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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文杂记 - 吕叔湘
一〇七 “有人”和“某报”
《光明日报》副刊《文学遗产》675期(1985年2月26日)有靳极苍同志的一篇《谈引书作证》,起头就说:“研究文学遗产,谁也得引书作证。证据准确,才能有无可争议的论断。”这个话很对,可惜极苍同志未能以身作则,在他的文章里出现许多“有人”、“某报”之类的词语,使读者无从核对。节录原文如下:
关于岳飞的《满江红》词,余嘉锡先生因这首词不见于岳珂所编《鄂王家集》,不见于宋元人著录,疑为非岳飞所作……一九八〇年又 有人 把余先生所怀疑者重新提出来,而结论竟变为“十九不是岳飞作的”。文章发表在 重要报纸 上……后来又 有人在某报 发表文章,说此词见于南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这文章在当时影响很大,据我所知, 有些部门 把它转载了。可是我想,余先生治学极为严谨……若《直斋书录解题》有此记载,余先生绝不能不予以参考。于是我翻阅了多种版本的《直斋书录解题》,却全没找到如那篇文章所说……因通过 某报 函问 文章作者 , 作者 复信云:“未查原书,是引自汪静之所编《爱国诗选》,并恳挚地表示愿接受以后要查原书的劝告……”
引文涉及两个作者,都叫做“有人”,涉及两种报纸,一个叫做“某报”,一个叫做“重要报纸”。当然,我们相信极苍同志所说是实有其人,实有其报,并且所说之事也是实有其事的。可如果有一个死心眼儿的读者,非要核对一番,那就毫无办法了。
中国旧时有一个传统,叫做“为亲者讳,为尊者讳”,演变到现在,变成为一切人讳。从前的讳是不忍说,现在的讳是不敢说,怕得罪人。人是“某人”,书是“某书”,报是“某报”,卷、期、页码更加一字不提。这样讳来讳去,要想在有争论的学术问题上明辨是非,那就非常困难了。
写了以上的稿子,正待付邮的时候,看到1986年2月18日的《光明日报》第一版上《大家谈》里一篇题为《翻译作品要讲究质量》的评论,节录如下:
最近,有家 专业出版社 ……出版了目前西方的一本 畅销小说 。……且不谈外语翻译的准确程度如何,就连中文也难以过关。……这种只顾赚钱,不顾质量的做法,不仅损害读者利益,而且对译者也是一种腐蚀。
从这篇评论看,这家出版社出版这本小说可算是罪孽深重了。为什么不说明是哪家出版社和哪本小说呢?这至少可以警告买书的人切莫上当,因为这书还摆在书店的柜台上呀!这又是不必讳、不该讳的一个例子。
恰好同一天的《光明日报》副刊《语言文字》第25期上有一篇邹韶华同志的文章《文学作品要慎用方言》,里面提出两篇作品滥用方言的例子,一篇文艺评论提倡用方言的例子,一位名作家提倡用普通话写作的例子,都一一说明出处,是谁在什么报刊的哪一期上这样写或这样说的。邹韶华同志这样的做法好得很,让我们都向他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