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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文杂记 - 吕叔湘
九五 关于“的”、“地”、“得”的分别
一般语法书上都说“的”是定语的标志,“地”是状语的标志。什么是定语和状语?定语是名词的修饰语,状语是动词、形容词的修饰语。换句话说,用“的”还是用“地”,要看后面是名词还是动词、形容词。在一般场合,辨别名词和动词、形容词并不难,比如“发出热烈的掌声”用“的”,“听众热烈地鼓掌”用“地”,不会有人搞错。可是有那么一些情况,后面那个词的词性难于确定,因而前面用“的”还是用“地”也就有争论。比如“进行……学习(讨论)”就属于这类情况,此外还有“予以彻底的(地?)整顿”、“遇到猛烈的(地?)回击”,“这是大家的辛勤的(地?)劳动的果实”,等等。这里的“学习、讨论、整顿、回击、劳动”等等,是动词还是名词,研究汉语语法的学者们意见不一致,有人说还是动词,有人说已经变成名词,有人说是名词化的动词。这就是前面用“的”还是用“地”成为问题的原因。
现在不妨简单地回溯一下这两个字的历史。唐宋时代的白话里有一个“地”,还有一个“底”,用法不同,声音大概也不同。可是“底”和“地”的用法分别跟现在“的”和“地”的分别不同,“底”用于限制性的修饰语,“地”用于描写性的修饰语(主要是重叠式和象声的)。后来因为这两个字的声音都变了,而且变成一样的了,于是都写成了“的”。《水浒传》里基本上只用“的”,个别地方还用“地”。到了《红楼梦》、《儒林外史》就全部用“的”了。“五四”时代起,主要由于翻译上的需要,又从“的”里分出个“地”来,其分别就是前边讲过的,要看后面的词是名词还是动词、形容词。四十多年,大家都按这个规定写,可是纠纷还是不断出现,除前边举过的例子外还有别种性质的例子。
让我们大胆问一声:这种分别是不是必要?可不可以只写一个“的”?比如说,大家都看过《红楼梦》、《儒林外史》等书,是不是觉得那里不分别“的”和“地”对意义的了解有什么妨害?从原则上讲,同音词的存在是因为它们表示不同的意义,这样的同音词在文字上加以区别是有好处的。假如并无区别意义的作用,那就不是几个同音词,只是一个词,文字上也就没有加以区别的必要。定语和状语的区别决定于被修饰词的词性,不决定于“的”和“地”。都写成“的”,仍然可以决定哪是定语,哪是状语,只要被修饰词的词性是明确的。如果一概写“的”,那么遇到这个词的词性有争论的时候,尽可让语法学者们争论下去,不至于给一般写文章的人造成困难,包括小学生在内。卖瓜的人夸瓜甜,我是研究语法的人,很抱歉,我不得不说,别的瓜是甜的,这一个瓜不甜。
此外还有“的”和“得”的问题。这个“得”字原来跟“的”字不同音,所以写起来不混。后来也同音了,于是“得”也常常写成“的”了。可是一直都只是混着写,“得”字并没有绝迹。这两个虚字的写法有没有分别的必要呢?这两个字的意义不同,虽然在大多数场合写成一样也不至于误会,可是确实有些地方会产生歧义。例如“这些花儿画得好看”不同于“这些花儿画的好看,(真的并不好看)”,“这两个花瓶小得有意思”不同于“这两个花瓶小的有意思,(大的不怎么样)”。所以维持两种写法还是值得的。况且两个字意思不同,你心里是哪个意思就写哪个字,也不会有疑难不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