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六十六
雜著
孝經刊誤red 古今文有不同者,别見《考異》。
仲尼閒居,曾子侍坐。子曰:「參,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順天下,民用和睦,上下無怨。汝知之乎?」曾子避席曰:「參不敏,何足以知之?」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復坐,吾語汝。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毁傷,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孝之終也。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大雅》云:『毋念爾祖,聿脩厥德。』」子曰:「愛親者不敢惡於人,敬親者不敢慢於人。愛敬盡於事親,而德教加於百姓,刑于四海,蓋天子之孝。《甫刑》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在上不驕,高而不危;制節謹度,滿而不溢。高而不危,所以長守貴;滿而不溢,所以長守富。富貴不離其身,然後能保其社稷而和其民人,蓋諸侯之孝。《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是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無擇言,身無擇行;言滿天下無口過,行滿天下無怨惡。三者備矣,然後能守其宗廟,蓋卿大夫之孝也。《詩》云:『夙夜 匪懈,以事一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愛,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故以孝事君則忠,以敬事長則順。忠順不失以事其上,然後能保其爵禄而守其祭祀,蓋士之孝也。《詩》云:『夙興夜寐,毋忝爾所生。』」子曰:「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故自天子已下至于庶人,孝無終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
此一節,夫子、曾子問答之言,而曾氏門人之所記也。疑所謂《孝經》者,其本文止如此。其下則或者雜引傳記以釋經文,乃《孝經》之傳也。竊嘗考之,傳文固多傅會,而經文亦不免有離析增加之失。顧自漢以來,諸儒傳誦,莫覺其非,至或以爲孔子之所自著,則又可笑之尤者。蓋經之首統論孝之終始,中乃敷陳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之孝,而其末結之曰:「故自天子以下至於庶人,孝無終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其首尾相應,次第相承,文勢連屬,脉絡通貫,同是一時之言,無可疑者。而後人妄分以爲六、七章,red今文作六章,古文作七章。 又增「子曰」及引《詩》《書》之文以雜乎其間,使其文意分斷間隔,而讀者不復得見聖言全體大義,爲害不細。故今定此六、七章者,合爲一章,而删去「子曰」者二,引《書》者一,引《詩》者四,凡六十一字,以復經文之舊。其傳文之失,又别論之如左方:
曾子曰:「甚哉,孝之大也。」子曰:「夫孝,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天地之經,而 民是則之。則天之明,因地之義,以順天下,是以其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也,是故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先之以敬讓而民不争,導之以禮樂而民和睦,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詩》云:『赫赫師尹,民具爾瞻。』」
此以下皆傳文,而此一節蓋釋「以順天下」之意,當爲傳之三章,而今失其次矣。但自其章首以至「因地之義」,皆是《春秋左氏傳》所載子太叔爲趙簡子道子産之言,唯易「禮」字爲「孝」字。而文勢反不若彼之通貫,條目反不若彼之完備。明此襲彼,非彼取此,無疑也。red子産曰:「夫禮,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實則之。則天之明,因地之性。」其下便陳天明地性之目,與其所以則之、因之之實。然後簡子贊之曰:「甚哉,禮之大也!」首尾通貫,節目詳備,與此不同。 其曰「先王見教之可以化民」,又與上文不相屬,故温公改「教」爲「孝」,乃得粗通,而下文所謂「德義」、「敬讓」、「禮樂」、「好惡」者却不相應,疑亦裂取他書之成文而强加裝綴,以爲孔子、曾子之問答,但未見其所出耳。然其前段,文雖非是而理猶可通,存之無害;至於後段,則文既可疑,而謂聖人見孝可以化民而後以身先之,於理又已悖矣。况「先之以博愛」亦非立愛惟親之序,若之何而能使民不遺其親耶?其所引《詩》亦不親切。今定「先王見教」以下凡六十九字並删去。
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遺小國之臣,而况於公、侯、伯、子、男乎?故得萬國之懽心,以事其先王。治國者不敢侮於鰥寡,而况於士民乎?故得百 姓之懽心,以事其先君。治家者不敢失於臣妾,而况於妻子乎?故得人之懽心,以事其親。夫然,故生則親安之,祭則鬼享之,是以天下和平,災害不生,禍亂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如此。《詩》云:『有覺德行,四國順之。』」
此一節釋「民用和睦、上下無怨」之意,爲傳之四章。其言雖善,而亦非經文之正意。蓋經以孝而和,此以和而孝也。引《詩》亦無甚失,且其下文語已更端,無所隔礙,故今且得仍舊耳。red後不言合删改者放此。
曾子曰:「敢問聖人之德,其無以加於孝乎?」子曰:「天地之性人爲貴,人之行莫大於孝,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則周公其人也。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以四海之内各以其職來助祭。夫聖人之德又何以加於孝乎?故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聖人因嚴以教敬,因親以教愛。聖人之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其所因者本也。」
此一節釋「孝,德之本」之意,傳之五章也。但嚴父配天,本因論武王、周公之事而贊美其孝之詞,非謂凡爲孝者皆欲如此也。又况孝之所以爲大者,本自有親切處,而非此之謂乎!若必如此而後爲孝,則是使爲人臣子者皆有矜將之心,而反陷於大不孝矣。作傳者但見其論孝之大,即以附此,而不知其非所以爲天下之通訓。讀者詳之,不以文害意焉可也。其曰「故親生之膝下」以下意却親切,但與上文不屬,而與下章相近,故今文連下二章爲一章。但下章之首語已更端,意 亦重復,不當通爲一章,此語當依古文且附上章,或自别爲一章可也。
子曰:「父子之道天性,君臣之義。父母生之,續莫大焉。君親臨之,厚莫重焉。」子曰:「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謂之悖德;不敬其親而敬他人者,謂之悖禮。以順則逆,民無則焉。不在於善,皆在於凶德。雖得之,君子所不貴。君子則不然,言斯可道,行斯可樂,德義可尊,作事可法,容止可觀,進退可度,以臨其民。是以其民畏而愛之,則而象之,故能成其德教而行政令。《詩》云:『淑人君子,其儀不忒。』」
