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六十八
雜著
跪坐拜説
古人之坐者,兩膝著地,因反其蹠而坐於其上,正如今之胡跪者。其爲肅拜,則又拱兩手而下之至地也。其爲頓首,則又以頭頓于手上也。其爲稽首,則又卻其手而以頭著地,亦如今之禮拜者。皆因跪而益致其恭也。故《儀禮》曰「坐取爵」,曰「坐奠爵」,《禮記》曰「坐而遷之」,曰「一坐再至」,曰「武坐致右軒左」,《老子》曰「坐進此道」之類,凡言坐者,皆謂跪也。若漢文帝與賈生語,不覺膝之前於席,管寧坐不箕股,榻當膝處皆穿,皆其明驗。red《老子》云:「雖有拱璧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蓋坐即跪也,進猶獻也,言以重寶厚禮與人,不如跪而告之以此道也。今説者乃以爲坐禪之意,誤矣。 然《記》又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莊子》亦云「跪坐而進之」,則跪與坐又似有小異處。疑跪有危義,故兩膝著地,伸腰及股而勢危者爲跪;兩膝著地,以尻著蹠而稍安者爲坐也。又《詩》云「不遑啓居」,而其《傳》以啓爲跪;《爾雅》以妥爲安,而《疏》以爲「安定之坐」。夫以啓對居而訓啓爲跪,則居之爲坐可見。以妥爲安定之坐,則跪之爲危坐亦可知。蓋兩事相似,但一危一安爲小不同耳。至於拜之爲禮亦無所考,但杜子春説太祝九拜處,解奇 拜云:「拜時先屈一膝,今之雅拜也。」夫特以先屈一膝爲雅拜,則他拜皆當齊屈兩膝,如今之禮拜明矣。凡此三事,書傳皆無明文,亦不知其自何時而變,而今人有不察也。頃年屬錢子言作白鹿禮殿,欲據《開元禮》,不爲塑像而臨祭設位,子言不以爲然,而必以塑像爲問。予既略爲考禮如前之云,又記少時聞之先人云:「嘗至鄭州,謁列子祠,見其塑像席地而坐。」則亦并以告之,以爲必不得已而爲塑像,則當放此以免於蘇子俯伏匍匐之譏。子言又不謂然。會予亦辭江東之節,遂不能强,然至今以爲恨也。red《東坡文集·私試策問》云:「古者坐於席,故籩豆之長短、簠簋之高下,適與人均。今土木之像既已巍然於上,而列器皿於地,使鬼神不享則不可知;若其享之,則是俯伏匍匐而就也。」@ 其後乃聞成都府學有漢時禮殿,諸像皆席地而跪坐,文翁猶是當時琢石所爲,尤足據信,不知蘇公蜀人,何以不見而云爾也。及楊方子直入蜀帥幕府,因使訪焉,則果如所聞者,且爲寫放文翁石象爲小土偶以來,而塑手不精,或者猶意其或爲加趺也。去年又以屬蜀漕楊王休子美。今乃并得先聖、先師二像,木刻精好,視其坐後兩蹠,隱然見於帷裳之下,然後審其所以坐者,果爲跪而亡疑也。惜乎白鹿塑像之時,不得此證以曉子言,使東南學者未得復見古人之像,以革千載之繆,爲之喟然太息。姑記本末,寫寄洞學諸生,使書而揭之廟門之左,以俟來者考焉。
周禮太祝九𢷎辯
《疏》云:此九拜之中,四種是正拜。五者逐事生名,@還依四種正拜而爲之也。又云:稽首、頓首、空首,此三者,正拜也。肅拜,婦人之正拜也。其餘五者附此四種,振動、吉拜、凶拜、褒拜附稽首,奇拜附空首。又云:空首一拜,其餘皆再拜。肅拜或再□,故郤至三肅使者。
一曰稽首。
《注》曰:「拜頭至地也。」《疏》曰:先以兩手拱至地,及頭至手,又引頭至地多時也。稽首,稽留之字也。稽首,拜中最重,臣拜君之拜。哀十七年,公會齊侯,盟於蒙,孟武伯相。齊侯稽首,公則拜。齊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無所稽首。」襄三年,公如晉,孟獻子相。公稽首,知武子曰:「天子在,君辱稽首,寡君懼矣。」《郊特牲》曰:「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是諸侯于天子,大夫于諸侯,皆當稽首。
二曰頓首。
《注》曰:「拜頭叩地也。」《疏》曰:先以兩手拱至地,乃頭至手,而又引頭即舉也。頭叩地,謂若以首叩物然。此平敵自相拜,家臣於大夫及凡自敵者,皆當從頓首之拜也。《記疏》曰:「頭叩地,不停留地也。」又曰:「諸侯相拜則然。」
三曰空首。
《注》曰:「拜頭至手,所謂拜手也。」《疏》曰:先以兩手拱至地,乃頭至手也。以其頭不至地,故各空首。red各疑「名」字之誤。 君答臣下拜也。其有敬事亦稽首。《洛誥》曰「拜手稽首」是也。又曰:稽首、頓首、空首,此三者相因而爲之。空首而引頭頓地即舉,故名頓首;而引頭至地稽留多時,故名稽首。此三者之正拜也。
四曰振動。
《注》曰:「戰栗變動之拜。《書》曰:『王動色變。』」《記疏》曰:「謂有敬懼,故爲振動。」《疏》曰:「案《中候膺》云:『季秋七月甲子,赤雀銜丹入酆,王再拜稽首受。』案今文《太誓》:『得火烏之瑞,使以周公書報於王,王動色變。』雖不見拜文,與文王受赤雀之命同爲稽首拜也。」
五曰吉𢷎。六曰凶𢷎。
