此累承喻及,皆非區區所欲聞。而以方有詭僞之禁,故不欲盡其言,亦意賢者當默曉也。而今所喻,雖若小異於前,似終未悉鄙意,故不得已而索言之。幸試思之,中夜以興,痛自省察,或能奮然一躍,盡脱從前三四十年見聞染習之陋,不亦快哉,不亦快哉!
答葉仁父
示喻祭禮曲折,府中自有《古今家祭禮》印版,諸家之説皆備,如伊川《主式》亦在其間,可令人置一本,試詳考之,即可見矣。但古尺當時所傳,恐或未真,今别畫一樣去,可更參考,如不同,即當以此爲定也。廟中自高祖以下,每世爲一室,而考、妣各自爲主。red同匣。 兩娶、三娶者,伊川則謂廟中 只當以元妃配,而繼室者祭之他所,恐於人情不安。唐人自有此議,云當並配,其説見於《會要》,可考也。red亦在印本《古今祭禮》中。 出妻入廟,决然不可,無可疑者。爲子孫者,只合歲時就其家之廟拜之。若相去遠,則設位望拜可也。red此無經見,但以意定如此,可更與知禮者議之。 族祖及諸旁親皆不當祭,有不可忘者,亦放此例足矣。諸家之禮,唯韓魏公、司馬温公之法適中易行。red今皆見印本中。 但品味之屬,隨家豐約,或不必如彼之盛,而韓氏齋享一條,不可用耳。始祖、先祖之祭,伊川方有此説,固足以盡孝子慈孫之心,然嘗疑其禮近於禘祫,非臣民所得用,遂不敢行。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故古者大夫以下極於三廟,而于祫可以及其高祖。今用先儒之説,通祭高祖,已爲過矣。其上世久遠,自合遷毁,不當更祭也。
與王元石
昨日所喻抄禮書,欲俟向後整頓有序,即發去莆中。但不知彼中分付何人點檢、指授,幸留數字於此,詳道所以然者,容并寄去爲幸。或有餘力,得爲别抄一本見寄,尤幸也。
答孫敬甫red 自修@
未及識面,猥辱惠書,知雅志之不凡,甚以爲慰。所喻何君近亦得書,尚恨未際,然不知其與賢者向來所講爲何事也?寧川師友盛言篤實者,復謂誰何?既曰篤 實,而自知其有談玄説妙之過,則又何故而反疑學之有捷徑,因以墮於輕易放曠之失耶?凡此曲折,皆所未曉,更俟詳以見告,然後可議也。子約之言,蓋爲近之,而主一無適者,亦必有所謂格物窮理者以先後之也。故程夫子之言曰:「涵養必以敬,而進學則在致知。」此兩言者,如車兩輪,如鳥兩翼,未有廢其一而可行可飛者也。世衰道微,異説蠭起,其間蓋有全出於異端,而猶不失於爲己者。其他則皆飾私反理,而不足謂之學矣。凡此皆因來喻而及之。而程子之兩言,雖所未論,猶將力爲賢者陳之者也。敬之與否,只在當人一念操舍之間;而格物致知,莫先於讀書講學之爲事。至於讀書,又必循序致一,積累漸進,而後可以有功也。反復來書,覺有俊氣,顧恐於此有不屑耳。誠能折節而屈首於斯焉,其必有以得之矣。《近思録》中横渠夫子所論讀書次第,最爲精密,試一考之,當得其趣。使還布此,薄冗不暇他及。
答孫敬甫
便中再辱手示,欣審比日侍履佳慶。所諭爲學本末甚詳,乃悉前書所謂世道衰微,異言蠭出,其甚乖剌者,固已陷人於犯刑受辱之地;其近似而小差者,亦足使人支離繳繞,而不得以聖賢爲歸。歧多路惑,甚可懼也。願且虚心,徐觀古訓,句解章析,使節節通透,段段爛熟,自然見得爲學次第。不須别立門庭,固守死法也。來人云往昭武,不復俟報章,今遇此便,途中草草奉報,未能究所欲言。正遠,惟以時自愛。
答孫敬甫
熹歸來粗遣,但今夏一病,狼狽殊甚。辭職、請老皆未得如所欲,加以盲廢,不可觀書,頗以爲撓耳。示喻爲學之意,甚善甚善。但敬之一字,乃學之綱領,須更於此加功,@使有所據依,以爲致知力行之地乃佳耳。《大學》向來改處無甚緊要,今謾往一本。近看覺得亦多未親切處,乃知義理亡窮,未易以淺見窺測也。天台朋友有趙師䢼主簿者尤佳。宣城亦有可與共學者否耶?