此一節釋「教之所由生」之意,傳之六章也。古文析「不愛其親」以下别爲一章,而各冠以「子曰」。今文則合之,而又通上章爲一章,無此二「子曰」字,而於「不愛其親」之上加「故」字。今詳此章之首,語實更端,當以古文爲正。「不愛其親」語意正與上文相續,當以今文爲正。至「君臣之義」之下,則又當有脱簡焉,今不能知其爲何字也。「悖禮」以上皆格言,但「以順則逆」以下則又雜取《左傳》所載季文子、北宫文子之言,與此上文既不相應,而彼此得失又如前章所論子産之語,今删去凡九十字。red季文子曰:「以訓則昏,民無則焉。不度於善而皆在於凶德,是以去之。」北宫文子曰:「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愛,進退有度,周旋可則,容止可觀,作事可法,德行可象,聲氣可樂,動作有文,言語有章,以臨其下。」
子曰:「孝子之事親,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事親者居上不驕,爲下不亂,在醜不争。居上而驕則亡,爲下而亂則刑,在醜而争則兵。此三 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爲不孝也。」
此一節釋「始於事親」及「不敢毁傷」之意,乃傳之七章,亦格言也。
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
此一節因上文不孝之云而繫於此,乃傳之八章,亦格言也。
子曰:「教民親愛莫善於孝,教民禮順莫善於弟,移風易俗莫善於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者,敬而已矣。故敬其父則子悦,敬其兄則弟悦,敬其君則臣悦,敬一人而千萬人悦。所敬者寡而悦者衆,此之謂要道。」
此一節釋「要道」之意,當爲傳之二章。但經所謂「要道」,當自己而推之,與此亦不同也。
子曰:「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見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爲人父者;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爲人兄者;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爲人君者。《詩》云:『愷悌君子,民之父母。』非至德,其孰能順民如此其大者乎?」
此一節釋「至德」「以順天下」之意,當爲傳之首章。然所論至德,語意亦踈,如上章之失云。
子曰:「昔者明王,事父孝,故事天明;事母孝,故事地察;長幼順,故上下治。天地明察,神明彰矣。故雖天子,必有尊也,言有父也;必有先也,言有兄也。宗廟至敬,不忘親也;修身慎行,恐辱先也。宗廟致敬,鬼神著矣。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于四海,無所不通。《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
此一節釋「天子之孝」,有格言焉,當爲傳之十章。red或云宜爲十二章。
子曰:「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居家理,故治可移於官。是故行成於内,而名立於後世矣。」
此一節釋「立身」「揚名」及「士之孝」,傳之十一章也。red或云宜爲九章。
子曰:「閨門之内,具禮矣乎!嚴父嚴兄,妻子臣妾,猶百姓徒役也。」
此一節因上章三「可移」而言,傳之十二章也。嚴父,孝也;嚴兄,弟也;妻子臣妾,官也。red或云宜爲十章。
曾子曰:「若夫慈愛恭敬,安親揚名,參聞命矣。敢問從父之令,可謂孝乎?」子曰:「是何言與,是何言與?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雖無道不失其天下;諸侯有争臣五人,雖無道不失其國;大夫有争臣三人,雖無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則身不離於令名;父有争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以弗争於父,臣不可以弗争於君。故當不義則争之,從父之令,又焉得爲孝乎!」
此不解經而别發一義,宜爲傳之十三章。
子曰:「君子事上,進思盡忠,退思補過,將順其美,匡救其惡,故上下能相親。《詩》曰:『心乎愛矣,遐不謂矣。中心藏之,何日忘之?』」
此一節釋忠於事君之意,當爲傳之九章,red或云宜爲十一章。 因上章「争臣」而誤屬於此耳。「進思盡忠,退思補過」,亦《左傳》所載士貞子語,然於文理無害。引《詩》亦足以發明移孝事君之意,今並 存之。
子曰:「孝子之喪親,哭不偯,禮無容,言不文,服美不安,聞樂不樂,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毁不滅性,此聖人之政。喪不過三年,示民有終。爲之棺槨衣衾而舉之,陳其簠簋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爲之宗廟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時思之。生事愛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盡矣,死生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
傳之十四章。亦不解經而别發一義。其語尤精約也。
熹舊見衡山胡侍郎《論語説》,疑《孝經》引《詩》非經本文,初甚駭焉,徐而察之,始悟胡公之言爲信,而《孝經》之可疑者不但此也。因以書質之沙隨程可久丈,程答書曰,頃見玉山汪端明亦以爲此書多出後人傅會。於是乃知前輩讀書精審,其論固已及此。又竊自幸有所因述而得免於鑿空妄言之罪也。因欲掇取他書之言可發此經之旨者,别爲外傳,red如冬温夏凊,昏定晨省之類,即附「始於事親」之傳。 顧未敢耳。淳熙丙午八月十二日記。
《孔叢子》亦僞書而多用《左氏》語者。但《孝經》相傳已久,蓋出於漢初《左氏》未盛行之時,不知何世何人爲之也。《孔叢子》叙事至東漢,然其詞氣甚卑近,亦非東漢人作。所載孔臧兄弟往還書疏,正類《西京雜記》中僞造漢人文章,red《西京雜記》之繆,《匡衡傳》注中顔氏已辨之,可考。 皆甚可笑。所言不肯爲三公等事,以《前書》考之,亦無其實,而《通監》皆 誤信之,其他此類不一。欲作一書論之,而未暇也,姑記於此云。
讀管氏弟子職
先生施教,弟子是則。温恭自虚,所受是極。red必虚其心,然後能有所容。極,謂盡其本原也。 見善從之,聞義則服。温柔孝弟,毋驕恃力。red服,叶蒲北反。@驕而恃力,則羝羊觸藩。 志毋虚邪,行必正直。游居有常,必就有德。red行,下孟反。虚,謂虚僞。 顔色整齊,中心必式。夙興夜寐,衣帶必飭。red式,法也。 朝益暮習,小心翼翼。一此不懈,是謂學則。
右學則。
少者之事,夜寐蚤作。既拚盥漱,執事有恪。red拚,弗運反。盥,音管。漱,素茂反。〇掃席前曰拚。盥,潔手。漱,滌口。 攝衣共盥,先生乃作。沃盥徹盥,泛拚正席,red共,音恭。席,叶祥龠反。共盥,謂共先生之盥器也。徹盥,謂既盥而徹盥器也。泛拚,謂廣拚内外,不止席前也。 先生乃坐。出入恭敬,如見賓客。危坐鄉師,顔色毋怍。red客叶音恪。鄉音向。怍,謂變其容貌。
右蚤作。
受業之紀,必由長始。一周則然,其餘則否。red長,丁丈反。否,叶音鄙。謂先從長者教之,一周之外不必然。 始誦必作,其次則已。red始誦而作,以敬事端也。至於次誦,則不必然。 凡言與行,思中以爲紀。古之將興者,必由此始。red行,下孟反。中者,無過不及之名。以此爲紀綱,然後可興也。 後至就席,狹坐則起。red狹坐之人見後至者則當起。 若有賓客,弟子駿作。對客無讓,應且遂行。趨進受命,所求雖不得,必以反命。red客見上。 讓,叶平聲。行,叶音抗。駿作,迅起也。對客無讓者,供給使令不敢亢禮也。受命,爲先生命。求雖不得,必以反白。 反坐復業。若有所疑,捧手問之。師出皆起,至於食時。
右受業對客。
先生將食,弟子饌饋。攝衽盥漱,跪坐而饋。置醬錯食,陳膳毋悖。red錯,七故反。悖,布内反。饋,謂選具其食。 凡置彼食,鳥獸魚鼈,必先菜羹。red羹,叶音郎。先菜後肉,食之次也。 羹胾中别,胾在醬前,其設要方。red胾,側吏反。@别,彼列反。要,一遥反。胾,謂肉而細者。遠胾近醬,食之便也。其陳設食器,要令成方也。 飯是爲卒,左酒右醬。red醬當作漿。是,謂胾也。禮三飯乃食胾而辨殽,皆畢,又用酒以酳,用漿以漱,故言飯胾而食終,乃言酒漿,@明在胾外也。鄭注二《禮》兩引上文,皆作「漿」字。又此上文已云「胾在醬前」,則此醬不應復在胾外矣,今本誤也。 告具而退,捧手而立。red二句用韻不叶,未詳。 三飯二斗,左執虚豆,右執挾匕,周還而貳,唯嗛之視。同嗛以齒,周則有始。柄尺不跪,是謂貳紀。red挾,古協反。還,音旋。嗛,苦簟反。三飯食必二毁斗也。挾猶著也。匕,所以載鼎實者。貳,謂再益也。食盡曰嗛,視有盡者則益之。齒,次序也。如菜肉同盡,則先益菜,後益肉也。豆有柄、長尺,則立進之。此是再益之綱紀也。 先生已食,弟子乃徹。趨走進漱,拚前歛祭。red漱、祭未詳。既食畢,掃席前,并搜歛所祭也。