《注》曰:「吉拜,拜而後稽顙,謂齊衰不杖以下者。言吉者,此殷之凶拜,周以其拜與頓首相近,故謂之吉拜云。凶拜,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 《疏》曰:拜而後稽顙,謂先作頓首,後作稽顙,稽顙還是頓首,但觸地無容則謂之稽顙。 《記》曰:「拜而後稽顙,頽乎其順也;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 《疏》曰:拜是爲親痛深貌,惻隱之至也。 《記》又曰:晉獻公薨,秦穆公使人弔公子重耳,勸其反國。重耳稽顙而不拜,哭而起。穆公曰:「稽顙而不拜,則未爲後也,故不 成拜。哭而起,則愛父也。」 《疏》曰:「若爲後,則當拜謝其恩。今不受其勸,故不拜謝。所以稽顙者,自爲父喪哀號也。凡喪禮,先稽顙而後拜,乃成。直稽顙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今既聞父死,勸其反國之義,哀慟而起,若欲攀轅然,故云『則愛父也』。」
七曰奇𢷎。八曰褒𢷎。
《注》曰:「杜子春云:『奇,讀爲奇偶之奇。』鄭大夫云:『奇拜謂一拜,答臣下拜。』褒拜,再拜神與尸。杜子春書又曰:『奇拜,先屈一膝,今雅拜是。』」《疏》云:「後鄭不從此説。」
九曰肅𢷎。
《注》曰:「肅拜但俯下手,今時撎是也。介者不拜,故曰:『爲事故敢肅使者。』」《疏》曰:「肅拜者,拜中最輕,唯軍中有此肅拜,婦人亦以肅拜爲正。」又曰:《儀禮》賓撎入門。推手曰揖,引手曰撎。《記疏》曰:「《少儀》,婦人吉事,@雖有君賜,肅拜。」
壺説
今詳《經》文,不言壺之圍徑,而但言其高之度,容之量,以爲相求互見之功,@且《經》言其所容止於斗有五升,而《注》乃以二斗釋之,則《經》之所言者,圓壺之實數,而《注》之所言,乃借以方體言之,而算法所謂虚加之數也。蓋壺爲圓形,斗五升爲奇 數,皆繁曲而難計,故算家之術,必先借方形,虚加整數以定其法,然後四分去一以得圓形之實。此鄭氏所以舍斗五升之經文,而直以二斗爲説也。然其言知借而不知還,知加而不知减,乃於下文遂并方體之所虚加以爲實數,又皆必取全寸,不計分釐,定爲圓壺腹徑九寸,而圍二尺七寸,則爲失之。疏家雖知其失,而不知其所以失,顧乃依違其間,訖無定説,是以讀者不能無疑。今以算法求之:凡此定二斗之量者,計其積實當爲三百二十四寸。而以其高五寸者分之,則每高一寸,爲廣六十四寸八分。此六十四寸者自爲正方,又取其八分者割裂而加於正方之外,則四面各得二釐五毫之數。乃復合此六十四寸八分者五爲一方壺,則其高五寸,其廣八寸五釐,而外方三尺二寸二分,中受二斗,如《注》之初説矣。然此方形者,算術所借以爲虚加之數爾。若欲得圓壺之實數,則當就此方形規而圓之,去其四角虚加之數四分之一,使六十四寸八分者但爲四十八寸六分,三百二十四寸者但爲二百四十三寸,則壺腹之高雖不减於五寸,其廣雖不减於八寸五釐,而其外圍則僅爲二尺四寸一分五釐,其中所受僅爲斗有五升,如《經》之云,無不諧會矣。
深衣制度red 并圖
裁用細白布,度用指尺。
中指中節爲寸。
衣二幅,不裁,其長過脇下,屬於裳。
用布二幅,中屈而下垂之,如今之直領衫,但不裁破掖下,每幅之下屬裳三幅。
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
用布六幅,每幅裁爲二幅,一頭廣,一頭狹,狹頭當廣頭之半,以狹頭向上而聯其縫以屬於衣,每三幅屬衣一幅。
圓袂。
用布二幅,各中屈之,如衣之長,屬於衣之左右而縫合其下以爲袂。其本之廣如衣之長,而漸圓殺之,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
方領。
兩襟相掩,衽在掖下,則兩領之會自方。
曲裾。
用布一幅如裳之長,交解裁之,疊兩廣頭並令向上,布邊不動,但稍裁其内旁太半之下,令漸如魚腹,末如鳥喙,内向而緝之,相沓綴於裳上之右旁以掩裳際。右幅在下,左幅在上,布邊在外,裁處在内。
衣裳皆緣。
緣用黑繒,具父母以青,大父母以繢。領表裏各二寸,裳下及邊表裏各一寸半,皆就布緣。袂口表裏亦寸一半,布外接出。
大帶。
帶用白繒,廣四寸,夾縫之。其長圍要,而結於前,再繚之爲兩耳,及垂其餘爲紳,下與裳齊。以繒緣其紳之兩旁及下,表裏各半寸,如緣之色。復以五綵絛廣二分約其相結處,@長與紳齊。
緇冠,
糊紙爲之武,高寸許,前後三寸,左 右四寸。上爲五梁,辟積,左縫,廣四寸,長八寸,跨頂前後,著於武外,反屈其兩端各半寸,内向,黑漆之。武之兩傍,半寸之上,竅以受笄。笄用齒骨,凡白物。
幅巾。
用黑繒六尺許,刺一邊作巾額。當中作𢃣,兩旁三寸許各綴一帶,廣一寸許,長二尺許。循𢃣中上反屈之,當幅之中,斜縫向後,去其一角而復反之,使巾頂正圓,乃以額𢃣當頭前,向後圍裹,而繫其帶於緇後,餘者垂之。
黑履。
白絇繶純綦。
red ①「𢃣」,原作「辄」,據浙本、天順本改。
殿屋廈屋説