答孫敬甫
熹衰病,年例春夏須一發,今年發遲者,此衰年老態,欲死之漸,亦不足怪也。祠官雖幸得請,然時論洶洶,未有寧息之期,賤迹蓋未可保。然姑使無愧於吾心則可已,它非智慮所能避就也。所喻因胸次隱微之病,而知心之不可不存,此意甚善。要之,持敬、致知,實交相發,而敬常爲主。所居既廣,則所向坦然,無非大路。聖賢事業,雖未易以一言盡,然其大概,似恐不出此也。年來多病杜門,閑中見得此意頗端的,故樂以告朋友也。所論至善之意甚善,其終《烈文》一章尤有力。如陸氏之學,則在近年一種浮淺頗僻議論中固自卓然,非其儔匹。其徒傳習,亦有能脩其身、能治其家以施之政事之間者。但其宗旨本自禪學中來,不可揜諱。當時若只如晁文元、陳忠 肅諸人,分明招認,著實受用,亦自有得力處,不必如此隱諱遮藏、改名换姓,欲以欺人而人不可欺,徒以自欺而自陷於不誠之域也。然在吾輩,須但知其如此,而勿爲所惑。若於吾學果有所見,則彼之言釘釘膠粘一切假合處,自然解拆破散,收拾不來矣。切勿與辨,以起其紛拏不遜之端,而反爲卞莊子所乘也。少時喜讀禪學文字,見杲老與張侍郎書云:「左右既得此欛柄入手,便可改頭换面,却用儒家言語説向士大夫,接引後來學者。」red其大意如此,今不盡記其語矣。 後見張公經解文字一用此策,但其遮藏不密索,漏露處多,故讀之者一見便知其所自來,難以純自託於儒者。若近年則其爲術益精,爲説浸巧,抛閃出没,頃刻萬變,而幾不可辨矣。然自明者觀之,亦見其徒爾自勞,而卒不足以欺人也。但杲老之書,近見《藏》中印本,却無此語,疑是其徒已知此陋,而陰削去之,然人家必有舊本可考,偶未暇尋訪也。近得江西一後生書,有兩語云:「瞚目扼腕而指本心,奮髯切齒而談端緒。」此亦甚中其鄉學之病,然亦已戒之姑務自明,毋輕議彼矣。信筆不覺縷縷,切勿輕以示人,又如馬伏波之譏杜季良也。所論太極之説,亦爲得之。然此意直是要得日用之間,厚自完養,方有實受用處。不然則只是空言,而反爲彼瞚目切齒者所笑矣。切宜深戒,不可忽也。南康《語》、《孟》,是後來所定本,然比讀之,尚有合改定處,未及下手。義理無窮,玩之愈久,愈覺有説不到處。然又只是目前事,人自當面蹉過也。《大學》亦有删定數處,未暇録去。今只校得《詩傳》一本,并新刻《中庸》一本,與印到程書《祭禮》并往。所寄楮券適足無餘, 《詩》及《中庸》乃買見成者,故紙不佳,然亦不閡翻閲也。毁板事近復差緩,未知何謂。然進卷之毁,不可謂無功,但已入人心深,所毁者抑其外耳。所詢蔭補事實難處,然官年、實年之説,朝廷亦明知之,故近年有引實年乞休致者,而朝廷以官年未滿却之,不知亦可前期審之於省曹否耶?
答孫敬甫
所示《大學》數條,皆極精切。由是充之,使存養講學之功各盡其極,更在勉之而已。然《大學》所言格物致知,只是説得箇題目,若欲從事於其實,須更博考經史,參稽事變,使吾胸中廓然無毫髮之疑,方到知止有定地位。不然,只是想象箇無所不通底意象,其實未必通也。近日因脩《禮書》,見得此意頗分明,又見得前賢讀書窮理非不精詣,而於平常文義却有牽强費力處,此猶是心有未虚,氣有未平,而欲速之意勝也,可不戒哉!可不戒哉!如來喻「作新民」一條,亦頗覺有傷巧處,恐作傳者初無此意。大抵此傳皆是信手拈來,自然貫穿,親切諦當,無許多安排也。所擬格物一條,亦似傷冗。頃時蓋嘗欲效此體以補其闕,而不能就,故只用己意爲之。蓋無驅市人以戰之才,只得用趙人也。所論聽訟之説則甚善,向亦嘗有此意,而未及言。蓋每不能無媿於此,如所云南康田訟之類是已。然此事今亦不記,不知當時曲折如何,恐或别有説也。《易傳》初以未成書,故不敢出。近覺衰耄,不能復有所進,頗欲傳之於人,@而私居無人寫得,只有一本,不敢遠寄。俟旦夕抄得,却附便奉寄。但近緣僞學禁嚴,不敢從人借書吏,故頗費力耳。
答孫敬甫
所論才説存養即是動了,此恐未然。人之一心,本自光明,不是死物,所謂存養,非有安排造作,只是不動著他,即此知覺炯然不昧,但無喜怒哀樂之偏、思慮云爲之擾耳。當此之時,何嘗不静,不可必待冥然都無知覺然後謂之静也。去年嘗與子約論之,渠信未及,方此辨論,而忽已爲古人,深可歎恨。今録其語,謾往一觀,深體味之,便自可見也。又論誠意一節,極爲精密,但如所論,則是不自欺後方能自慊,恐非文意。蓋自欺、自慊,兩事正相抵背。纔不自欺,即其好惡真如好好色、惡惡臭,只爲求以自快自足,如寒而思衣以自温,飢而思食以自飽,非有牽强苟且、姑以爲人之意。纔不如此,即其好惡皆是爲人而然,非有自求快足之意也。故其文曰:「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而繼之曰:「如惡惡臭,如好好色。」即是正言不自欺之實。