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道德习俗和核心价值
在一个核心价值明确,并且确实起作用的社会中,日常生活与政治生活是有机地交叠在一起的。例如,正派的道德习俗与民主政治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以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的诚实、信用、宽容、理性、关爱,都是具有政治意义的个人品质。因此,公民“自由”和政治“民主”很自然地一起成为核心价值。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价值称之为“习俗道德”,而在政治生活中,则把价值称之为“政治规范”。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习俗道德”往往是不成文的规范,而“政治规范”则是成文的原则,记载于大多数公民都熟悉的政治文献之中。在许多国家里,从小学和初中开始,这些政治文献就反复出现在教科书里,成为青少年公民教育的材料,后面还要谈到。
凡是“价值”,必须有一个“价值概念”和一个“原则表述”,这是学生在学校里学习基本写作时,老师就会告诉他们的。例如,“平等”是一个价值观念,对于它,人们可以作出不同的相关原则表述,可以表述为“人与人不需要平等”(因此男尊女卑、官贵民贱),也可以表述为“人人平等”(所有的人,不分男女、种族、职位高下,在人权、人格尊严、公民权利、法律待遇上,都一律平等)。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说,都是先有“习俗道德”,再有“政治规范”的。传统总是在政治制度之先建立的。“习俗道德”是一种关于“好生活”和“好社会”的价值观,一种将人与人凝聚到一起的集体价值纽带。正如凯克斯(JohnKekes)所说,“好社会有凝聚力,能长治久安,主要是因为社会成员在如何相互对待,什么样的生活算得上好,什么是利,什么是害等问题上有相当的共识。这种共识的基础就是共同价值和体现共同价值的道德习俗”。
在极端情况下,或者当个人或集体遭遇到道德危机的时候,习俗道德就会失去作用。例如“说谎”是一件违反“好社会”习俗道德的行为,但在“文革”时期,或在其他情况下,当人不说违心话,不说假话便不能或难以生存的时候,不说谎也就不可能再有现实道德约束作用。所以凯克斯说,“暴政下或崩溃中的社会是没有习俗道德的”。这样的社会不一定马上就会崩溃,“因为暴政可以靠压迫来维持,崩溃的过程可能很长。但是,在没有道德习俗的社会中,不可能有称得上好的生活”。
每一个社会的具体道德习俗都会有它自己的特征,例如,在美国社会中,道德习俗要求“父母对子女负有责任,答应了的事情不做到,就要道歉;政治家以公共身份说话时不得撒谎;胜者对负者不要得意洋洋;不要吹嘘自己的才能;游手好闲地生活是不对的;凭良心是对的;不应虐待动物;父亲不应与乎女发生性行为;不应以暴力解决分歧;一个人的意见再不受欢迎,也应当让他发表;诬蔑竞争对手是不对的;借东西先得征求别人同意;不应嘲笑有残疾者;善意的谎言是允许的;不应公开对敌人幸灾乐祸;故意残害是错的;对朋友应该忠诚;应保护别人的隐私;勇气、诚实和公平是好的,相反则不好”。这里面包含的价值包括平等、谦虚、和平、诚实、忠诚、尊重隐私等等,而“诚实”和“平等”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因此也是核心的。习俗道德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提供必不可少的价值共识和群体道德凝聚力。现有习俗道德的合理性会随时代和社会变化而变化,一个社会的习俗道德也总是在调整和变化的。
如果说“不成文”是习俗价值的特征,那么“成文”便是政治价值的特点。在现代国家里,成文的政治规范不仅书写成宪法、法律、法规,而且还保存在重要的历史文献、典籍之中。这些都是以“文本”的形式,一代代保留、传承下来的。学习、了解与核心价值有关的“政治规则”是每个国民从小开始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其途径之一便是学习一些这样的基本“文本”。
例如,在美国的初中教科书中,必定要学习的政治文献是《独立宣言》和《宪法》,这两部文献的价值表述都具有前面已经提到的两个特点:价值概念和价值原则表述。《独立宣言》一开头就说:“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这里,“平等”是一个价值观念,而关于“平等”的原则表述则是“人人生而平等”。这是一种“自然法”的表述(成文于1776年),当然不是唯一可能的表述,但却至今仍然是美国人可以普遍接受的一种表述。由此可见,当一个价值概念被表述为一种价值原则的时候,哪怕看上去是一种“普世价值”,但还是具有某个特定国家的民族特点的。
美国宪法中的“自由”价值表述,也同样具有美国特征。宪法“序言”一共只有一个句子:“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祉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与价值有关的概念是“正义”、“民主”、“福祉”、“自由”,其中以“自由”最为核心。不仅如此,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价值也包含在整个句子的陈述之中:“我们人民……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这个“主权在民”的价值便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一个不容任何个人、政党违背和挑战的核心价值。
人们一般把《权利法案》所规定的种种公民个人“权利”看出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这囿然不错,但确定这些权利的陈述法同样包含着一种核心价值。《权利法案》在确定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时,并不是以肯定式的“列举”方式来规定公民权利的,而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宣告公民权利。例如,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定国教,或禁止信仰某种宗教,禁止言论自由,禁止和平请愿与集会。《权利法案》用一种“否定性”的语态对政府权力的边界作出规定,同时也就宣告了公民权利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政府权力的活动受到宪法的限制。与《独立宣言》中的自然法相一致,《权利法案》的价值表述具有启蒙时期“天赋人权”的特征。它把个体权利认定为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个体权利构成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并且为公共权力的范围划定了边界。所以,个体是否具有哪些权利,无需通过立法来加以宣告或者“赋予”,因为这些个体权利是不言而喻的。否定性的规定不是在列举公民具有哪些权利,而是在禁止政府去侵害这些公民权利。人民髙于政府,政府必须经由人民同意(程序便是公民选举)才有合法性,这成为美国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
美国的初中教科书中还有一些别的历史文献的全文或摘选,都在简短的导读中向学生介绍其历史背景和核心价值意义。这些文献有的是英国的,因为美国最早的殖民地人民就是英国移民。这些价值构成了美国人心目中的“好生活”。例如,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这个文献说,国王和其他公民一样,必须服从法律”(价值是“法治”);1639年的《康涅狄格州的基本法规》,这是美洲殖民地的第一部宪法(法治);1689年“光荣革命”的《英国权利法案》(议会权力高于国王权力);1777年由杰弗逊起草的《维吉尼亚州的宗教自由法令》(宗教自由);乔治•梅森的《对政府宪法的反对意见》,对美国宪法中允许蓄奴表示反对(自由、平等);1796年的《华盛顿的辞职演说》(政治家的荣誉心,反对政党宗派,反对终身专权);1801年杰弗逊的《就职演说》:“美国的光荣不在它的霸权,而在它的自由”(自由);1823年的《门罗宣言》(和平);1848年的《塞尼卡福尔斯感伤宣言与决议》,第一个主张男女平等的权利的宣言(平等、权利);1863年的《废奴宣言》(平等、权利);1863年的林肯《葛底斯堡演说》,重申美国的共和理想;1865年的林肯《第二次就职演说》(和平、统一),1876年的《妇女解放宣言》(平等、权利),当然还有马丁•路德•金博士的《我有一个梦》等等。
说到核心价值,有人以为就是做理论文章,讲高深学理。事实并非如此,核心价值其实很平常,也很具体,体现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方式之中,渗透在他们的待人处世和公共政治行为之中。正因为平常,核心价值才成为普通人的公共生活常识,成为一般公民用以辨别政治、社会问题是非和事件对错的常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