殿屋五間,前皆爲堂,後爲房室。中間 之前爲兩楹間,後爲室。東間之前爲東楹之東,又少東爲阼階,上少北爲東序,後爲東房。西間之前爲西楹之西,又少西爲賓階,上少北爲西序,後爲西房。序即牆也,red設位在東西序者,負牆而立也。 其南爲序端。東序之東、西序之西爲夾,red亦謂之廂。又《説文》云:「廂,廊也。」「廊,東西序也。」此亦可見。但疑「序」下脱一「外」字。 其前爲東西堂,其後爲東西夾室。夾外之廣爲側階,房後爲北階。red此其地之盤也。 其棟,則中三間爲一棟,横指東西,至兩序之上而盡;遂自此處分爲四棟,邪指四隅,上接横棟,下與霤齊。red此其上棟之制,所謂四阿也。 其宇,則横棟前後即爲南北兩下,横棟盡外即爲東西兩下,四棟之旁即各連所向而下。四面榱桷覆堂廉出階外者,謂之廡。red《説文》云:「廡,堂下周屋也。」 其屋盡水下處謂之霤。@ 此其下宇之制也。@
厦屋則前五間,後四間,red無西房。堂中三間之後只分爲兩間,東房、西室。@ 其餘並如殿屋之制。但五間皆爲横棟,棟之前後皆爲兩下之宇。横棟盡外有版下垂,謂之摶風。摶風之下亦爲兩廡,接連南北,以覆側階。但其廡亦不出摶風之外耳。red《儀禮疏》云:「卿大夫爲夏屋,其室兩下而四周之。」
殿屋四阿連下爲廡。四面之簷,其水皆多,故其簷皆得以霤爲名。厦屋南北兩下之廡與殿屋同,故其簷亦謂之霤。東西兩廡則但爲腰簷,不連棟下,又不出摶風之外,雖或有水,亦不能多,故但謂之榮,謂之翼,而不得以霤名也。red榮、翼乃接 簷之名,@《疏》乃直指摶風,誤矣。
明堂説
論明堂之制者非一。熹竊意當有九室,如井田之制。東之中爲青陽太廟,東之南爲青陽右箇,東之北爲青陽左箇。南之中爲明堂太廟,南之東red即東之南。 爲明堂左箇,南之西red即西之南。 爲明堂右箇。西之中爲總章太廟,西之南red即南之西。 爲總章左箇,西之北red即北之西。 爲總章右箇。北之中爲玄堂太廟,北之東red即東之北。 爲玄堂右箇,北之西red即西之北。 爲玄堂左箇。中是爲太廟太室。凡四方之太廟異方所,其左箇、右箇,則青陽之右箇乃明堂之左箇,明堂之右箇乃總章之左箇也;總章之右箇乃玄堂之左箇,玄堂之右箇乃青陽之左箇也;但隨其時之方位開門耳。太廟太室,則每季十八日天子居焉。古人制事多用井田遺意,此恐是也。
儀禮釋宫
宫室之名制不盡見於經。其可攷者,宫必南鄉,廟在寢東,皆有堂有門,其外有大門。
《周禮》:「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宫南鄉而廟居左,則廟在寢東也。寢廟之大門,一曰外門,其北蓋直寢,故《士喪禮注》以寢門爲内門、中門。凡既入外門,其向廟也,皆曲而東行,又曲而北。案《士冠禮》,賓立于外門之外,主人迎賓入,「每曲揖,至于廟門」,《注》曰:「入外門,將東曲揖;直廟,將北曲又揖。」是也。又按《聘禮》,公迎賓于大門内,「每門每曲揖,及廟門」,賈氏曰:諸侯五廟,太祖之廟居中,二昭居東,二穆居西。每廟之前,兩旁有隔牆,牆皆有閤門。諸侯受聘于太祖廟,太祖廟以西隔牆有三大門,東行至太祖廟凡經三閤門,故曰每門也。大夫三廟,其牆與門亦然,故賓問□□,@大夫迎賓入,亦每門每曲揖,乃及廟門。其説當考。大夫、士之門,惟外門、内門而已。諸侯則三,天子則五。庠序則惟有一門。《鄉飲酒》、《射禮》,主人迎賓于門外,入門即三揖至階是也。
堂之屋,南北五架。中脊之架曰棟,次棟之架曰楣。
《鄉射禮》記曰:「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注》曰:「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棟,次曰楣,前曰庪。」賈氏曰: 「中脊爲棟,棟前一架爲楣,楣前接簷爲庪。」今見於《經》者,惟棟與楣而已。棟一名阿。案《士昏禮》,賓升,當阿致命,《注》曰:「阿,棟也。」又曰:「入堂深,示親親。」賈氏曰:凡賓升皆當楣,此深入當棟,故云入堂深也。又按《聘禮》,賓升亦當楣,賈氏曰:凡堂皆五架,則五架之屋通乎上下,而其廣狹隆殺則異爾。
後楣以北爲室與房。
後楣之下,以南爲堂,以北爲室與房。室與房東西相連爲之。案《少牢饋食禮》,主人室中獻祝,祝拜于席上,坐受。《注》曰:「室中迫狹。」賈氏曰:棟南兩架,北亦兩架,棟北楣下爲室,南壁而開户。以兩架之間爲室,故云迫狹也。《昏禮》賓當阿致命,鄭云「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棟北乃有室也。序之制則無室。案《鄉射禮》記曰:「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注》曰:序無室,可以深也。又《禮》「席賓南面」,《注》曰:「不言于户牗之間者,此射于序。」賈氏曰:無室則無户牗故也。《釋宫》曰:「無室曰榭。」榭即序也。
人君左右房,大夫、士,東房西室而已。
《聘禮》記:若君不見,使大夫受聘,升受,負右房而立。《大射儀》:薦脯醢由左房。是人君之房有左右也。《公食大夫禮》記:筵出自東房。《注》曰:「天子、諸侯左右房。」賈氏曰:言左對右,言東對西。大夫、士惟東房西室,故直云房而已。然按《聘禮》,賓館于大夫、士,君使卿還玉于館也,賓亦退負右房,則大夫亦有右房矣。又《鄉飲酒禮》記薦出自左房,《少牢饋食禮》,主婦薦自東房,亦有 左房、東房之稱,當攷。