右饌饋。
先生有命,弟子乃食。以齒相要,坐必盡席。red要,平聲。所謂食坐盡前,恐污席也。 飯必捧擥,羹不以手。亦有據膝,毋有隱肘。既食乃飽,循咡覆手。red擥,音覽。隱,於靳反。飽,叶補苟反。咡,音二。不以手,當以挾也。隱肘則太伏也。咡,口也。覆手而循之,所以拭其不潔也。 振衽掃席,已 食者作。摳衣而降,旋而鄉席。各徹其餽,如於賓客。既徹并器,乃還而立。red摳,苦侯反。鄉,音向。席、客、還,並見上。立,未詳。振衽掃席,謂振其底衽以拂席之污。賓客食畢,亦自徹其餽。并,謂藏去也。
右乃食。
凡拚之道,實水于盤,攘袂及肘,堂上則播灑,室中握手。執箕膺揲,厥中有帚。red揲,《記》注作擖,又作葉,並以涉反。攘袂者,恐濕其袂,且不便於事也。堂上寬,故播而灑。室中隘,故握手爲掬以灑。@揲,舌也。既灑水,@將拚之,故執箕以舌自當,而置帚於箕中也。 入户而立,其儀不貸。執帚下箕,倚于左側。red貸,他得反。謂倚箕於户側。 凡拚之道,必由奥始。red西南隅也。 俯仰磬折,拚毋有徹。red折,之舌反。徹,動也,不得觸動他物也。 拚前而退,聚於户内。red從前掃而却退,聚其所掃糞壤於户内也。 坐板排之,以葉適己,實帚于箕。red板穢時以手排之。適己,向己也。 先生若作,乃興而辭。red以拚未畢,故辭之令止也。 坐執而立,遂出棄之。既拚反立,是協是稽。red協,合也。稽,考也。謂合考書義也。
右灑掃。
暮食復禮。red謂復朝食之禮。 昏將舉火,執燭隅坐。@錯總之法,横于坐所。櫛之遠近,乃承厥火。red坐,上聲。錯,見上。所,叶疏果反。櫛,莊乙反。總,束也。古者束薪蒸以爲燭,故謂之總。其未然者,則横于坐之所也。櫛謂燭盡。察其將盡之遠近,乃更以燭承取火也。 居句如矩,蒸間容蒸,然者處下,捧椀以爲緒。red句,古侯反。下,叶音户。句,曲也。舊燭既盡,則更使人以新燭繼之。一横一直,其兩端相接之處,勢曲如矩,則方正不邪也。蒸,細薪也。言稍寬其束,使其蒸間可以各容一蒸以通火氣,又使已然 者居下,未然者居上,則火易然也。緒,燭燼也。椀,所以貯緒也。 右手執燭,左手正櫛。有墮代燭,交坐無倍尊者。乃取厥櫛,遂出是去。red者,叶音緒。去,上聲。先執燭者既捧椀以貯櫛之餘緒,遂以左手正櫛而投其緒於椀中。至其櫛漸短,有墜而不可執者,則後執燭者代之而交坐於其處,前執燭者乃取櫛而出棄之也。@
右執燭。
先生將息,弟子皆起。敬奉枕席,問所何趾。俶衽則請,有常則否。red奉,芳勇反。俶,昌六反。否,見上。〇俶,始也。謂變其衽席,則當問其所趾,若有常處,則不請也。
右請衽。
先生既息,各就其友。相切相磋,各長其儀。周則復始,是謂弟子之紀。red友,叶音以,叶上聲。長,丁丈反。儀,叶五何反。@
右退習。
記嵩山晁氏卦爻彖象説
《漢藝文志》:「《易經》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顔師古曰:「上、下《經》及《十翼》,故十二篇。」是則《彖》、《象》、《文言》、《繫辭》始附卦爻而傳於漢歟?先儒謂費直專以《彖》、《象》、《文言》參解《易》爻,以《彖》、《象》、《文言》雜入卦中者自費氏始。其初費氏不列學官,惟行民間。至漢末,陳元、鄭康成之徒學費氏,古十二篇之《易》遂亡。孔穎達又謂,輔嗣之意,《象》本釋《經》,宜相附近,分爻之《象》辭各附當爻。則費氏初變亂古制時,猶若今《乾》卦《彖》、 《象》繫卦之末歟?古《經》始變於費氏,而卒大亂於王弼,惜哉!red熹按:《正義》曰:「夫子所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以自卑退,不敢干亂先聖正經之辭。及王輔嗣之意,以爲《象》者本釋《經》文,宜相附近,其義易了,故分爻之《象》辭各附其當爻下言之。」此晁氏所引以證王弼分合《經》《傳》者。然其言夫子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則孔氏亦初不見十二篇之《易》矣。又在於《彖》及《大象》發之,似亦有所未盡。 奈何後之儒生尤而效之?杜預分《左氏傳》於《經》,宋衷、范望輩散《太玄》《贊》與《測》於八十一首之下,是其明比也。揆觀其初,乃如《古文尚書》、司馬遷、班固《序傳》,楊雄《法言·序篇》云爾。今民間《法言》,列《序篇》於其篇首,與學官書不同,概可見也。唐李鼎祚又取《序卦》冠之卦首,則又效小王之過也。劉牧云:「《小象》獨《乾》不係于爻辭,尊君也。」石守道亦曰:「孔子作《彖》、《象》於六爻之前,《小象》係逐爻之下。惟《乾》悉屬之於後者,讓也。」嗚呼!他人尚何責哉!red熹按:《詩疏》云:「漢初爲傳訓者,皆與經别行。《三傳》之文不與經連,故石經書《公羊傳》皆無《經》文,而《藝文志》所載《毛詩故訓傳》亦與經别。及馬融爲《周禮》注,乃云欲省學者兩讀,故具載本文,而就《經》爲注。」據此,則古之經、傳本皆自爲一書。故高貴鄉公所謂「《彖》、《象》不連經文」者,十二卷之古《經》、《傳》也。所謂「注連之」者,鄭氏之注具載本《經》而附以《彖》、《象》,如馬融之《周禮》也。晁氏於此固不如吕氏之有據,然吕氏於《乾》卦《經》、《傳》之次第所以與他卦不同者,則無説焉。愚恐晁氏所謂初亂古制時猶若今之《乾》卦,而卒大亂於王弼者,@似亦未可盡廢也。因竊記于此云。@
蓍卦考誤
揲蓍之法見於《大傳》,雖不甚詳,然 熟讀而徐究之,使其前後反復互相發明,則亦無難曉者。但疏家小失其指,而辯之者又大失焉,是以説愈多而法愈亂也。因讀郭氏《辯疑》,爲考其誤云。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爲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正義》曰:推演天地之數,唯用五十策。就五十策中去其一,餘所用者四十有九,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分而爲二以象兩者,以四十九分而爲二,以象兩儀也。red此以上係節文。 「掛一以象三者,就兩儀之間,於天數之中分掛其一而配兩儀,以象三才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分揲其蓍,皆以四四爲數,以象四時也。歸奇於扐以象閏者,奇謂四揲之餘,歸此殘奇於所扐之策而成數,以法象天道歸殘聚餘分而成閏也。五歲再閏者,凡前閏後閏相去略三十二月,在五歲之中,故五歲再閏。再扐而後掛者,既分天地,天於左手,地於右手,乃四四揲天之數,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是一揲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數,最末之餘又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總掛之,是再扐而後掛也。」
今攷《正義》之説,大概不差,但其文有闊略不備及顛倒失倫處,致人難曉。又解「掛」、「扐」二字,分别不明,有以大起諍論。而「是一揲也」之「揲」,以《傳》文及下文攷之,當作「扐」字,則恐傳寫之誤耳。今頗正之,其説如左云: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者,五十之内去其一,但用四十有九策,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分而爲二者, 以四十九策分置左右兩手。象兩者,左手象天,右手象地,是象兩儀也。掛一者,掛猶懸也,於右手之中取其一策,懸於左手小指之間。象三者,所掛之策所以象人,而配天地,是象三才也。揲之以四者,揲,數之也,謂先置右手之策於一處,而以右手四四而數左手之策,又置左手之策,而以左手四四而數右手之策也。象四時者,皆以四數,是象四時也。歸奇於扐者,奇,零也;扐,勒也。謂既四數兩手之策,則其四四之後必有零數,或一,或二,或三,或四,左手者歸之於第四、第三指之間,右手者歸之於第三、第二指之間,而勒之也。象閏者,積餘分而成閏月也。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者,凡前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歲之中,此掛一、揲四、歸奇之法,亦一變之間,凡一掛、兩揲、兩扐,爲五歲之象。其間凡兩扐以象閏,是五歲之中凡有再閏。然後置前掛扐之策,復以見存之策分二掛一,@而爲第二變也。