而其下句乃云:「此之謂自慊。」即是言如惡惡臭、好好色便是自慊,非謂必如此而後能自慊也。所論謹獨一節,亦似太説開了。須知即此念慮之間,便當審其自欺、自慊之向背,以存誠而去僞,不必待其作姦行詐,干名蹈利,然後謂之自欺也。「小人閒居」以下,則是極言其弊必至於此,以爲痛切之戒,非謂到此方是差了路頭處也。其餘文義,則如所説,推究發明,皆已詳密。但以上兩節,當更深考之,則首尾該貫,無遺恨矣。然此 工夫,亦須是物格知至,然後於此有實下手處,不可只以思索議論爲功而已也。此段《章句》、《或問》近皆略有脩改,見此刊正舊版,俟可印即寄去。但難得便,或只寄輔漢卿,令其轉達也。正命之説,乃是平日脩身謹行經常之法,若到殺身成仁、捨生取義處,豈可以其不得正命而避之乎?至於近世前輩有大名節者,其處心行事之得失,雖非後進所敢輕議,然其與聖賢做處有不同者,亦須識得,不可依違苟且,回互而曲從也。又如所論銷破供帳之類,果是好士大夫,决不如此,亦不待問而明。但恐亦有踈略不以爲事,而失照管者,則不可知,今亦不當便以此責人,但自家所處不當如此耳。父妾之有子者,禮經謂之庶母,死則爲之服緦麻三月,此其名分固有所係,初不當論其年齒之長少。然其爲禮之隆殺,則又當聽從尊長之命,非子弟所得而專也。陰陽家説,前輩所言固爲正論,然恐幽明之故有所未盡,故不敢從,然今亦不須深考其書。但道路所經,耳目所接,有數里無人煙處,有欲住者亦住不得。其成聚落,有宅舍處,便須山水環合,略成氣象。然則欲掩藏其父祖,安處其子孫者,亦豈可都不揀擇以爲久遠安寧之慮,而率意爲之乎?但不當極意過求、必爲富貴利達之計耳。此等事自有酌中恰好處,便是正理。世俗固爲不及,而必爲高論者似亦過之也。朋友之喪,古經但云「朋友麻」,則如弔服而加麻絰耳,然不言日數。至於祭奠,則温公説聞親戚之喪者,當但爲位哭之,不當設祭,以其神靈不在此也。此其大概如此,亦當以其厚薄長少而爲之節,難以一定論也。小詞前輩亦有爲之者,顧其詞義如何,若出於正,似無 甚害,然能不作更好也。
答孫仁甫red 自任
未見顔色,辱書甚寵,豈以賢兄嘗有講論之舊,而有取於其言耶?甚媿且感,不勝言也。所論今世講學之士愈衆而聖人之道愈隳,此切至之論也。然又有謂不必王道之行而天下之治可立而待者,則恐賢者所講之學,非聖人之學,亦無怪其講者愈衆而道愈隳也。大抵天之生物,便有常性,方寸之間,萬善皆足,聖人於此,不過教人保養發揮,先成諸己而後及於物耳。故聖人已遠,而萬世之下祖述其言,能出於此者,乃爲得其正統;其過之者,則爲墮於老、佛之空虚;其不及乎此者,則爲管、晏,爲申、商;又其每下者,則不自知其淪於盗賊之行,而猶欲自託於講學,其亦誤矣。道之隳也,不亦宜乎!賢兄近書所論,似有端緒,想暇日相與評之,固宜漸有定論,毋爲久此倀倀也。便還,病倦草草。
答孫仁甫
奉告反復其詞,又知賢者英邁之氣有以過人,而慮其不屑於下學,且將無以爲入德之階也。夫人無英氣,固安於卑陋而不足以語上;其或有之而無以制之,則又反爲所使,而不肯遜志於學,此學者之通患也。所以古人設教,自洒掃、應對、進退之節,禮、樂、射、御、書、數之文,必皆使之抑心下首以從事於其間而不敢忽,然後可以消磨其飛揚倔强之氣,而爲入德之階。今既皆無此矣,則唯有讀書一事,尚可以爲攝 伏身心之助。然不循序而致謹焉,則亦未有益也。故今爲賢者計,且當就日用間致其下學之功。讀書窮理,則細立課程,柰煩著實,而勿求速解;操存持守,則隨時隨處,省覺收斂,而毋計近功。如此積累,做得三五年工夫,庶幾心意漸馴,根本粗立,而有可據之地。不然,終恐徒爲此氣所使,而不得有所就也。只如所問舜及東漢二事,想亦出於一時信筆之所及,非思之不得、積其憤悱而後發也。所與子約書,曾得其報否?不知其説云何,後便略報及也。
答余正甫
辱書,相與之義甚厚,而陳義又甚高,三復感歎,不知所言。然嘗竊謂,天下之理萬殊,然其歸則一而已矣,不容有二三也。知所謂一,則言行之間雖有不同,不害其爲一。不知其一而强同之,猶不免於二三,况遂以二三者爲理之固然而不必同,則其爲千里之謬,將不俟舉足而已迷錯於庭户間矣。故明道先生有言:「解經有不同處不妨,@但緊要處不可不同耳。」此言有味也。所示《中庸》、《大學》諸論,固足以見用力之勤者,然足下不以僕爲愚,方且千里移書以開講學之端,而先有以脅之曰:是不可同,同即且爲荆舒以禍天下,則僕尚何言哉!姑誦其所聞如前者,足下儻有意而往復焉,則猶將繼此以進也。
答余正甫
受弔。
去歲北使弔祭,君臣皆衰服,受之殯宫。但辭日適當南内問安之日,遂即其處吉服受之,不知何故如此?又聞頃時高宗之喪,王丞相必欲歸南内見使人,會有力争之者,遂不果。未聞正衙受弔之説,不知何從得之也?