室中西南隅謂之奥。
邢昺曰:室户不當中而近東。西南隅最爲深隱,故謂之奥,而祭祀及尊者常處焉。
東南隅謂之窔。red烏吊反。
郭氏曰:窔亦隱闇。
西北隅謂之屋漏。
《詩》所謂「尚不愧于屋漏」是也。《曾子問》謂之「當室之白」。孫炎曰:「當室日光所漏入也。」鄭謂:「當室之白,西北隅得户明者。」《經》止曰「西北隅」。
室南其户,户東而牗西。
《説文》曰:「户,半門也。」「牗,穿壁以木爲交窗也。」《月令正義》曰:古者窟居,開其上取明,雨因霤之,是以後人户室爲中霤,開牗者,象中霤之取明也。牗一名鄉,其扇在内。案《士虞禮》,祝闔牗、户,如食間,啓户,啓牗鄉。《注》曰:「牗先闔後啓,扇在内也。鄉、牗一名。」是也。
户牗之間謂之依。
郭氏曰:「窗東户西也。」《覲禮》「斧扆」亦以設之于此而得扆名。《士昏禮注》曰:「户西者,尊處。」以尊者及賓客位于此,故又曰客位。
户東曰房户之間。
《士冠禮注》曰:「房西,室户東也。」寢廟以室爲主,故室户專得户名,凡言户者皆室户,若房户則兼言房以别之。大夫、士房户之間,於堂爲東西之中。按《詩正義》曰:「《鄉飲酒義》云:『尊于房户之間,賓主共之。』由無西房,故以房與 室户之間爲中也。」又《鄉飲酒禮》席賓于户牗間,而《義》曰「坐賓于西北」,則大夫、士之户牗間在西,而房内間爲正中明矣。人君之制,經無明證。按《釋宫》曰:「兩階間謂之鄉。」郭氏曰:「人君南鄉當階間。」則人君之室正中,其西爲右房,而户牗間設扆處正中矣。又按《詩·斯干》曰:「築室百堵,西南其户。」《箋》曰:「天子之寢左右房,異於一房者之室户也。」《正義》曰:大夫唯有一東房,@故室户偏東,與房相近。天子、諸侯既有右房,則室當在其中,其户正中,比一房之室户爲西。當攷。
房户之西曰房外。
《士昏禮·記》:「母南面于房外,女出于母左。」《士冠禮》:「尊于房户之間」,「若庶子則冠于房外,南面」。《注》曰:「謂尊東也。」是房户之西得房外之名也。房之户於房南壁,亦當近東。案《士昏禮注》曰:北堂在房中半以北,南北直室東隅,東西直房户與隅間。隅間者,蓋房東西之中,兩隅間也。房中之東,其南爲夾。洗直房户,而在房東西之中,則房户在房南壁之東偏可見矣。
房中半以北曰北堂,有北階。
《士昏禮·記》:「婦洗在北堂,直室東隅。」《注》曰:「北堂,房中半以北。」賈氏曰:「房與室相連爲之房,無北壁,故得北堂之名。」按《特牲饋食禮·記》:「尊兩壺於房中西墉下,南上。内賓立于其北,東面,南上。宗婦北堂,北上。」内 賓在宗婦之北,@乃云北堂,又婦洗在北堂,而直室東隅,是房中半以北爲北堂也。婦洗在北堂,而《士虞禮》主婦洗足爵於房中,則北堂亦通名房中矣。《大射儀》,工人士與梓人升下自北階,《注》曰:「位在北堂下。」則北階者,北堂之階也。
堂之上,東西有楹。
楹,柱也。古之築室者以垣墉爲基而屋其上,惟堂上有兩楹而已。楹之設,蓋於前楣之下。按《鄉射禮》曰:「射自楹間。」《注》曰:「謂射於庠也。」又曰:「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物,畫地爲物,射時所立處也。堂謂庠之堂也。又曰:「豫則鉤楹内,堂則由楹外。當物北面揖。」豫即序也。鉤楹,繞楹也。物當棟,而升射者必鉤楹内,乃北面就物,則棟在楹之内矣。物當楣,而升射者由楹外北面就物。又鄭氏以爲物在楹間,則楹在楣之下也。又按《釋宫》曰:「梁上楹謂之棁。」棁,侏儒柱也。梁,楣也。侏儒柱在梁之上,則楹在楣之下又可知矣。
堂東西之中曰兩楹間。
《公食大夫禮》,致豆實陳于楹外,簠簋陳於楹内兩楹間。言楹内外矣,又言兩楹間,知凡言兩楹間者不必與楹相當,謂堂東西之中爾。
南北之中曰中堂。
《聘禮》,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間。《注》曰:「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賓事也。」賈氏曰:後楣以南爲堂,堂凡四架,前楣與棟之間爲南北堂之中。 公當楣拜訖,更前,北侵半架受玉,故曰入堂深也。案東楹之間,侵近東楹,非堂東西之中,而曰中堂,則中堂爲南北之中明矣。又按《士喪禮注》曰:「中以南謂之堂。」賈氏曰:堂上行事,非專一所。若近户即言户東、户西,近房則言房外、房東,近楹即言東楹、西楹,近序即言東序、西序,近階即言東階、西階。其堂半以南無所繼屬者,即以堂言之。「祝淅米于堂」是也。
堂之東西牆謂之序。
郭氏曰:「所以序别内外。」
序之外謂之夾室。
《公食大夫禮》:「大夫立于東夾南。」《注》曰:「東於堂。」賈氏曰:「序以西爲正堂,序東有夾室,今立于堂下當東夾,是東於堂也。」又按《公食禮》「宰東夾北,西面」,賈氏曰:「位在北堂之南,與夾室相當。」《特牲饋食禮》「豆、籩、鉶在東房」,《注》曰:「東房,房中之東,當夾北。」則東夾之北通爲房中矣。室中之西與右房之制無明文。東夾之北爲房中,則西夾之北蓋通爲室中。其有兩房者,則西夾之北通爲右房也歟?