「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正義》曰:「四營而成易者,營謂經營,謂四度經營蓍策,乃成易之一變也。十有八變而成卦者,每一爻有三變,謂初一揲不五則九,是一變也;第二揲不四則八,是二變也;第三揲亦不四則八,是三變也。若三者俱多爲老陰,謂初得九,第二、第三俱得八也。若三者俱少爲老陽,謂初得五,第二、第三俱得四也。若兩少一多爲少陰,謂初與二、三之間,或有四,或有五,而有八也;或有二箇四,而有一箇九,此 爲兩少一多也。其兩多一少爲少陽者,謂三揲之間,或有一箇九,有一箇八,而有一箇四;或有二箇八,而有一箇五,此爲兩多一少也。如此三變既畢,乃定一爻。六爻則十有八變,乃定一卦。則十有八變,乃其始成卦也。」《正義》又曰:「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老陽老陰皆變,《周易》以變者爲占,故陽爻稱九,陰爻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過揲則得老陽,六過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準此。」red見《乾》卦初九下。 劉禹錫曰:「一變遇少,與歸奇而爲五;再變遇少,與歸奇而爲四;三變如之,是老陽之數。分措手指間者,十有三策焉。其餘三十有六,四四而運,得九是已。」red餘三象同。 又曰:「第一指,red餘一益三,餘二益二,餘三益一,餘四益四。 第二指,red餘一益二,餘二益一,餘三益四,餘四益三。 第三指。」red與第二指同。 李泰伯曰:「聖人揲蓍,虚一,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再扐,確然有法象,非苟作也。故五十而用四十有九,分於兩手,掛其一,則存者四十八,以四揲之,十二揲之數也。左手滿四,右手亦滿四矣,乃扐其八,而謂之多。左手餘二,右手亦餘二矣,乃扐其四,而謂之少。三少則扐十二,@并掛而十三,其存者三十六,爲老陽。以四計之,則九揲也,故稱九。三多則扐二十四,并掛而二十五,其存者二十四,爲老陰。以四計之,則六揲也,故稱六。一 少兩多則扐二十,并掛而二十一,其存者二十八,爲少陽。以四計之,則七揲也,故稱七。一多兩少則扐十六,并掛而十七,其存者三十二,爲少陰。以四計之,則八揲也,故稱八。所謂七八九六者,蓋取四象之數也。」
今攷三家之説,《正義》大概得之。但不推多少所以爲陰陽老少之數,又以過揲之數已見《乾》卦,而遂不復言,此爲太略。而「易」字之解,三揲之分,亦爲小疵。劉氏蓋合《正義》二説而言,其法始備。然其曰「遇多」、「遇少」、「與歸奇爲若干」,則是誤以兩扐爲所遇,而謂掛一爲歸奇矣。其曰「餘三十有六策,四四而運得九」,則是反以過揲爲餘數,而又必再運之矣。此皆不如《正義》之名正而法簡。其論第一指與第二指、第三指之餘數不同,則雖爲三變皆掛之法,然曰餘若干而益若干,則爲揲左不揲右,而不免有以意增益之嫌。其以三變掛扐之策分措于三指間,則初變之扐誤并於掛,再變之掛誤并於扐,亦爲失之。且一手所操,多至二十五策,亦繁重而不便於事矣。李氏之説最爲簡直,@而分别掛扐尤爲明白。@但其法爲多者一,@爲少者三,而不知後二變多少之各二。@且曰扐十二并掛一爲十三,而不知扐十并掛三爲十三,red餘三象同。 則是後二變不掛,@而不若劉説之 爲得也。今皆正之如左方云:「四營而成易」者,營謂經營,易即變也,謂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凡四度經營蓍策乃成一變也。「十有八變而成卦」者,謂既三變而成一爻,復合四十九策,如前經營,以爲一變,積十八變則成六爻,而爲一卦也。其法:初一變兩揲之餘爲掛扐者,不五則九;第二變兩揲之餘爲掛扐者,不四則八;第三變兩揲之餘爲掛扐者,亦不四則八。五、四爲少,九、八爲多。若三變之間,一五、兩四,則謂之三少;一九、兩八,則謂之三多;或一九、一八而一四,或一五而二八,則謂之兩多一少;或一九而二四,或一五、一四而一八,則謂之兩少一多。蓋四十九策去其初掛之一,而存者四十八,以四揲之,爲十二揲之數。四、五爲少者,一揲之數也;八、九爲多者,兩揲之數也。一揲爲奇,兩揲爲偶。奇者屬陽而象圓,偶者屬陰而象方。圓者一圍三而用全,故一奇而含三。方者一圍四而用半,故一偶而含二也。若四象之次,則一曰太陽,二曰少陰,三曰少陽,四曰太陰 。@以十分之,則居一者含九,居二者含八,居三者含七,居四者含六。其相爲對待而具於《洛書》者亦可見也。故三少爲老陽者,三變各得一揲之數,而三三爲九也。其存者三十六,而以四數之,復得九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九,左右皆策,則一而圍三也。三多爲老陰者,三變各得兩揲之數,而三二爲六也。其存者二十四,而以四數之,復得六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六,左右皆策,則圍四用半 也。兩多一少爲少陽者,三變之中再得兩揲之數,一得一揲之數,而三二、一三爲七也。其存者二十八,而以四數之,復得七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七,左右皆策,則方二圓一也。red方二謂兩八,圓一謂一十二。@ 兩少一多爲少陰者,三變之中再得一揲之數,一得兩揲之數,而二三、一二爲八也。其存者三十二,而以四數之,復得八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八,左右皆策,則圓二方一也。red圓二謂兩十二,方一謂一八。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正義》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者,以乾老陽一爻有三十六策,六爻凡有二百一十六策也。乾之少陽一爻有二十八策,六爻則有一百六十八策。此《經》據乾之老陽之策也。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坤之老陰一爻有二十四策,六爻故一百四十有四策也。若坤少陰一爻有三十二策,六爻則有一百九十二。此《經》據坤之老陰,故百四十有四也。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者,舉合乾坤兩策有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數三百六十日,舉其大略,不數五日四分日之一也。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者,二篇之爻總有三百八十四爻,陰陽各半,陽爻一百九十二爻,爻别三十六,總有六千九百一十六也;陰爻亦一百九十二爻,爻别二十四,總有四千六百 八也,陰陽總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今攷凡言策者,即謂蓍也。《禮》曰「龜爲卜,策爲筮」,又曰「倒策側龜」,皆以策對龜而言,則可知矣。《儀禮》亦言「筮人執筴」,尤爲明驗。故此凡言策數,雖指掛扐之外過揲見存之蓍數而言,然不以掛扐之内所餘之蓍不爲策也。《疏》義及其解説皆已得之。且其并以乾坤二少之爻爲言,則固不專以乾坤爲老、六子爲少矣。但乾坤皆少,而其合亦爲三百六十,兩篇皆少,而其合亦爲萬一千五百二十,則《疏》有未及,而學者不可不知爾。
右揲蓍之法,見於《大傳》者不過如此。爲之説者雖或互有得失,然亦不過如此。愚已論之詳矣。學者反復其言,使各盡其曲折,則後之爲説者,其是非當否不能出乎此矣。
康節先生曰:「歸奇合扐之數得五與四、四,則策數四九也。」red餘放此。〇郭氏曰:「歸奇合扐之數,謂不用之餘數也。策數,所得之正策數也。去此不用之餘數,止語歸奇合扐之餘數,故有三多三少之言。至康節然後策數復見於書,餘數不復相亂矣。」