短喪。
漢文葬後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賢於後世之自始遭喪便計,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爲得失,不過百步、五十步之間耳,此亦不足論也。如楊敬仲之説,未嘗見其文字,但見章疏,以此詆之,私竊以爲敬仲之説固未得爲合禮,然其賢於今世之以朱紫臨君喪者遠矣。向見孝宗爲高宗服,既葬猶以白布衣冠視朝,此爲甚盛之德,破去千載之謬。前世但爲人君,自不爲服,故不能復行古禮。當時既是有此機會,而儒臣禮官不能有所建明以爲一代之制,遂使君服於上,而臣除於下,因陋踵訛,至於去歲則大行在殯,而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復講,深可痛恨。故熹嘗有文字論之,已蒙降付禮官討論。然熹既去國,遂不聞有所施行,不知後來竟如何也。今詳來喻,欲以襴幞居喪,而易皂衫爲禫,固足以爲復古之漸,然襴幞本非喪服,而羔裘、玄冠,又夫子所不以弔者,是皆非臣子所以致哀於君父之服也。竊謂當如孝宗所制之禮,君臣同服,而略爲區别以辨上下,十三月而服練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襴幞以禫,二十七月而服朝服以除。朝廷、州縣皆用此制。燕居許 服白絹巾、白凉衫、白帶,選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凉衫、青帶以終喪,庶人、吏卒不服紅紫三年。如此綿蕝,似亦允當,不知如何?red初喪便當制古喪服以臨,别制布幞頭、布公服、布革帶以朝,乃爲合禮。
姨、舅。
姨、舅親同而服異,殊不可曉。《禮》傳但言從母「以名加也」,然則舅亦有父之名,胡爲而獨輕也?來喻以爲從母乃母之姑姊妹而爲媵者,恐亦未然。蓋媵而有子,自得庶母之服。况媵之數亦有等差,不應一女適人而一家之姑姊妹皆從之。且禮又有「從母之夫」之文,是則從母固有嫁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從者當服小功,則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凡此皆不可曉,難以强通。若曰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易,固爲審重,然後王有作,因時制宜,變而通之,恐亦未爲過也。
嫂、叔。
若如來喻,則嫂、叔之服有二:弔服加麻,一也;兄弟妻降一等,二也。不知二者將孰從乎?又所謂兄弟同居者,乃爲小功以下,即不知此降一等者之夫,又是何兄弟也?凡此於禮文皆有未明,不知何者爲是,幸更熟考,詳以見喻也。
魏元成加服。
觀當時所加,曾祖之服仍爲齊衰,而加至五月,非降爲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雖於古爲有加,然恐亦未爲不可也。徵奏云:「衆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兄弟之子婦同服大功。」其加衆子婦之小功,與兄弟之 子婦同爲大功,按《儀禮》自無兄弟子婦之文,不知何據,乃爲大功而重於庶婦。竊謂徵意必以衆子與兄弟之子皆期,而其婦之親疏倒置如此,使同爲一等之服耳,亦未見其倒置人倫之罪也。嫂、叔之服,先儒固謂雖制服亦可,然則徵議未爲大失。但以理論,外祖父母止服小功,則姨與舅自合同爲緦麻,徵反加舅之服以同於姨,則爲失耳。抑此增損服制若果非是,亦自只合坐以輕變禮經之罪,恐與失節事讎自不相須也。蓋人之資禀見識不同,或明於此而暗於彼,或得於彼而失於此,當取節焉,不可株連蔓引,而累罪併贓也。
大夫之妾。
此段自鄭注時已疑《傳》文之誤。今攷女子子適人者爲父及兄弟之爲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爲衆兄弟,又見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注之説無疑矣。
爲夫之姊妹長殤。
兄弟姊妹不可偏舉,恐是如此。
神坐上右。
漢儀后主在帝之右,不知見於何處?若只是《後漢志》注中所引《漢舊儀》,則與史之正文不同,恐不足爲據。red《史記》禘祫處皆云:太祖東向,昭南向,穆北向。而《舊儀》獨云:「高皇帝南向,高后右坐,昭西向,穆東向。」恐是妄説。 若别有據,則又未可知也。但禮云:「席南鄉、北向,以西方爲上,東向、西向,以南方爲上。」則是東向、南鄉之席皆上右,西向、北向之席皆上左也。今祭禮考妣同席南向,則考西妣東自合禮意。《開元釋奠禮》先聖東向,先師南向,亦以右爲尊,與其所定府君、夫人配位又不相似,不知何也。大率古者以 右爲尊,如《周禮》云「享右祭祀」,《詩》云「既右烈考,亦右文母」,漢人亦言「無能出其右者」,是皆以右爲尊也。又若今祭禮,一堂之上祖西考東,而一席之上考東妣西,則舅婦常聯坐矣,此似未便也。
南首。
按《士喪禮》飯章,鄭注云:「尸南首。」至遷柩于祖,乃注云:「此時柩北首。」及祖,又注云:「還柩鄉外。」則是古人尸、柩皆南首,唯朝祖之時爲北首耳,非温公創爲此説也。若君臨之,則升自阼階,西鄉,撫尸當心,是尸之南首,亦不爲君南面弔而設也。又《史記》「背殯棺」之説,按《索隱》謂:「主人不在殯東,將背其殯棺,立西階上,北面哭,是背也。天子乃於階上南面而弔也。」《正義》又云:「殯宫在西階也,天子弔,主人背殯棺,於西階南立,北面哭。天子於阼階北立,南面弔也。」按此二説,則是設北面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孟子》。
此間所有大官本《孟子》皆作「比」字,注中亦作「比方」,殊不可曉。然《孟子》古注亦有與正文相背者,如「士憎兹多口」,正文「增」字從心,而注訓「增」爲益,則是謂當從土矣。至其下文引《詩》皆有「愠」字,又似解「增」字爲憎惡之意,是注亦不足爲憑也。但此「比」字,正文與注皆同,而無文理,恐是一處先誤,而後人并改以從之耳。今不可考,但尋其義理當作「此」字無疑也。
迸四惡。
迸、屏通用,來喻得之。舊亦嘗見此碑,但不知如此推説耳。
記。
今所定例,傳記之附經者低一字,@它書低二字。《禮記》則以篇名别之,記之可附經者,則附于經;不可附者,則自仍舊,以補經文之缺。亦有已附於經,而又不欲移動舊文者,則兩見之。不知此例如何?