夾室之前曰箱,亦曰東堂、西堂。
《覲禮·記》《注》曰:「東箱,東夾之前,相翔待事之處。」《特牲饋食禮注》曰:「西堂,西夾之前近南爾。」賈氏曰:「即西箱也。」《釋宫》曰:「室有東西廂曰廟。」郭氏曰:「夾室前堂。」是東廂亦曰東堂,西箱亦曰西堂也。《釋宫》又曰:「無東西廂,有室,曰寢。」按《書·顧命疏》,寢有東夾、西夾。《士喪禮》,死于適寢,主人降,襲絰于序東。《注》曰:「序 東,東夾前。」則正寢亦有夾與箱矣。《釋宫》所謂「無東西箱」者,或者謂廟之寢也歟?凡無夾室者,則序以外通謂之東堂、西堂。按《鄉射禮》,主人之弓矢在東序東;《大射儀》,君之弓矢適東堂。《大射》之東堂,即《鄉射》之東序東也。此東、西堂,堂各有階。案《雜記》,夫人奔喪,升自側階,《注》曰:「側階,旁階。」《奔喪》曰:「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注》曰:「東階,東面階。」東面階則東堂之階,其西堂有西面階也。
東堂下、西堂下,曰堂東、堂西。
《大射儀》:賓之弓矢止于西堂下,其將射也,賓降取弓矢于堂西。堂西即西堂下也。《特牲饋食禮》:「主婦視饎爨于西堂下。」《記》曰:「饎爨在西壁。」則自西壁以東皆謂之西堂下矣。又按《大射儀》,執冪者升自西階,《注》曰:「羞膳者從而東,由堂東升自北階,立于房中。」則東堂下可以達北堂也。
堂角有坫。
《士冠禮注》曰:「坫在堂角。」賈氏釋《士喪禮》曰:「堂隅有坫,以土爲之。」或謂堂隅爲坫也。
堂之側邊曰廉堂。
《鄉飲酒禮》「設席于堂廉」,《注》曰:「側邊曰廉。」《喪大記正義》曰:「堂廉,堂基南畔,廉稜之上也。」又按《鄉射禮》:「衆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注》曰:「上堂西廉。」則堂之四周皆有廉也。
升堂兩階,其東階曰阼階。
《士冠禮注》曰:「阼,酢也,東階所 以答酢賓客也。」每階有東西兩廉。《聘禮》:「饔鼎設于西階前,當内廉。」此則西階之東廉,以其近堂之中,故曰内廉也。士之階三等。按《士冠禮》:「降三等受爵弁。」《注》曰:「下至也。」賈氏曰:《匠人》云:「天子之堂九尺。」賈、馬以爲階九等。諸侯堂宜七尺,階七等;大夫宜五尺,階五等;士宜三尺,故階三等也。兩階各在楹之外而近序。按《鄉射禮》,升階者升自西階,繞楹而東。《燕禮》,勝爵者二人升自西階,序進東楹之西,酌散交于楹北。《注》曰:「楹北,西楹之北。」則西階在西楹之西矣。《士冠禮》冠于東序之筵,而《記》曰「冠于阼」,《喪禮》欑置于西序,而《檀弓》曰「周人殯于西階之上」,故知階近序也。
堂下至門謂之庭。三分庭一,在北設碑。
《聘禮注》曰:「宫必有碑,所以識日景,知陰陽也。」賈氏釋《士昏禮》曰:「碑在堂下,三分庭一,在北。」按《聘禮》:歸饔餼醯醢夾碑,米設于中庭。《注》曰:「庭實固當中庭。」言中庭者,南北之中也。列當醯醢南,列米在醯醢南而當庭南北之中,則三分庭一在北可見矣。《聘禮注》又曰:「設碑近,如堂深。」堂深,謂從堂廉北至房室之壁。三分庭一,在北設碑,而碑如堂深,則庭蓋三堂之深也。又按鄉射之侯去堂三十丈,大射之侯去堂五十四丈,則庭之深可知,而其降殺之度從可推矣。
堂塗謂之陳。
郭氏曰:「堂下至門徑也。」其北屬階,其南接門内霤。按凡入門之後,皆三揖至階。《昏禮注》曰:「三揖者,至内霤,將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賈氏曰:「至内霤將曲者,至門内霤,主人將東,賓將西,賓主相背時也。既曲北面者,賓主各至堂塗,北行向堂時也。」至内霤而東西行趨堂塗,則堂塗接于霤矣。既至堂塗,北面至階而不復有曲,則堂塗直階矣。又按《聘禮》,饔鼎設于西階前,陪鼎當内廉,《注》曰:「辟堂塗也。」則堂塗在階廉之内矣。《鄉飲酒禮》注「三揖」曰:「將進揖,當陳揖,當碑揖。」陳即堂塗也。
中門屋爲門,門之中有闑。
《士冠禮》曰:「席于門中,闑西閾外。」《注》曰:「闑,橛也。」《玉藻正義》曰:「闑,門之中央所竪短木也。」《釋宫》曰:「樴在地者謂之臬。」郭氏曰:「即門橛也。」然則闑者,門中所竪短木在地者也,其東曰闑東,其西曰闑西。
門限謂之閾。
《釋宫》曰:「秩謂之閾。」郭氏曰:「閾,門限。」邢昺曰:「謂門下横木,爲内外之限也。」其門之兩旁木則謂之棖。棖、闑之間則謂之中門,見《禮記》。
闔謂之扉。
邢昺曰:「闔,門扉也。」其東扉曰左扉。門之廣狹,案《士昏禮》曰「納徵儷皮」,《記》曰「執皮左首隨入」,《注》曰:「隨入,爲門中阨狹。」賈氏曰:「皮皆横執之,門中阨狹,故隨入也。」《匠人》云:「廟門容大扄七箇。」大扄,牛鼎之扄,長三尺,七箇二丈一尺,彼天子廟門。此士 之廟門,降殺,甚小,故云阨狹也。推此則自士以上宫室之制雖同,而其廣狹則異矣。
夾門之堂謂之塾。
《釋宫》曰:「門側之堂謂之塾。」郭氏曰:「夾門堂也。」門之内外,其東西皆有塾,一門而塾四,其外塾南鄉。按《士虞禮》:陳鼎門外之右,「匕俎在西塾之西」。《注》曰:「塾有西者,是室南鄉。」又按《士冠禮》「擯者負東塾」,《注》曰:「東塾,門内東堂。負之,北面。」則内塾北向也。凡門之内兩塾之間謂之宁。按《聘禮》:賓問卿,大夫迎于外門外。及廟門,大夫揖入,擯者請命,賓入。三揖,並行。《注》曰:「大夫揖入者,省内事也。既有俟于宁也。」凡至門内霤,爲三揖之始。上言揖入,下言三揖並行,則俟于霤南門内兩塾間可知矣。李巡曰:「宁,正門内兩塾間。」義與鄭同。謂之宁者,以人君門外有正朝,視朝則於此宁立故耳。周人門與堂脩廣之數不著於經。案《匠人》云:「夏后氏世室,堂脩二七,廣四脩一。」堂脩謂堂南北之深,其廣則益以四分脩之一也。「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門堂通謂門與塾,其廣與脩取數於堂,得其三之二。室三之一者,兩室與門各居一分也。以夏后氏之制推之,則周人之門殺於堂之數,亦可得而知矣。
門之内外,東方曰門東,西方曰門西。