今按:康節「歸奇合扐」四字,本於《正義》所謂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掛扐之一處。蓋因其失而不暇正也。然四九、四六、四七、四八之數,則《正義》於乾篇初九文下已明言之,安得謂唐初以來不論策數耶?且康節又言「得五與四」,則四亦未得爲去此不用之餘數矣。大抵爲此辨者,未知掛扐之中奇偶方圓參兩進退之妙,是以必去掛扐之數,而專用過揲之策,其説愈多,而其法愈偏也。
横渠先生曰:「奇,所掛之一也。扐,左右手之餘也。red郭氏曰:「自唐初以來,以奇爲扐,故揲法多誤,至横渠而始分云。」 再扐而後掛者,每成一爻而後掛也。謂第二、第三揲不掛也。red郭氏曰:「凡一掛再扐,爲三變而成一爻。横渠之言,正所以明《正義》之失也。」 閏常不及三歲而至,故曰『五歲再閏』,此歸奇必俟再扐者,象閏之中間再歲也。」
今按:此説大誤,恐非横渠之言。掛也,奇也,扐也,《大傳》之文固各有所主矣。奇者,殘零之謂。方蓍象兩之時,特掛其一,不得便謂之奇。此則自畢、董、劉氏而失之矣。扐固左右兩揲之餘,然扐之爲義,乃指間勒物之處,故曰「歸奇於扐」,言歸此餘數於指間也。今直謂扐爲餘,則其曰「歸奇於扐」者,乃爲歸餘於餘,而不成文理矣。不察此誤,而更以歸奇爲掛一以避之,則又生一誤,而失愈遠矣。郭氏承此爲説,而詆唐人不當以奇爲扐。夫以奇爲扐,亦猶以其扐爲餘爾,名雖失之,而實猶未爽也。若如其説,以歸爲掛,以奇爲一,則爲名實俱亂,而《大傳》之文,揲四之後不見餘蓍之所在,歸奇之前不見有扐之所由,亦不復成文理。再扐者,一變之中,左右再揲而再扐也。一變之中,一掛、再揲、再扐而當五歲。蓋一掛、再揲當其不閏之年,而再扐當其再歲之閏也。而後掛者,一變既成,又合見存之蓍,分二而掛一,以起後變之端也。今曰第一變掛,而第二、第三變不掛,遂以當掛之變爲掛而象閏,以不掛之變爲扐而象不閏之歲,則與《大傳》之云掛一象三,再扐象閏者,全不相應矣。且不數第一變之再扐,而謂第二、第三變爲再扐,又使第二、第三 變中止有三營,而不足乎成易之數。且於陰陽奇偶老少之數,亦多有不合者。今未暇悉論,後當隨事發之爾。
伊川先生揲蓍法云:「先以右手指於左手之中,取蓍一莖,掛於左手小指之間,此名奇也。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四揲之餘數置案之東西隅,此名右手之扐。復以左手四揲右手之蓍,四揲之餘亦置於案之東南隅,此名左手之扐。其兩手所握之蓍,爲所得之正策數。」又云:「再以左右手分而爲二,更不重掛奇。」又云:「三變訖,乃歸先所掛之奇於第一扐之中,次合正策數又四揲布之案上,得四九,爲老陽。」red郭氏曰:「此法先人親受於伊川先生,雍復受於先人。本無文字,歲月滋久,慮或遺忘,謹詳書之。」
今按:此説尤多可疑。然郭氏既云本無文字,則其傳受之際不無差舛宜矣。其以掛一爲奇,而第二、三變不掛,愚已辨於前矣。其曰兩手餘數置之案隅,而不置之指間,則非歸奇於扐之義。其以一變過揲之蓍便爲正策,則未合四九、四六、四七、四八之數。其曰三變訖乃歸先所掛之奇於第一扐之中,則其掛之之久也無用,其歸之之晚也無説,而尤不合於《大傳》所言之次第。又以四揲正策布之案上,然後見所得之爻,則其重復又甚焉。凡此恐皆非伊川先生之本意也,覽者詳之。
兼山郭氏曰:「蓍必用四十九者,惟四十九即得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也。蓋四十九去其十三則得三十六,去其十七則得三十二,去其二十一則得二十八,去其二十五 則得二十四。凡得者,策數也;去者,所餘之扐也。」red雍曰:「世俗皆以三多三少定掛象,如此則不必四十九數,凡三十三、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三、五十七、六十一、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三、七十七、八十一、八十五、八十九、九十三、九十七,皆可以得初揲非五即九,再揲、三揲不四即八之數,獨不可以得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爾。」
今按:此書之中此説最爲要切,而其踈率亦無甚於此者。蓋四十九者,蓍之全數也。以其全而揲之,則其前爲掛扐,其後爲過揲。以四乘掛扐之數,必得過揲之策;以四除過揲之策,必得掛扐之數。其自然之妙,如牝牡之相銜,如符契之相合,可以相勝而不可以相無。且其前後相因固有次第,而掛扐之數所以爲七八九六,又有非偶然者,皆不可以不察也。今於掛扐之數既不知其所自來,而以爲無所務於揲法,徒守過揲之數以爲正策,而亦不知正策之所自來也。其欲增損全數以明掛扐之可廢,是又不知其不可相無之説,其失益以甚矣。聖人之道,中正公平,無向背取舍之私,其見於象數之自然者蓋如此。今乃欲以一偏之見議之,其亦誤矣。
又曰:「四象之數必曰九、八、七、六者,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再以四揲而得之也。九、六,天地之數也,乾坤之策也。七、八,出於九、六者也,六子之策也,乾坤相索而成者也。」
今按:四象之數乃天地之間自然之理,其在《河圖》、《洛書》各有定位。故聖人畫卦,自兩儀而生,有畫以見其象,有位以定其次,有數以積其實,其爲四象也久矣。@至於揲蓍,然後掛扐之奇耦方圓有以兆之於前,過揲之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有以乘之於後,而九、六、七、八之數隱然於其中。九、七,天數也,三十六、二十八,凡老陽、少陽之策數也。六、八,地數也,三十二、二十四,凡老陰、少陰之策數也。今專以九、六爲天地之數,乾坤之策,謂七、八非天地之數,而爲六子之策,則已誤矣。
又曰:「天之生數一、三、五,合之爲九。地之生數二、四,合之爲六。故曰:九、六者,天地之數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以六分之,則爲三十六,又以四分之,則爲九。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以六分之,則爲二十四,又以四分之,則爲六。故曰:九、六者,乾坤之策數也。陰陽止於九、六而已,何七、八之有?故少陽震、坎、艮三卦皆乾畫一,其策三十六;坤畫二,其策四十八。合之爲八十四,復三分之而爲二十八,復四分之而爲七。少陰巽、離、兑三卦皆乾畫二,其策七十二;坤畫一,其策二十四。合之爲九十六,復三分之而爲三十二,復四分之而爲八。是七、八出於九、六,而爲六子之策也。然九、六有象,而七、八無象。蓋以卦則六子之卦,七、八隱於其中而無象;以爻則六子皆乾坤之畫,而無六子之畫也。故惟乾坤有用九、用六之道。諸卦之奇畫用乾之九也,得偶畫者用坤之六也,無用七、八之道也。」
今按:一、二、三、四、五,天地之生數也。五中數,故不用。六、七、八、九、十,天地之成數也。十全數,故不用。而《河圖》、《洛書》之四象,亦無所當於五與十焉。故 四象之畫成,而以一、二、三、四紀其次,九、八、七、六積其實。揲蓍之法具,而掛扐之五與四以一其四而爲奇,九與八以兩其四而爲偶。奇以象圓而徑一者其圍三,故凡奇者其數三。偶以象方而徑一者其圍四而用半,故凡偶者其數二。所謂「參天兩地」者也。及其揲之三變,則凡三奇者,三其三而爲九;三偶者,參其兩而爲六。此九、六之所以得數之實也。至於兩奇一偶,則亦參其兩奇以爲六,兩其一偶以爲二,而合之爲八。兩偶一奇,則亦兩其兩偶以爲四,叄其一奇以爲三,而合之爲七。此七、八所以得數之實也。是其老少雖有不同,然其成象之所自,得數之所由,則皆有從來而不可誣矣。若專以一、三、五爲九,二、四爲六,則雖合於積數之一端,而於七、八則有不可得而通者矣。不自知其不通,而反以七、八爲無象,不亦誤乎!又况自其四營三變而先得其七、八、九、六之數,而後得其一爻過揲之策。以四乘其七、八、九、六之數,而後得其一卦過揲之策。此於《大傳》之文,蓋有序矣。今乃以乾坤之策爲母,及再分之,@而後得九、六焉,且又不及乎七、八,而以爲無象,誤益甚矣。抑七、八、九、六之用於蓍,正以流行經緯乎陰陽之間,而别其老少,以辨其爻之變與不變也。九、六豈乾坤之所得專,而七、八豈六子之所偏用哉!若如其言,則凡筮得乾坤者無定爻,得六子者無定卦矣,尚何筮之云哉!其曰乾坤有用九、用六之道,六子無用七、用八之道,此又不攷乎歐陽子明用之説,其鑿甚矣,又况方爲四象之時,未有八卦之名耶!如蘇氏 所引一行之言,謂有其象而合其數則可爾,今直以八卦分之,不亦太早計哉!