答余正甫
某昨謂禮經闕略,不無待於後人,不可謂古經定制一字不可增損。來喻以爲若遽增損,恐啓輕廢禮經之弊。
熹昨來之意,但謂今所編禮書内,有古經闕略處,須以注、疏補之,不可專任古經,而直廢傳注耳。red如「子爲父」下便合附以「嫡孫爲祖後」及「諸侯父有廢疾」之類。 其有未安,則亦且當論其所疑,别爲一書,以俟制作之君子,非謂今日便欲筆削其書也。red如姨舅、嫡婦、庶婦、兄弟子之婦之服之類,古經固未安,魏公之論亦有得失。 然遂以爲慮啓廢經之弊而不敢措一詞於其間,則亦非通論矣。
居喪朝服。
麻冕乃是祭服,《顧命》用之者,以其立後繼統、事干宗廟故也;受册用之者,以其在廟而凶服不可入故也。red舊説以廟門爲殯宫之門,不知是否。 若朝服,則古者人君亮陰三年,自無變服視朝之禮。第不知百官總己以聽冢宰,冢宰、百官各以何服涖事耳。想不至便用玄冠黑帶也。後世既無亮陰、總己之事,人主不免視朝聽政,@則豈可不酌其輕重而爲之權制乎?又况古者天子皮弁素積以 日視朝,衣冠皆白不以爲嫌,則今在喪而白布衣冠以臨朝,恐未爲不可。但入太廟,則須吉服而小變耳。
喪服,外親母黨、妻黨之親者,只有一重,不見有旁推者。
熹昨以前者所喻以從母爲姨母之爲姪娣而隨母來嫁者,故引《禮》有從母之夫之文,是則從母固有嫁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從者當服小功,則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蓋以疑前喻之不然,非謂從母之夫當有服也。今來喻乃如此,益非所疑之意矣。幸更詳之。
昨來所喻云:魏元成以兄弟子之婦同於衆子婦爲倒置人倫者。今又見喻云:《禮經》大抵嚴嫡,故重,衆子婦不得伉嫡,故殺之。世父母、叔父母與兄弟之子服均於期,則爲旁尊而報服,是不當混於衆子子婦也。
《禮經》嚴嫡,故《儀禮》嫡婦大功,庶婦小功,此固無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婦則正經無文,而舊制爲之大功,乃更重於衆子之婦,雖以報服使然,然於親疏輕重之間,亦可謂不倫矣。故魏公因太宗之問而正之,然不敢易其報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婦爲期,乃正得嚴嫡之義,升庶婦爲大功,亦未害於降殺之差也。前此來喻,乃深譏其以兄弟子婦而同於衆子婦爲倒置人倫,而不察其實乃以衆子婦而同於兄弟子之婦也。熹前所考固有未詳,所疑固有未盡,而今承來喻又如此,亦非熹所以致疑之意也。幸更詳之。
作《傳》者曰子夏,雖未知其真,然以今日視之,相去二千載,孰愈傳者之去周只六七百年耳?
熹之初意,但恐鄭説爲是耳,非欲直廢《傳》文也。然便謂去古近者必是而遠者必非,則恐亦不得爲通論矣。
神座尚右。
古人設席,夫婦同几,恐不當引後漢各爲帳坐之禮爲證。况其所注自與正史本文不同耶!又如下條「席南向、北向,以西方爲上,東向、西向,以南方爲上」,鄭氏既以上爲席端,則考坐在席端,妣坐在席末,於禮爲順。今室中東向之位,配位在正位之北,亦自有明文也。
南首。
必謂尸當北首,亦無正經可考。只《喪大記》大斂陳衣,君北領,大夫、士西領,《儀禮》士南領。以此推之,恐國君以上當北首耳。然不敢必以爲然,若無他證,論而闕之可也。
答余正甫
亡狀黜削,乃分之宜。唯是重貽朋友羞辱,殊不自安耳。禮書後來區别章句,附以傳記,頗有條理。王朝數篇亦頗該備。只喪、祭兩門,已令黄壻携去,依例編纂次第,非久寄來,首尾便略具矣。但其間微細尚有漏落,傳寫訛舛未能盡正,更須費少功夫。而附入疏義一事,用力尤多,亦一面料理,分付浙中朋友分手爲之,度須年歲間方得斷手也。不知老兄所續脩者,又作如何規模?異時得寄示,參合考校,早成定本爲佳。若彼此用功已多,不可偏廢,即各爲一書,相輔而行,亦不相妨也。
答余正甫