《特牲饋食禮注》曰:「凡鄉内以入爲左右,鄉外以出爲左右。」《士冠禮注》又曰:「出以東爲左,入以東爲右。」以入爲左右,則門西爲左,門東爲右。《鄉飲酒禮》「賓入門左」,《燕禮》「卿大夫皆入 門右」是也。以出爲左右,則門東爲左,門西爲右。《士冠禮》主人迎賓,出門左,西面,《士虞禮》側享于廟門之右,是也。闑東曰臬右,亦自入者言之也。天子、諸侯門外之制,其見於《經》者,天子有屏,諸侯有朝。案《覲禮》,侯氏入門右,告聽事,「出自屏南,適門西」,《注》曰:「天子外屏。」《釋宫》曰:「屏謂之樹。」郭氏曰:「小牆當門中。」《曲禮正義》曰:「天子外屏,屏在路門之外;諸侯内屏,屏在路門之内。」此侯氏出門而隱於屏,則天子外屏明矣。《釋宫》又曰:「門屏之間謂之宁。」謂宁在門之内、屏之外。此屏據諸侯内屏而言也。諸侯路寢門外則有正朝,大門外則有外朝,按《聘禮》:夕幣于寢門外,「宰入告具于君,君朝服出門左,南鄉」。《注》曰:「寢門,外朝也。」「入告,入路門而告。」賈氏曰:此路門外正朝之處也。是正朝在寢門外也。《聘禮》又曰:賓死,「介復命,柩止于門外」。「若介死,惟上介造于朝。」《注》曰:「門外,大門外也。必以柩造朝,達其中心。」又,賓拜饔餼于朝,《注》曰:拜於大門外。賈氏曰:「大門外,諸侯之外朝也。賓拜於朝,無入門之文,@則諸侯外朝在大門外明矣。」是外朝在大門外也。諸侯三朝,其燕朝在寢,燕禮是也。正朝與外朝之制度不見於經,蓋不可得而考矣。
寢之後有下室。
《士喪禮》記:「士處適寢。」又曰:「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注》曰: 「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寢聽事。」賈氏曰:「下室,燕寢也。」然則士之下室,於天子、諸侯則爲小寢也。《春秋傳》曰:「子大叔之廟在道南,其寢在廟北。」其寢,廟之寢也。廟寢在廟之北,則下室在適寢之後可知矣。又按《喪服傳》曰:「有東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異宫而同財。」《内則》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宫。」賈氏釋《士昏禮》曰:異宫者,别有寢。若不命之士,父子雖大院同居,其中亦隔别,各有門户,則下室之外又有異宫也。
自門以北皆周以牆。
《聘禮》「釋幣于行」,《注》曰:「喪禮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門則行,神之位在廟門外西方。」《檀弓正義》曰:「毁宗躐行,毁廟門西邊牆以出柩也。」《士喪禮》「爲垼于西牆下」,《注》曰:「西牆,中庭之西。」《特牲饋食禮》:「主婦視禧爨于西堂下。」《記》曰:「饎爨在西壁。」《注》曰:「西壁,堂之西牆下。」案門之西有牆,則牆屬於門矣。西牆在中庭之西,則牆周乎庭矣。西壁在西牆下,則牆周乎堂矣。牆者,墉壁之總名。室中謂之墉。《昏禮》「尊于室中北墉下」是也。房與夾亦謂之墉。《冠禮》「陳服于房中西墉下」,《聘禮》西夾六豆設于西墉下,是也。堂上謂之序,室、房與夾謂之墉,堂下謂之壁,謂之牆,其實一也,隨所在而異其名爾。堂下之壁,闈門在焉。案《士喪禮》:@冠者降,適東壁,見于母。《注》曰:「適東壁者,出闈門也。時母在闈門 之外。婦人入廟由闈門。」《士虞禮》:「賓出,主人送,主婦亦拜賓。」《注》曰:「女賓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闈門之内。闈門如今東西掖門。」《釋宫》曰:「宫中之門謂之闈。」郭氏曰:「謂相通小門也。」是正門之外又有闈門而在旁壁也。
人君之堂屋爲四注,大夫士則南北兩下而已。
《士冠禮》設洗直于東榮,《注》曰:「榮,屋翼也。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爲夏屋。」《燕禮》設洗當東霤,《注》曰:「人君爲殿屋也。」案《考工記》「殿四阿重屋」,@《注》曰:「四阿,若今之四注屋。」殷人始爲四注屋,則夏后氏之屋南北兩下而已。周制天子諸侯得爲殿屋四注,卿大夫以下但爲夏屋兩下。四注則南北東西皆有霤,兩下則唯南北有霤,而東西有榮。是以《燕禮》言東霤,而大夫士禮則言東榮也。霤者,《説文》曰:「屋水流也。」徐鍇曰:「屋檐滴處。」榮者,《説文》曰:「屋梠之兩頭起者爲榮。」又曰:「梠,齊謂之檐,楚謂之梠。」郭璞注《上林賦》曰:「南榮,屋南檐也。」義與《説文》同。然則檐之東西起者曰榮。謂之榮者,爲屋之榮飭。謂之屋翼者,言其軒張如翬斯飛耳。《士喪禮》「升自前東榮」,《喪大記》「降自西北榮」,是屋有四榮也。門之屋,雖人君亦兩下爲之。《燕禮》之門内霤,則門屋之北霤也。凡屋之檐亦謂之宇。案《士喪禮》:爲銘置于宇西階上。《注》曰:「宇,梠也。」《説文》曰:「宇,屋 邊也。」《釋宫》曰:「檐謂之樀。」郭氏曰:「屋梠。」邢昺曰:「屋檐一名樀,一名梠,又名宇,皆屋之四垂也。」宇西階上者,西階之上,上當宇也。階之上當宇,則堂廉與坫亦當宇矣。《特牲饋食禮》「主婦視饎爨于西堂下」,《注》曰:「南齊于坫。」其《記》又注曰:「南北直屋梠。」是也。階上當宇,故階當霤。《鄉射禮記》「磬階間縮霤」是也。霤以東西爲從,故曰縮霤。此霤謂堂之南霤也。
此其著於經而可考者也。
《禮經》雖亡闕,然於《覲》見天子之禮,於《燕》、《射》、《聘》、《食》見諸侯之禮,餘則見大夫、士之禮,宫室之名制不見其有異,特其廣狹降殺不可考耳。案《書·顧命》,成王崩於路寢,其陳位也,有設斧扆牗間南鄉,則户牅間也。西序東嚮,東序西嚮,則東西序也。西夾南嚮,則夾室也。東房、西房,則左右房也。賓階面、阼階面,則兩階前也。左塾之前、右塾之前,則門内之塾也。畢門之内,則路寢門也。兩階戺,則堂廉也。東堂、西堂,則東西廂也。東垂、西垂,則東西堂之宇階上也。側階,則北階也。又云「諸侯出廟門俟」,則與《士喪禮》殯宫曰廟合也。然則鄭氏謂天子廟及路寢如明堂制者,蓋未必然。《明堂位》與《考工記》所記明堂之制度者,非出於舊典,亦未敢必信也。又案《書·多士》傳曰:「天子之堂廣九雉。三分其廣,以二爲内;五分内,以一爲高。東房、西房、北堂各三雉。公侯七雉,三分廣,以二 爲内;五分内,以一爲高。東房、西房、北堂各一雉。伯、子、男五雉,三分廣,以二爲内;五分内,以一爲高。東房、西房、北堂各一雉。士三雉,三分廣,以二爲内;五分内,以一爲高。有室,無房、堂。」《注》曰:「廣,榮間相去也。雉,長三丈。内,堂東西序之内也。高,穹高也。」此《傳》説房、堂及室,與《經》亦不合,然必有所據,姑存之以備參攷。
答社壇説
所喻社壇,别紙奉報。此是見行禮制,更可計會法司檢淳熙間所攽册子爲佳。此事在州郡爲至重,今人皆不以爲意,太守乃能及此,深可爲法。又能擇賢者而屬之,尤見其不苟也。