《釋疑·序》云:「《繫詞》不載九、六、七、八陰陽老少之數,聖人畫卦,初未必以陰陽老少爲異。然卜史之家,取動爻之後卦,故分别老少之象,與聖人畫卦之道已不同矣。後世大失聖人之意者,多主卜史之言,而不知所謂策數也。」
今按《周禮》太卜、占人、筮人之官,概舉其法,不能甚詳,然其不見於《大傳》者已多矣,然皆周公法也。安知七、八、九、六之説不出於其中,而夫子贊《易》之時,見其已著,而遂不之及乎?正如《禮記·冠義》、《鄉飲酒義》之屬,亦以其禮自有明文,故詳其義而略其數。亦不可但見《大傳》之詞有所不及,而遂謂聖人畫卦,初不以此爲異也。聖人作《易》,本爲卜筮,若但有陰陽而無老少,則又將何以觀變而玩其占乎?且策數之云,正出於七、八、九、六者,今深主策數而力排七、八、九、六爲非聖人之法,進退無所據矣。
《辨證》曰:「凡卦爻所得之數,獨謂之策。自餘雖天地大衍,亦皆但謂之數。」
今按:此説之誤已辨於《大傳》策數之下矣。大凡蓍之一籌謂之一策,策中乘除之數,則直謂之數矣。
又曰:「扐者,數之餘也,如《禮》言『祭用數之扐』是也。或謂指間爲扐,非也。揚子雲作『艻』,亦謂蓍之餘數,豈以草間爲艻耶?」
今按:歸奇於扐,謂歸此餘數於指間耳,則此扐字乃歸餘數之處,而非所歸餘數 之名矣。「祭用數之扐」者,亦謂正數在握中,而其奇零之數在指間,指屬人身,故從人從力而爲扐也。艻生於蓍,而言此草在人指間也。凡從「力」者,皆「勒」之省文。
又曰:「如《正義》之説,是六揲六扐而成一爻,三十六揲、三十六扐而成八卦,與十八變而成卦之文異矣。」
今按:一變之中再揲再扐,則十有八變之與三十六揲、三十六扐未有所戾也。
又曰:@「蘇氏所載一行之學曰:『多少者,奇偶之象也。三變皆少,則乾之象也。乾所以爲老陽,而四數其餘得九,故以九名之。三變皆多,則坤之象也。坤所以爲老陰,而四數其餘得六,故以六名之。』又曰:『七、八、九、六者,因餘數以名陰陽,而陰陽之所以爲老少者不在是,而在乎三變之間,八卦之象也。』如上所言,則是直取三變多少,卦象相類以畫爻,而不復論其策數也。」
今按:四十九中,聖人無不用之數,已見於前矣。蘇氏之説,既不知七、八、九、六之已具於掛扐,而必求之過揲之間,其與郭氏之説已略相似矣。但蘇氏以八卦之象爲斷,而郭氏以四象之策爲言,少不同耳。然蘇氏亦云「四數其餘得九」,則固亦兼取策數矣。而郭氏峻文深詆遽至於此,亦可畏哉。
又云:「凡揲蓍,第一變必掛一者,謂不掛一則無變,所餘皆得五也。 惟掛一則所餘非五則九,故能變。第二、第三變雖不掛,亦有四、八之變,蓋不必掛也。」
今按:三變皆掛,蓋本《大傳》所謂「四營而成易」者,予已論於前矣。然其所以不可不掛者,則又有兩説。蓋三變之中,前一變屬陽,故其餘五、九皆奇數;後二變屬陰,故其餘四、八皆偶數。屬陽者,爲陽三而爲陰一,圍三徑一之術也。red掛一而左一右三也,卦一而左右皆二也,卦一而左三右一也,皆陽也。卦一而左右皆四者,陰也。 屬陰者爲陰二而爲陽二,皆以圍四用半之術也。red掛一而左一右二也,@掛一而左二右一也,陽也。掛一而左三右四也,掛一而左四右三也,陰也。 是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red後兩變不掛,則左一右三,左二右二,左三右一,皆爲陽,惟左右皆四乃爲陰。 三變之後,其可爲老陽者十二,可爲老陰者四,可爲少陰者二十八,可爲少陽者二十,雖多寡之不同,而皆有法象。red老陰陽數本皆八,老者動而陰性本静,故損陰之四以歸於陽。少陰陽數本皆二十□,@少者静而陽性本動,故損陽之四以歸於陰。 是亦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而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red後兩變不掛,則老陽、少陰皆二十。十,少陽九,老陰一。 郭氏僅見第二第三變可以不掛之一端爾,而遂執以爲説,夫豈知其掛與不掛之爲得失乃如此哉。大抵郭氏他説偏滯雖多,而其爲法尚無甚戾。獨此一義,所差雖小,而深有害於成卦、變爻之法,@尤不可以不辨。
五歲再閏圖
舊説
第一變 第二變 第三變
掛揲左 扐左揲右 扐右 掛揲左 扐左 揲右 扐右 掛 揲左 扐左揲右 扐右 丙乙丙red閏red 丁戊red閏red 己庚辛red閏red 壬癸red閏red 甲乙丙red閏red 丁戊red閏
舊説,掛一以象三者也。扐,謂歸奇於扐以象閏者也。五歲者,一變之間,一掛、再揲、再扐,各當一歲之象也。再閏者,兩扐之歲,爲再閏之象也。而後掛者,又合餘蓍,再分而掛,以起後變之象也。其文義、象類既皆有條而不紊,又通數之必五歲而再閏,亦無不合。
郭氏説
郭氏之説,以掛爲奇。三變之中,第一變掛扐,第二、第三變不掛而扐。故以有掛有扐之變爲掛,無掛有扐之變爲扐。其有掛之扐,又棄不數,而曰歸奇必俟再扐者,象閏之中閲再歲也。然則掛象閏歲而不象三才,扐反象不閏之歲而不象閏,且必三扐而後復掛,與《大傳》之文殊不相應,又其閏必六歲而後再至,亦不得爲五歲而再閏矣。
《易》象,九爲老陽,七爲少,八爲少陰,六爲老。舊説陽以進爲老,陰以退爲老,九、六者,乾坤之畫,陽得兼陰,陰不得兼陽,此皆以意配之,不然也。九、七、八、六之數,陽順陰逆之理,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凡歸餘之數,有多有少,多爲陰,如爻之偶,少爲陽,如爻之奇。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爲之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red少在初爲震,中爲坎,末爲艮。 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有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陰,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有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爲之主,巽、離、兑也。故皆謂之少陰,red多在初爲巽,中爲離,末爲兑。 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有二。盈則變,red純少陽盈,純多陰盈。 盈爲老,故老動而少静,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卦爻之辭皆九、六者,惟動則有占,不動則無朕,雖《易》亦不能占之。《國語》謂「正屯悔豫皆八」,「遇泰之八」是也。今人以《易》筮者,雖不動,亦用爻辭斷之。《易》中但有九、六,既不動,則是七、八,安得用九、六爻辭?此流俗之 過也。
諸家揲蓍説,惟《筆談》此論簡而盡,但謂不動則《易》不能占與引《國語》之説爲誤爾。
琴律説
太史公五聲數曰:九九八十一以爲宫。red散聲。 三分去一,@得五十四以爲祉。red爲九徽。 三分益一,得七十二以爲商。red爲十二徽。 三分去一,得四十八以爲羽。red爲八徽。 三分益一,得六十四以爲角。red爲十一徽。 十二律數曰:黄鍾九寸,爲宫。red琴長九尺而折其半,故爲四尺五寸,而下生林鍾。 林鍾六寸,爲祉。red爲第九徽。徽内三尺,徽外一尺五寸,上生太簇。 太蔟八寸,爲商。red爲第十三徽。徽内四尺,徽外五寸。下生南吕。 南吕五寸一分,爲羽。red爲第八徽。徽内二尺七寸,徽外一尺八寸。上生姑洗。 姑洗七寸一分,爲角。red爲第十一徽。徽内三尺五寸,@徽外九寸,下生應鍾。 應鍾四寸六分六釐。red位在八徽内二寸七分。内二尺四寸,外二尺一寸。上生蕤賓。 蕤賓六寸二分八釐。red位在十徽、九徽之間。内三尺一寸五分,外一尺三寸五分。上生大吕。 大吕八寸三分七釐六毫。red在龍齦内二寸半。内四尺二寸半,外二寸半。下生夷則。 夷則五寸五分五釐一毫。red在九徽、八徽之間。内二尺八寸半,外一尺六寸半。下生夾鍾。 夾鍾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red爲第十二徽。徽内三尺八寸,徽外七寸。下生無射。 無射四寸八分八釐八絲。red在八徽内。徽内二尺五寸,徽外二尺。上生中吕。 中吕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red爲第十徽,亦爲角。徽内三尺四寸,徽外一尺一寸。復生變黄鍾,八寸七分八釐有奇。今少宫以下即其半聲,爲四寸三分八釐有 奇也。@以上十二律,並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約定。《周禮》鄭注以從簡便,凡律,律皆九分,分皆九釐,釐皆九絲,絲皆九忽。琴尺皆十寸,寸皆十分,分皆十釐,釐以下不收。