示喻編禮,并示其目,三復歎仰不能已。前此思慮,安排百端,終覺未穩。今如所定,更無可疑。雖有少倒置處,red如《弟子職》、《曲禮》、《少儀》不居書首之類。 然亦其勢如此,無可奈何也。喪、祭二禮,别作兩門,居邦國、王朝之後,亦甚穩當,前此疑於家邦更無安頓處也。其間只有一二小小疑處。red恐所取太雜,其間雜有僞書,如《孔叢子》之類。又如《國語》、《家語》雖非僞書,然其詞繁冗,恐反爲正書之累。又如不附《周禮》,如授田、地政等目,若不取《周禮》而雜取何休等説,恐無綱領,是乃名尊《周禮》而實貶之。設使便倣《朝事》篇,亦恐在後而非其序,此爲大矛盾處,更告詳之。又如不附注疏異義,如嫡孫爲祖之類,云欲以俟學者以三隅反,如此則何用更編此書,任其縱觀而自得可也。此亦一大節目,當試思之。其他些小,俟草沓成徐議未晚。此二大節,却須先定,將來剪貼費力,又是一番功夫也。 所喻買書以備剪貼,恐亦不濟事。蓋嘗試爲之,大小高下既不齊等,不免又寫一番,不如只就正本籤記起止,直授筆吏寫成之爲快也。又脩書之式,只可作草卷,疏行大字,red欲可添注。 每段空紙一行,red以備剪貼。 只似公案摺疊成沓,逐卷各以紙索穿其腰背,red史院修書例如此,取其便於改易也。 此其大略也。始者唯患未有人可分付,如來書所喻二人者,其一初不相熟,其一恐亦未免顧慮道學之累。近忽得劉貴溪書,欣然肯爲承當,此是大奇特事,豈非天相此書之窮,而欲大振發之乎?今以此書託渠奉寄。然渠亦只歲杪當代,從人不可不早過彼也。此間有詹元善大卿,舊爲《周禮》學,今亦甚留意,見禮目之書,甚歎伏,極欲一見,而私居無力,不能致,甚以爲恨也。但渠亦好《國語》等書,熹 竊以爲唯《周禮》爲周道盛時聖賢制作之書,若此類者,皆衰周末流文字,正子貢所謂「不賢者識其小者」。其間又自雜有一時僭竊之禮,益以秉筆者脂粉塗澤之謬詞,是所以使周道日以下衰,不能振起之所由也。至如《小戴·祭法》首尾皆出《魯語》,以爲禘郊祖宗皆以其有功於民而祀之,展轉支蔓,殊無義理,凡此之類,棄之若可惜,而存之又不足爲訓。故《小戴》殊别其文,不使相近,讀者猶不甚覺,豈亦有所病於其言歟?又如《祭法》所記廟制,與《王制》亦小不同,不知以何爲正。此類非一,更望精擇而審處之。蓋此雖止是纂述,未敢決然去取,然其間輕重予奪之微意,亦不可全鹵莽也。竊意一種繁冗破碎,red如《國語》等及《賈子》篇之類。 假託不真,red如《孔叢》之類。 今都且寫入類,將來却别作一外書以收之,庶幾稍有甄别,不至混亂。或今寫净本時,此等可疑者便與别編,却依正篇次序排次,使足相照,亦自省力。更在雅意裁決也。《大學》、《中庸》等篇,不必寫注疏,其他有度數者,不可無也。此間今夏整頓得數篇,今雖多不入類,然《曲禮》、《玉藻》、《保傅》等學禮一條最有功,所釐析亦頗詳細。又《小正》、《月令》校得頗詳。red《小正》恐須如此寫,方見經傳分明,不可以其非古而合之也。 《教法》及他篇,恐亦或有可取者,今并附往。red凡未粘背者皆是,此法最不善,故前有摺疊作沓之説。 又吕芸閣書及潘恭叔、趙致道所編,今亦并往,恐亦可備采擇。red吕書甚精,潘、趙互有得失。 又《儀禮》之記零卷,恐可暫時粘綴,今亦附去。red别各有目。 零卷已無用,餘者用畢可附來也。其他所須文字,建翁必能爲轉借。如有闕者,却告示喻,當悉力爲辦去。若前書所要剪貼諸書,必欲得 之,亦可致也。
答吴元士
來教云:凡樂,黄鍾爲宫,太簇爲商,姑洗爲角,林鍾爲祉,南吕爲羽,此五者,聲律之元也。今之五聲,獨角聲不得其正,以六十律齊之,乃姑洗部依行之聲耳。姑洗部有五律,四律合姑洗下生蕤賓部律,獨依行一律合中吕上生黄鍾部律,然則今之角聲,雖曰依行,實爲中吕。中吕而下,正合還宫之次,是以名爲中吕宫。而古名清角者,以依行本屬姑洗而清於姑洗,故謂之清角。red内「蕤賓」二字當作「應鍾」,恐是筆誤,然兩本皆同,更望詳之。 又曰:姑洗一聲十徽,律在徽前,應在律後者,中吕聲高,不能生黄鍾部第一律,生黄鍾部第一律者,姑洗部之依行也。依行爲宫,生黄鍾部包育爲祉,包育生林鍾部謙待爲商,謙待生大簇部未知爲羽,未知生南吕部南吕爲角。然則當十徽者,正依行宫也。十徽以依行爲應,故姑洗律在徽前,序或然也。
今詳此論,角聲不得其正,發明精到,前此所疑皆釋然矣。但依行之説,則凡十二律皆自黄鍾,三分損益,上下相生,以極乎中吕。而以琴考之,自龍齦以下至七徽之東凡十二律之位,其遠近踈密、往來相生,亦與律寸符合。京房雖增爲六十律,然亦十二正律相生已徧,然後乃生執始,red係第十三律。 以至依行,red係第五十三律。 遂生包育,以極乎南事而終焉。其序正與《禮運正義》六十調同。但自黄鍾右旋,歷應、無、南、夷、林、蕤、中、姑、夾、太、大,以爲諸宫之次。方其 未遍十二律以及中宫之時,正律不生子律。而琴自南吕上生姑洗,亦未見其有不合,而須變以爲子律也。今曰琴之角聲,乃姑洗部之依行,則未知其何自而來,忽破此例,且將來下生之時,不知其將復爲應鍾耶,抑遂爲包育也?復爲應鍾,則數不合;便爲包育,則從此抹過姑洗以下八正律,依行以前四十子律皆成無用矣。若曰用正律時自未應遽用子律,自無射爲宫之後,方用執始以下子律,則中吕爲宫又自用内負子律,而生黄之分動以下四律,初不用依行也。至於太簇之形晉爲宫,乃夷汗爲祉,依行爲商,包育爲羽,謙待爲角,則是依行未嘗爲中吕之宫。且其短長雖若鄰於中吕,而其分部實居姑洗,亦不得而應於十徽也。凡此反復求之,竟未之得,偶别思得一説,具於後段中宫調説中,更望垂教。