州縣社壇,方二丈五尺,高三尺,四出陛。稷壝如社壇之制。red社以石爲主,其形如鍾,長二尺五寸,方一寸,剡其上,培其下半。 四門同一壝,二十五步。red壇飾各隨方色,上蓋以黄土。 瘞坎於壇之北壬地,南出陛,方、深取足容物。
右出《政和五禮新儀》第二十一卷,淳熙中曾有印本攽行,州郡法司必有之,可更檢看。又以行事儀考之,二壇東西相並,坐南向北。red社壇石主在壇上之南方。 北門壝外空地須令稍寬,可容獻官席位。空地之北乃作齊廳,以備風雨,設獻官位。red獻官南向行事。
州縣社壇方二丈五尺,red四步,令每步六分之一。
凡言方者,皆徑也。此言方二丈五尺者,從東至西二丈五尺,從南至北二丈五尺也。red後段壝内二十五步其説亦然。
高三尺。
既言壇高三尺,又言壇分三級,則是以一尺爲一級也。
四出陛。
此陛之級即壇之級也,但於四面陛之兩傍各以石砌作慢道隔斷,使其中爲陛級、外爲壇級可也。
社主。
舊法惟社有主而稷無主,不曉其意,恐不可以己意增添。其言壇上之南方,非壇之中也。蓋神位坐南向北,而祭器設於神位之北,故此石主當壇上南陛之上。更宜詳考,畫作圖子便可見。若在壇中央,即無設祭處矣。
四門同一壝,二十五步。
壝方二十五步者,亦是徑二十五步,謂從東至西二十五步,從南至北二十五步。以丈計之,六尺爲步,則爲十五丈也。四角築土爲壝,高三尺許,使壇上與齊廳相望得見。壝上不用瓦蓋,但以磚兩面砌之,使其走水,尤爲堅固。四門當中開門,古法不言闊狹,恐須闊一丈餘,庶幾行禮執事之人往來寬展,不相妨礙。兩旁各立一華表,高一丈許,上以横木貫之,如門之狀。red華表於禮無文,但見州縣有如此者,或恐易得損壞,不作亦得。 請更依此步數丈數界作方眼,中間以紙剪作兩壇貼之,便見四面壇脚取壝丈數。但壇面二丈五尺乃最上一級之數,下面更兩級,一級須展一尺,即壇脚須徑二丈九尺。
壇飾。
古者社稷不屋,有明文。不用磚砌無所考,然亦不言磚砌者,中原土密,雖城壁亦不用磚。今南方土踈,不 砌恐易壞。赤土飾之又恐僭於郊壇,不可用也。
瘞坎於壇之北壬地,南出陛,方、深取足容物。
瘞坎在壇之北壬地,即是合在北壝門内兩壇邊,各於中央下日隔取壬地,各用磚石砌作一小天井,深、闊三四尺許,其南作踏道上下。閑時以土實之,臨祭即令人取去土,掃令潔净。祭畢即使人持幣及祝版之屬從踏道下,送入坎中,然後下土築實,依條差人守視。
燎壇。
古者祭天以燔燎,祭地以瘞埋。來喻所云燎壇爲風師、雨師、雷師設者是也。古今禮制,社、稷、風、雨、雷神各有壇,又各有方位。社稷於西方,風師於東北,雨、雷於東南。red大略如此,不記子細。 今州縣亦皆别有壇,但方位多不合古。不謂建寧大邦乃無風、雨、雷神之壇,而寓於社稷之壇也。《新儀》所云在神壇之左而高於神壇者,不謂此社稷壇左設燎壇而高於社稷壇也。
植木。
按《周禮》,社各植之以土之所宜木。今當以本府之所宜木植之。
尺。
壇壝等亦是禮制,當用古尺,不當用大尺。
井田類説
漢文帝十三年六月除田租。荀氏論曰:古者什一而税,以爲天下之中正也。 今漢民或百一而税,可謂鮮矣。然豪彊富人占田逾侈,red此處疑有闕字。 輸其賦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彊之暴酷於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彊也。今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税,適足以資富彊。夫土地者,天下之大本也,《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數百千頃,富過王侯,是自專封也。買賣由己,是自專其地也。孝武時董仲舒嘗言宜限民占田,至哀帝時乃限民占田不得過三十頃,雖有其制,卒不得施。然三十頃有不平矣。且夫井田之制,宜於民衆之時,地廣民稀,勿爲可也。然欲廢之於寡,立之於衆,土地既富,列在豪彊,卒而規之,並起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由是觀之,若高帝初定天下,及光武中興之後,民人稀少,立之易矣。就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爲立科限,民得耕種,不得買賣,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爲制度張本,不亦宜乎?雖古今異制,損益隨時,然綱紀大略,其致一也。本志曰:古者建步立畝,六尺爲步,步百爲畝,畝百爲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井方一里,是爲九夫。八家共之,一夫一婦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爲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爲廬舍,出入相交,佇red班《志》作「守」。 望相接,疾病相救。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更耕之,换易其處。red何休曰:司空謹别田之高下善惡,分爲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三年一换土易居。@ 其家衆男爲餘 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有賦有税,賦謂計口發財,red六字係班《志》顔注。 税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供車馬兵甲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費,税給郊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禄食、庶事之費。red「充實」以下並班《志》文。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種穀必雜五種,以備災害。中弗得有樹,以妨五穀。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盗之至。