按:此以上爲自龍齦之内至于七徽左方十二律之位,而七徽以後之説亦附其後。蓋琴之有徽,所以分五聲之位,而配以當位之律以待抑按而取聲。而其布徽之法,則當隨其聲數之多少、律管之長短,而三分損益,上下相生,以定其位,如前之説焉。今人殊不知此,其布徽也,但以四折取中爲法,蓋亦下俚立成之小數。雖於聲律之應若簡切而易知,但於自然之法象,懵不知其所自來,則恐不免有未盡耳。
〇或曰:若子之言聲數也,律分也,徽寸也,三者之相與,皆迂回屈曲而難通,無乃出於傅會牽合之私耶?曰:律之九分也,數之八十一也,琴之八尺一寸也,三者之相與,固未嘗有異焉。今以琴之太長而不適於用也,故十其九而爲九尺,又折其半而爲四尺五寸,則四尺五寸之琴與夫九寸之律、八十一之數,亦未始有異也。蓋初絃黄鍾之宫,次絃太蔟之商,三絃中吕之角,四絃林鍾之祉,五絃南吕之羽,六絃黄清之少宫,七絃太清之少商,皆起於龍齦,皆終於臨岳,其長皆四尺五寸,是皆不待抑按而爲本律自然之散聲者也。而是七絃者,一絃之中又各有五聲、十二律者凡三焉。且以初絃五聲之初言之,則黄鍾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爲宫聲之初矣。red數八十一,律九寸,琴長四尺 五寸。 太蔟則應於十三徽之左而爲商,red數七十二,律八寸,徽内四尺。 姑洗則應於十一徽而爲角,red數六十四,律七寸一分,徽内三尺五寸。中吕應於十而爲角,律六寸五分八釐有奇,徽内三尺五寸。但姑洗唯三絃用之,餘絃皆用中吕。 林鍾則應於九而爲祉,red數五十四,律六寸,徽内三尺。 南宫則應於八而爲羽。red數四十八,律六寸,徽内二尺七寸。 〇次絃則太蔟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爲商之初矣,red用宫數,後倣此。 而其姑角應於十三之左,red用商數。後倣此。 林祉應於十,南羽應於九,黄清少宫應於八之右。〇三絃則姑洗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爲角之初矣,而林祉應於十三,南羽應於十一,黄清少宫應於九,太清少商應於八。〇四絃則林鍾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爲祉之初矣,而南羽應於十三,黄清少宫應於十,太清少商應於九,少角應於八。〇五絃則南吕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爲羽之初矣,黄清少宫則應於十二,少商應於十,少角應於八、九之間。〇六絃之黄清則固起於龍齦,而爲少宫之初矣,少商則應於十三,少角則應於十,少祉則應於九,少羽則應於八。〇七絃之太清則固起於龍齦,而爲少商之初矣,少角則應於十二,少祉則應於十,少羽則應於九,少宫之少則應於七、八之間。故皆按其應處而鼓之,然後其聲可得而見,而聲數律分與其徽内之長無不合焉。然此皆黄鍾一均之聲也。若大吕、夾鍾、蕤賓、夷則、無射、應鍾之爲律,則無所用於黄鍾,故必因旋宫而後合於五聲之位。其在於此則雖有定位,而未當其用也。red大在黄、太之間,律八寸三分七釐有奇,内四尺二寸半。〇夾在太、姑之間,律七寸四分三釐有奇,内三尺八寸。〇蕤在中、林 之間,律六寸二分八釐,内三尺一寸五分。〇夷在林、南之間,律五寸五分五釐有奇,内二尺八寸半。〇無在南右,律四寸八分八釐有奇,内二尺五寸。〇應在無右,律四寸六分六釐,内二尺四寸。〇蔟宫見本章圖説。@
若自七徽之後以至四徽之前,則五聲、十二律之應亦各如其初之次而半之。@ 初絃七徽承羽而爲宫,六、七間爲商,六右爲角,五爲祉,四、五間爲羽。〇次絃七徽承宫而爲商,六左爲角,六右爲祉,五爲羽,四、五間爲宫。〇三絃七徽承商而爲角,六爲羽,五爲宫,五右爲商。〇四絃承角而爲祉,六左爲羽,六右爲宫,五爲商,四、五間爲角。〇五絃七徽承祉而爲羽,六左爲宫,六右爲商,五右爲角,四、五間爲祉。〇六絃承羽而爲宫,七右爲商,五右爲角,五爲祉,四、五間爲羽。〇七絃承宫而爲商,六左爲角,六右爲祉,五爲羽,四、五間爲宫。 四徽之後以至一徽之後,則其聲律之應次第又如其初而又半之。red此一節聲難取而用處希,不能盡載,然其大概次第亦與上兩節不異,但加促密耳。〇凡五絃起於龍齦,初絃五聲,次絃四聲,三絃三聲,四絃二聲,五絃一聲,凡十五聲,@皆正聲。〇初絃七徽,次絃八徽,三絃九徽,@四絃十徽,五絃十二徽,六絃龍齦以後,爲第二宫,各五聲,七絃龍齦以後,四聲,凡三十四聲,皆少聲。〇初絃四徽以下至七絃八、七間以後,爲第三宫,各五聲,凡三十五聲,皆少少聲。〇初絃一徽之後下至七絃四、五之間,初絃一聲,次絃二聲,三絃三聲,四絃四聲,五絃五聲,六絃五聲,七絃四聲,凡十九聲,猶爲少少,入前三十五聲數内。唯六絃一聲,七絃二聲,凡三聲,爲第四宫,又别爲少少少聲,通爲三十八聲。〇合一琴而計之,爲百十有三聲。@ 但七徽之左爲聲律之初,氣厚身長,@聲和節緩,故琴之取聲多在於此。七徽則爲正聲正 律,初氣之餘,承祉羽既盡之後,而黄鍾之宫復有應於此者。且其下六絃之爲聲律,亦皆承其已應之次以復於初,而得其齊焉。氣已消而復息,聲已散而復圓,是以雖不及始初之全盛,而君子猶有取焉。過此則其氣愈散,地愈迫,聲愈高,節愈促,而愈不可用矣。此六徽以後所以爲用之少,雖四徽亦承以應之,次以復於初而得其齊,而終有所不能反也。red此處但泛聲多取之,自當别論;而俗曲繁聲亦或有取,則亦非君子所宜聽也。 大抵琴徽之分布聲律,正與候氣同是一法,而亦不能無少異。候氣之法,闕地爲坎,盈尺之下,先施木案,乃植十二管於其上,而實土埋之。上距地面,皆取一寸而止。其管之底,則各隨其律之短長以爲淺深。黄鍾最長,故最深而最先應。應鍾最短,故最淺而最後應。今移其法於琴而論之,則所謂龍齦,即木案之地也。所謂臨岳,即地面之平也。聲應之處,即其律寸之短長、距案之遠近也。故按此鼓之,而其聲可見,此其所同也。但律之次第左起而右行者,以氣應先後爲之序,自地中而言之也;徽之次第右起而左行者,以律管入地淺深爲之序,據人在地上目所見者而言之也。此其似異而實同者也。其甚異者,則管虚而絃實;管有長短而無大小,red圍皆九分,徑皆三分。 絃有大小而無短長;管上平而下不齊,絃則下齊而同起於龍齦也。是以候氣者異管而應不同時,既應則其氣遂達於上而無復升進之漸。布徽者亦異絃,而應於同時,既應則各得其量之所受,red如以弦大小爲五聲之序。 而循序以漸進,至于三周而後已,此其甚不同者也。然明者觀 之,以其所異,乘除準望而求其所同,則是乃所以益見其同而無可疑者。但自有琴以來,通儒名師未有爲此説者,余乃獨以荒淺之學、聾聵之耳,一旦臆度而誦言之,宜子之駭於聽聞而莫之信也。然吾豈以是而必信於當世之人哉,姑以記余之所疑焉耳。抑此七絃,既有散絃所取五聲之位,又有按徽所取五聲之位,二者錯綜,相爲經緯,其自上而下者皆自上絃遞降一等,其自左而右者則終始循環,或先或後,每至上絃之宫而一齊焉。蓋散聲,陽也,通體之全聲也,無所受命而受命于天者也;七徽,陰也,全律之半聲也,受命於人,而人之所貴者也。但以全聲自然無形數之可見,故今人不察,反以中徽爲重而不知散聲之爲尊,甚矣其惑也。至其三宫之位,則左陽而右陰,陽大而陰小,陽一而陰二。故其取類,左以象君,右以象臣。而二臣之分,又有左右,左者陽明,故爲君子而近君,右者陰濁,故爲小人而在遠。以一君而御二臣,能親賢臣,遠小人,則順此理而國以興隆。親小人,遠賢臣,則咈此理而世以衰亂。是乃事理之當然,而非人之所能爲也。又凡既立此律以爲宫,則凡律之當徽而有聲者,皆本宫用事之律也;其不當徽而無聲者,皆本宫不用之律也。red唯第十二徽有徽無聲,亦不當用,未詳其説。 律旋而宫變,則時異而事殊。其遭時而偶俗者,@自當進據可爲之會而發其鳴聲;其背時而忤俗者,自當退伏無人之境而箝其頰舌。此亦理勢之當然,而其詳則旋宫之圖説盡 之矣。
定律
沈氏《筆談》據唐人《琵琶録》,以爲調琴之法,須先以管色合字定宫絃,乃以宫絃下生祉,祉上生商,上下相生,終於少商。凡下生者隔二絃,上生者隔一絃取之。凡絲聲皆當如此。但今人苟簡,不復以管定聲,故其高下無法,出於臨時。