來教云:古黄鍾,今慢角調三正角;red姑洗中聲。 古清角,今正宫,亦名中吕宫三清角。red中吕中聲。 又曰:若下其角聲於大弦十一徽而取其應,則可以復古之正調矣。
今詳此説,慢角三爲姑洗者,從大弦十一徽調之而應,其弦緩也;清角三爲中吕者,從大弦十徽調之而應,其弦急也。以此推之,則王侍郎所説直以第一弦爲中吕者,@清角法也。不知其説是如此否?其間尚有未曉者,别見後段。
古黄鍾宫調。red亦曰慢角。
今詳來教,既曰古黄鍾宫調,則此一均正是黄鍾爲宫正聲之調,而琴中聲氣之元也。又曰今謂之慢角調,則是今世猶有此調也。然不知今之琴曲何者爲此調,何以世俗都 不行用,而唯以中吕爲宫也?且既知其誤,則改而正之似無難者;今長者雖知其然,而猶未免有傳習之久莫之能改之歎,則又似有未易改者,此又何也?又此但以見行中吕宫調緩其一弦以爲正角,則其餘弦之相應者,恐亦須有差舛,不知合與不合并行改易?若不改易,而但抑按以求其合,既謂之黄鍾正宫,又似不當如此。此皆未曉,更望指喻。
中吕宫調。red亦曰正宫,亦曰清角。
今詳來教,此但以古黄鍾正調緊第三弦之散聲而因以爲宫耳,雖不得姑洗正角之位,然角聲所占地位甚廣,自十一徽之西,以盡乎九徽之東,皆角聲之位也。今既不循常,而欲緊其聲,則於其中雖移一律,初亦不出本聲之位,不必更以京房子律推之,强改姑洗之依行使屬中吕,然後爲得也。但既以第三弦爲宫,則其下即便可就按第六弦黄清以爲祉,四弦林鍾爲商,七弦太清爲羽,五弦南吕爲角。red皆應於十徽。其散聲則自爲祉、羽、宫、商如故。 其上兩弦則聲濁而勝於本宫,故不入調而以爲應。red宫應祉,商應羽,散聲自爲宫商。 來教謂以旋宫命之,故曰中吕之宫者,正謂此也。然詳此調,以中吕爲角,則已不得角聲之正;以角聲爲宫,則又不得宫聲之正。又就少宫、少商以爲祉、羽,而反以正宫、正商爲祉、羽之應,則其遷就雖巧,而顛倒失正亦甚矣。以此竊意或非古樂旋宫正法,但不知其自何時而變耳。然當時若且私行此調而不廢本曲,則人猶得以識其是非。今乃反以所變爲正宫,而本曲遂不可見,則今之所謂琴者,非復古樂之全明矣。故東坡以爲古之鄭衛,豈亦有見於此耶?
旋宫諸調之法。
以上黄鍾、中吕首尾二宫,其法略可見矣。但其中吕一宫,未有以見其爲古樂旋宫之正法耳。若是正法,則其餘十律亦當各自爲宫。若非正法,則其本調亦當并考,然後其法乃備。故古説有隨月用律之法,而來教亦謂不必轉軫促弦,但依旋宫之法而抑按之,正謂此也。然亦難只如此泛論,須逐宫指定各以何聲取何弦爲唱,各以何弦取何律爲均,乃見詳實。又以《禮運正義》之説推之,則每律既已各爲一宫,每宫亦合各有五調,而其逐調用律取聲亦各有法,此爲琴之綱領。而前此説者皆未嘗有明文,誠闕典也。欲望暇日定爲一圖,以宫統調,以調統聲,令其賓主次第各有條理,則覽者曉然,可爲萬世之法矣。red若作此圖,先須作二圖,各具琴之形體、徽弦尺寸、散聲之位,然後以一圖附按聲聲律之位,以一圖附泛聲聲律之位,列於宫調圖前,@所附三聲皆以朱字别之,刻版則爲白字。
十徽、十一徽。
舊疑七弦隔一調之六弦皆應於第十徽,而第三弦獨於十一徽調之乃應,故角聲兼應兩律,而其餘四聲皆止應一律。前此故嘗請問,而角聲兼應兩律之辨,則固已蒙指示矣。然依行之説,愚意終有所未曉也,已於前章再論之矣。至於七弦隔一之應,不同在於一徽,則又嘗思之:七弦散聲爲五聲之正,而大弦十二律之位,又衆弦散聲之所取正也,故逐弦之五聲,皆自東而西,相爲次第。其六弦會於十徽,則一與三者,角與散角應也;二與四者,祉與散祉應也;四與六者,宫與散少宫應也;五與七者,商與散少商應也。其第三、第五弦會於十一徽,則 羽與散羽應也。義各有當,初不相須,故不得同會於一徽,無他説也。
答周深父
所示疑義已悉。第一條語意尤駁雜,未易遽言。第二條「克己」字頃嘗見人説此此,@略似來喻,而更精密,初看似好,然細考本文,恐不若只作「勝己之私」之安穩也。第三條孟子説得已自詳悉,正切中今日向外走作之病,且只平看,自有警發人處,意味深長。似此推説,却覺支蔓不親切也。大抵人要讀書,須是先收拾身心,令稍安静,然後開卷,方有所益。若只如此馳騖紛擾,則方寸之間,自與道理全不相近,如何看得文字!今亦不必多言,但且閉門端坐半月十日,却來觀書,自當信此言之不妄也。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六十三
