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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文杂记 - 吕叔湘
九七 驱之不去的“的”
在说到数量的增减的时候,常常会出现不应当出现的“的”字,把正确的数量搞成错误的数量。举几个例子:
(1)全国早稻征购任务超额完成 十个主产省区的入库量超过征购计划 的 百分之三点九。 (《人民日报》1982年9月18日新闻标题)
“超过征购计划的百分之三点九”,那不是还不到征购计划的百分之四吗?这怎么能叫做“超额”完成呢?
(2)江西宾馆改革后……1984年的营业收入超过承包方案的65%。 (《人民日报》1985年1月29日第二版)
超过承包方案的65%,那还只有承包方案的三分之二光景,还差三分之一呢,怎么值得表扬呢?
(3)服务业中大部分职工的工资约低于物资生产部门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一点四。 (《光明日报》1985年2月4日第三版)
这两类职工的工资相差太远了,前一类职工的工资只比后一类职工的工资的五分之一多点儿,太不近情理了。
(4)本乡只有百分之四十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低于全县平均数的百分之二十。 (《光明日报》1986年8月16日第一版)
就算它等于全县平均数的百分之二十吧,全县平均的升学率为这个乡的五倍。可是这个乡的小学毕业生一百个之中已有四十个升入初中,它的五倍该是二百个。全县平均每一百个小学毕业生之中有二百个升入初中,这个话怎么讲呢?
(5)只要肥胖不超过标准体重 的 25%,则死亡率不会上升;只有当体重超过标准体重 的 35%—40%时,才会提高死亡率。 (北京晚报1982年9月8日《体重与寿命》)
这个话实在叫人难懂。如果一个人的体重超过标准体重的35%—40%就要提高死亡率,要是达到标准体重(即达到100%),岂不要立刻呜呼哀哉?那么这个标准体重还算什么标准体重呢?
问题都出在这个“的”字上。去掉这个“的”字,问题就没有了。比如我们比较兄弟二人的年龄,我们只说“哥哥大弟弟三岁”,从来不说“哥哥大弟弟 的 三岁”。把“大”换成“超过”,那就是“哥哥的年龄超过弟弟的年龄三岁”,没有人会在“年龄”和“三岁”中间加一个“的”字。为什么遇到后边是个百分数(或几分之几)的时候,就觉得非加个“的”不可呢?
这个多余的“的”字已经成为一个顽症,怎么赶也赶不走。我曾经多次跟有关的作者谈过这个问题,他们都承认我的话有理,可总是觉得这里要有个“的”,心情非常矛盾。我反复研究,后来懂了。这里的百分数跟“三岁”(或三十里、三个月等等)不同,“三岁”是个独立数,而一个百分数必须有所附丽,是前一数的百分之几还是后一数的百分之几?是后一数的,那就得加个“的”。不知道加上这个“的”就跟前面的“超过”、“低于”等等发生矛盾。
怎么办呢?我看得把“比”字引进来。正如“哥哥大弟弟三岁”可以说成“哥哥比弟弟大三岁”一样,我们可以说:
(1)……入库量 比 征购计划超出百分之三点九。
(2)……营业收入 比 承包方案超出65%。
(3)……的工资 比 ……的工资大约低百分之二十一点四。
(4)本乡…… 比 全县平均数低百分之二十。
(5)……不 比 标准体重超出25%。
如果不用“比”字,也可以用原来的词语,但是必得把那个“的”字去掉。慢慢的也会习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