按:沈氏所言,可救流俗苟簡之弊。世之言琴者,徒務布爪取聲之巧,其韻勝者乃能以蕭散閒遠爲高耳,豈復知禮樂精微之際,其爲法之嚴密乃如此而不可苟哉!然其曰以合聲定宫絃者,亦黄鍾一均之法耳。不知沈氏之意,姑舉一隅以見其餘耶,抑以琴聲之變爲盡於此而遂已也?若曰姑舉一隅,而當别用旋宫之法以盡其變,則又當各以其字命之,而不得定以合聲爲宫也。蓋今俗樂之譜,厶則合之爲黄也,則四下之爲大也,則四上之爲大也,二則一下之爲夷也,二則一上之爲姑也,則上之爲中也,厶則勾之爲蕤也,厶則尺之爲林也,@乛則 下之爲夷也,乛則 上之爲南也, 則凡下之爲無也, 則凡上之爲應也,六則六之爲黄清也,丌則五下之爲大清也,丌則五上之爲太清也,□則□上之爲夾清也,@此聲俗工皆能知之,但或未識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爲此,故附見其説云。red按:今俗樂或謂高於古雅樂三律,則合字乃夾鍾也。 沈氏後章即言:「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弱,合字比太蔟徽下,却以凡字當宫聲,比宫之清宫徽高。外方樂又高坊一均以來。惟契丹樂聲,比教坊樂下二均,疑唐之遺聲也。」若如沈説,則方外合字真爲夾鍾矣。若便以此爲黄鍾,恐聲已高急,更用旋宫至辰巳位,即已爲林、夷,非唯不容彈,亦不可得而上矣。更詳之。
調絃
調絃之法,散聲隔四而得二聲,red宫與少宫,商與少商。 中徽亦如之而得四聲,red按上散下得二聲,按下散上得二聲,其絃則同。 八徽隔三而得六聲,red宫與羽,商與少宫,角與少商。按上得三聲,按下得三聲。 九徽按上者隔二而得四聲。red宫與祉,商與羽,角與少宫,祉與少商,爲四。〇内角聲在九、十間四之一,@〇少濁。 按下者隔一而得五聲。red少商與羽,少宫與祉,羽與角,祉與商,角與宫,爲五。〇内角聲在九、八間四之一,少清。 十徽按上者隔一而得五聲。red宫與角,商與祉,角與羽,祉與少宫,羽與少商,爲五。〇内角聲在十一徽,少濁。 按下者隔二而得四聲。red少商與祉,少宫與角,羽與商,祉與宫,爲四。〇内角聲在十一徽,少濁。 十三徽之左,比絃相應而得六聲。red宫與商,商與角,角與祉,祉與羽,羽與少宫,少宫與少商,凡六。
右調絃之法,大概如此。然惟九徽爲得其相生之序。十徽則雖律吕相得,而其倫序倒置若有未諧,故沈氏説以隔二者爲下生,隔一者爲上生。蓋九徽之宫,隔二者生散祉,而散祉隔一上生十徽之商;九徽之商,隔二下生散羽,而散羽隔一上生十一徽之角;九徽之角,隔二下生散少宫,而散少宫隔一上生十徽之 祉;九徽之祉,隔二下生散少商,而散少商隔一上生十徽之羽也。如此,則九徽之隔二者常以木聲命散聲,十徽之隔一者常以散聲命木聲,然後十徽之按上、按下者,亦皆得以協其相生之序,此又不可不知也。此外諸絃號爲相應者,則但以散聲、木聲同於一律而自相醻酢,至於相生之序則無取焉。然散聲者,全律之首,七徽者,散聲之貳,故其應聲渾厚寬平,最爲諧韻。特以中三絃者孤孑特立,無上下之交焉,則其爲用,有所不周。若八徽之三聲,十三徽之六聲,則爲律雖同,而絲木有異,是以其聲雖應而不和,如人心不同而强相然諾,外雖和悦,而中實乖離。求其天屬自然,真誠和協,則惟九徽、十徽與十一徽之三絃爲然。此調絃之法所以必於此而取之,亦非人力之所能爲也。或者見其如此而不深求其故,遂以己意强爲之説,以爲九徽者,林鍾之位,十徽者,中吕之位,林鍾爲黄鍾之所生,而中吕又爲能反生黄鍾者,所以得爲調絃之地,而非他徽之可及,此其爲説亦巧矣。然使果有是理,則曷爲不直於黄鍾焉調之,而必爲此依傍假託之計耶?若角聲二律之説,則予嘗竊怪古之爲樂者通用三分損益、隔八相生之法,若以黄鍾爲宫,則姑洗之爲角有不可以毫髮差者。而今世琴家獨以中吕爲黄鍾之角,故於衆樂常必高其一律然後和,唯第三絃本是角聲,乃得守其舊而不變。流傳既久,雖不知其所自來,然聽以心、耳,亦知其非人力之所能爲也。昔人亦有爲之説者,皆無足取。其曰五聲之象,角實爲民,以民爲貴,故於此焉上之者,其穿鑿 而迂踈,固已甚矣;又以爲姑洗爲正角,中吕爲慢角者,則恐此等變調隨世而生,又非獨此爲然也。近世惟長樂王氏之書,所言禮樂最爲近古,然其説琴亦但以第三絃爲律中中吕,而不言其所以然者。予於是益以爲疑,乃爲之深思而有得焉,然後知古人所以破去三分損益、隔八相生之明法,而俛焉以就此位之僭差者,乃爲迫於聲律自然之變,有不得已而然也。蓋建樂立均之法,諸律相距間皆一律,而獨宫羽、祉角之間各間二律,相距既遠,則其聲勢隔闊而有不能相通之患,然猶幸其隔八之序,五聲既備,即有二律介於宫與祉、角之間,於是作樂者因而取之,謂之二變。然後彼四聲者乃得連續無間而七均備焉。@唯琴則專用正聲,不取二變,故於二位之闕無以異乎衆樂之初。然又以其别有二少,而少宫之分地位近於變宫,@故宫、羽之間有以補之而不至於大闕。惟祉、角之間既爲闊遠,欲以少商補之,則其分寸、地位相望甚遠而不可用,是以巳午二位特爲空闕,而角聲之勢必將乘其間隙進而干之,以求合於林祉,然其本位若遂空虚而無主,則姑、夾兩位又成曠闊,而商角二聲將不能以相通。幸而三絃姑洗之本聲與十一徽姑洗之本位自有相得而不能相離者,乃獨固守其所而不肯去,於是姑前中後皆得秪間一律而無空闕之患,是亦律吕性情自然之變有如此者,而非人力所能爲也。然非古之哲人機神明鑒有以盡其曲折之微, 則亦孰能發其精藴,著爲明法,以幸後世之人哉!深究其端,殆未易以常理論也。今好事者乃有見二律之兼用,遂通五均數爲六律,而謂凡《周禮》、《孟子》之單言六律者,皆以是言,而非六律六同之謂。果如其言,則是《周禮》、《孟子》皆爲專指琴之一器而言,且使衆樂之七均皆廢,而所謂七音七始,亦皆虚語矣。嗚呼,異哉!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六十六終
福州府儒學訓導鄭璉校正
校記
共43項
「王」,原作「生」,據閩本、浙本、天順本改。
「方」,原作「右」,據閩本、浙本改。
「叶」,原作「吐」,據閩本、浙本、天順本改。
「吏」,原作「反」,據浙本改。
「漿」,原作「醬」,據閩本、浙本改。
「灑」,原作「邐」,據浙本改。
「灑」,原作「有」,據浙本、天順本改。
「隅」,原作「偶」,據浙本、天順本改。
「燭」,原作「獨」,據浙本改。
「反」,原脱,據浙本補。
「王」上,原衍「一」,據閩本删。
「云」字,原重,據浙本删。
「策」,原作「象」,據浙本、天順本改。
「三少」,原脱,據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朱文公易説》卷二二引《蓍卜考誤》補。
「直」,原作「易」,據浙本、天順本及《朱文公易説》卷二二引《蓍卜考誤》改。
「尤」,原脱,據閩本、浙本、天順本補。
「但」,原作「祖」,據閩本、浙本、天順本改。
「後」,原脱,據浙本及《朱文公易説》卷二二引《蓍卜考誤》補。
「二」,原作「三」,據浙本及《朱文公易説》卷二二引《蓍卜考誤》改。
「 」,原圖八圓皆白,今據浙本及《朱文公易説》卷二二引《蓍卜考誤》改。
上「一」字,原作「二」,據浙本及《朱文公易説》卷二二引《蓍卜考誤》改。
「也」,原作「者」,據浙本、天順本改。
「及」,原作「反」,據浙本改。
「又曰」至「尤不可以不辨」共四段文字原在「過揲二十八策」、「過揲二十四策」二圖之後,據淳熙本、天順本、《朱文公易説》卷二二引《蓍卜考誤》移正。
「二」,原作「一」,據浙本改。
「數」,原脱,據浙本、天順本補。末空格一字當爲「四」。
「法」,原作「私」,據浙本改。
此表排列形狀各本皆誤,疑當如左:
第一變、第二變、第三變
掛撲左执左撲右执右、掛撲左执左撲右勃右、掛撲左执左撲右执右
甲 乙 丙閭 丁 戊閏 己 庚 辛闆 壬 癸閏 甲 乙 丙間 丁 戊園
「三」,原作「二」,據浙本、天順本改。
「徽」,原脱,據閩本、浙本、天順本補。
「也」下,底本原有一墨丁。
「蔟」,《正訛》改作「旋」。
「如」,原作「於」,據浙本改。
「五」,原作「九」,據閩本、浙本改。
「徽」,原作「聲」,據浙本改。
「三」,浙本作「二」。
「厚」,原作「後」,據閩本、浙本改。
「偶」,原作「遇」,據浙本、天順本改。
「厶」,浙本、天順本作「人」。
前一「□」原脱,據閩本、浙本補。
「一」,原脱,據閩本、浙本補。
「彼」,原作「被」,據浙本、天順本改。
「分」,《正訛》於其下補「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