福州府學訓導鄭璉校
校記
共36項
「屠」下,《考異》云:一本作「治喪不用浮屠法,而老母之意必欲用之,違之則咈親意,順之則非禮」。浙本同《考異》。
「喪」下,《考異》云:一本作「舊見親舊家居喪多略於内外之限,其間類多犯禮。李丈云:如不得已,殯勿於堂上,只於廳上,帷次夾截,勿令相通,庶稍可杜絶此弊。某聞此言後,自先人捐棄,遂用李丈説,諸孤寢處柩旁,無故不入中門,似覺稍免混雜。後以質之周丈,云終喪不入妻室,雖漢之武夫亦能之,吾人稍知義理者,當不待防閑之嚴而自不忍爲矣。某竊疑周丈之言未密,不知果當何從」。浙本同《考異》。
「於」,原作「其」,據浙本、天順本改。
「士」上,《考異》云:上有「竊按」二字。
「皆曰」至「卒哭而祔」,《考異》云:一本作「又皆曰,喪須三年而祔。向來不暇深考,只謂禮疑從重,始有循俗。繼考温公《書儀》,雖是卒哭」。
「以」上,《考異》云:一本有「揆之人情却似可行然」九字。
「復」,原作「似」,據《考異》引一本改。
「以盡」至「有漸」,《考異》云:一本作:「庶幾人子得盡其朝夕哀奉之意,則又似不須先設祭以爲祔之之名,不知《書儀》之意如何。續觀麻沙所印先生文集中有復陸教授書,大概云:『吉凶之禮,其變有漸。先王制禮,蓋本人情。』」
「也」下,《考異》引一本有:「竊意《文集》所説,固是深察乎仁人孝子之情,然《禮記》言祔亦别有指。」
「按」,《考異》引一本作「且」。
此句,《考異》云:一作「朝夕哭之外全然無事。《文集》以先王制禮爲言者,但以朝夕哭爲猶有事生之意,别有所據」。浙本同《考異》。
「按」上,《考異》云:一本有「某自執喪之後,營墳外,凡幹皆不敢出,直至葬後方出謝人。雖知士喪服有『成服拜賓』之文,然終疑惑,不敢循用。不知緩出可否。又既出之後,親舊有喪事,在鄉俗常禮必須往吊,且往送喪」七十二字。浙本有此七十二字。
「事」下,《考異》引一本作「在禮亦有所妨。據鄉俗,不特往吊、送葬,凡親舊有吉凶之事,皆有所遺。凶事送遺固已悖禮,吉禮尤覺不安,不知處此二事當如何」。浙本同《考異》。
「往」,原作「住」,據浙本改。
「居喪」至「舉行」,《考異》云:一本作「某居父喪時,遇月朔,先行殷奠,次入影堂薦新。雖於常事頗能不廢,第先後之序似乎紊亂。又既奠之餘,哀情未盡,便薦獻,疑未爲安。李丈云,莫若先薦新而後朔奠。然亦覺不安。遇冬至歲節,雖知禮有喪不祭之文,然未敢輕廢影堂之祀,但行禮之際稍從簡略。周丈云:既居重喪,何暇如此。不知居重喪者歲時常祀合與不合舉行,殷奠薦新可與不可並舉,伏乞裁誨」。浙本同,唯「覺不安」作「各不安」。
「祠」,原作「詞」,據浙本改。
「居喪貧窘多事」,《考異》云:一本作「居父母之喪,既葬之後」。浙本同《考異》。
「某居喪」至「如何」,《考異》云:一本作「某自居喪以來,於哭泣之餘,家事之隙,與諸弟日讀喪禮,今妄意擬隨所看見,逐項編次如《書儀》、《送終禮》之篇目,而更加詳焉。取《儀禮》、《禮記》、朝制條法、《政和儀略》之類及先儒議論,以次編入,固知僭越妄易,不應爲此,然區區哀誠,止欲與弟輩盡心考禮,庶幾得以維持哀思。不知如何」。浙本同《考異》。
「忘」,閩本、天順本作「妄」。
「時」下至「麻布」,《考異》云:一本作「以荒迷中無所考,據鄉俗之制,用粗布作襴衫及三梁冠,麻爲腰繩。續覺不安,遂用《三禮圖》及温公《書儀》、高氏《送終禮》、麻沙所印《心聲啓》所畫格式,質之周丈,參酌爲冠絰、衰裳、腰絰、絞帶,粗已了辦。第其間尚多有未安,敢以就正。按禮衰麻合皆用生麻布」。浙本同《考異》。
「緦異」至「爲之」,《考異》云:一本作「不知要得當禮時合當别造生布爲之,或只隨俗用常時麻布爲之」。浙本同《考異》。
「舜弼」,浙本作「周丈」。
「丈」,原作「夾」,「名庚」二字原爲正文大字,據浙本、天順本改。
「二」,原作「一」,據浙本改。
「止」,原作「上」,據浙本、《儀禮·士昏禮》改。
「自修」二字,原無,據浙本補。
「功」,原作「遇」,據浙本、天順本改。
「於」,浙本作「其」。
「解經」,原作「經解」,據浙本、天順本乙。
「元」,當作「玄」,唐魏徵字玄成。此是朱熹避趙氏始祖玄朗諱。下篇《答余正甫》「魏元成」同。
「設」,《正訛》改作「謂」,當是。
「經」,原作「注」,據浙本改。
「聽」,原作「聰」,據浙本、天順本改。
「一」,浙本作「三」。
「列」,原作「則」,據浙本改。
「條」,原作「説」,據浙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