環廬種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 於疆畔,雞豚狗豕無失其時,女修蠶織。五十則可以衣帛,七十則可以食肉。五家爲比,五比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鄉,萬二千五百户。比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爲大夫矣。於是閭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庠以行禮而視化焉。春令民畢出於野,其《詩》云:「同我婦子,饁彼南畝,田畯至饎。」冬則畢入於邑,其《詩》云:「同我婦子,曰爲改歲,入此室處。」春則出民,閭胥平旦坐於左塾,比長坐於右塾,畢出而後歸,夕亦如之。入者必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red何休曰:「晏出後時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 冬則民既入,婦人同巷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功。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燭火,同工拙而合習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而相與歌詠,以言其情。是月,餘子亦在序室。red未征役爲餘子。 八歲入小學,學六甲四方五行書計之事,始知室家長幼之節。red「始知」以下班《志》文。 十五入大學,學先王禮樂,而知朝廷red二字班《志》。 君臣之禮。其有秀異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移於國學,學於小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造士。行同而能偶,别之以射,red於「鄉學」以下以何休説增 損脩定。 然後爵命焉。孟春之月,群居將散,行人振木鐸以狥於路,以採詩,獻之太師,比其音律,以聞於天子。red何休曰:「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於國,國以聞於天子。@ 三年耕則餘一年之畜,故「三年有成」,成此功也。故王者三載考績。九年耕餘三年之食,進業曰登,故三考黜陟。再登曰平,餘六年食。三登曰泰平,二十七歲,餘九年食,然後至德流洽,禮樂成焉。故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繇此道也。red「九年」以下並以班《志》修定。 《書》曰:「天秩有禮」,「天罰有罪」。故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罰而制五刑,建司馬之官,設六軍之衆,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爲井,井十爲通,通十爲成,成方十里;成十爲衆,衆red班《志》並作「終」字。 十爲同,同方百里;同十爲封,封十爲畿,畿方千里。地四井爲邑,四邑爲丘,丘十六井,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爲甸,六十四井,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干戈備具。是謂司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坑塹,城池邑居,園囿街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戎馬車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蒐,夏拔舍以苗,秋 治兵以獮,@冬大閲以狩,於農隙以講事焉。五國爲屬,屬有長;十國爲連,連有帥;三十國爲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爲州,州有牧。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群牧五年大簡輿徒,此先王爲國立武足兵之大略也。red「連帥」以下並依班《志》。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六十八終
福州府儒學訓導鄭璉校
校記
共24項
「也」,原作「地」,據浙本、天順本及《蘇文忠公全集》明萬曆茅維刊本卷七改。
「生」,原作「主」,據浙本、天順本改。
「同」,原脱,據阮元刻《十三經注疏》本《周禮疏》補。
「婦人吉事」,原作「妨人告事」,據阮元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少儀》改。
「功」,浙本作「巧」。
「二分」,浙本作「三寸」。
「屋」,浙本作「廡」。
「宇」,原作「字」,據浙本、天順本改。
「西室」二字,原倒,據浙本乙。天順本作「西屋」。
「接」,浙本、天順本作「腰」。
「□□」二字,原爲空格,《正訛》於此處補「大夫」二字。
「夫」,原作「户」,據浙本、天順本改。
「内賓在宗婦之北」,《正訛》改作「宗婦在内賓之北」。
「謂」,原脱,據閩本、浙本、天順本補。
「廉堂」,《正訛》乙作「堂廉」,是。
「北」,原作「此」,據浙本改。
「文」,原作「交」,據浙本、天順本及阮刻《十三經注疏》本《儀禮·聘禮疏》改。
「士喪禮」,當作「士冠禮」。
「殿」,阮刻《十三經注疏》本《周禮·考工記》作「殷」。
「□」,天順本重「三」字。按阮刻《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卷一六「三」上有「故」字。
「聞」,原作「閒」,據浙本、天順本改。
「獮」,原作「彌」,據浙本、天順本及中華書局整理本《漢書·刑法志》改。
「爲」,原作「有」,據《漢書·刑法志》改。
「連帥」上原衍「牧有」二字,據浙本、《漢書·刑法志》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