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法治可以委托给律师吗
美国人一向对律师不抱好感,觉得他们中许多人从事的是“为钱说话”甚至“为钱说假话”的职业。2004年7月14日《纽约时报》刊载T一篇长文,对约翰•爱德华兹(JohnEdwards)的“律师作风”作了评论,使许多美国人更有理由去怀疑和不信任律师的职业伦理。2004年,爱德华兹作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约翰•克里的副总统提名人,参加美国总统竞选。爱德华兹要营造自己的亲民形象,经常强调自己在律师生涯中如何为普通小老百姓打赢他们的官司。但是,《纽约时报》的文章揭露,他其实并不是一个为民不爱钱的律师。文章说,爱德华兹取得法学学位后,先给一位联邦法官当文秘,后来为一些大公司当计时收费的辩护律师。1984年,他偶然接手一粧医疗事故诉讼案,他所代表的原告在接受戒酒治疗时因药物过量致残,胜诉后获得370万美元的赔偿。爱德华兹获得可观的律师费,这是他当律师的第一桶金。
爱德华兹总是说,他是一个专为小老百姓出头的律师,主持正义是他的宗旨,但是,许多与他打过交道的人士都说,他打官司的动机其实是利而不是义。律师一般收受胜诉者25%到40%的赔偿金。一位认识爱德华兹的法官说,爱德华兹总是只接那些最容易打赢、赔偿金款最高的案#。《北卡律师周刊》的编辑说,爱德华兹接手的案件中,有42桩赔偿金是好几百万美元的,还有33桩是近一百美元的,只要看看数字就可以了。
在美国,诉讼成风,律师多如牛毛。律师是“法律人士”,但是法律人士越多,法律越复杂精致,却并不等于法治就越好。总统大选是法治的重要部分,在大选时,政治人物爱德华兹的“律师作风”成为一个公共焦点,表明美国人并不把法律人士想当然地当作法治的代理人。许多美国人甚至认为,律师就是那些专门打官司的人,是造成当今美国社会人际关系金钱化的罪魁祸首。由于律师的介人,许多本来可以通过传统方法调解和协商解决的人事纠纷都法庭关系化了。人际协商关系破坏,动摇了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公正基础。
在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中,法治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法必须追溯到法原有的正义本源,即法的实质正义所在。法是正义之法,不是苛刑恶法,也不是帮助某些人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条文。法不仅是指那些具有法的形式的规则,而且更是指一些具体的价值内容,一些与正义相匹配的品质。
法和正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可以从历史悠久的民间天理观中见出。人们一般用“天理”来指某种公正的社会秩序。碰到特别邪恶的人和事,人们便会仰天而问:“难道没有天理了吗?”在美国,关于正义的“天理”可以溯源到基督教的“自然法”,至今仍然保存在一般民众的传统道德意识中。因此,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官司,就算胜诉,赢得赔偿,也被视为违背正义的“天理”。
法和正义相互交织的情况在近世发生了很大变化,法不再是由全能全善的上帝或上天所赐予,而是由人所订立。但是,一直到今天,美国法庭入口的门上还是有这样几个字:“我们信任的是上帝”(InGodWeTrust)。
在现代社会秩序中坚持正义,人们必须弄清楚法是由谁制定的,怎么制定的,经由谁来解释等等。公民接受法治,同时也会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自己先接受法治。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制度的保证。在宪政国家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尽量通过立法程序使得法的形式能把握法的内容。法治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的诸多设计都是为了创造某种立法条件,使得法和正义仍然保持内在的联系。
法治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经常会出现矛盾,在美国,部分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在不同性质的司法审判中运用不同的陪审规则。1995年,美国美式足球明星(XJ.辛普森曾在一场涉嫌杀害前妻及其朋友的审判中被判无罪而获释,后来又在民事诉讼中被判杀人罪名成立,并被判向受害人赔偿三千三百万美元。这两个不同的审判结果就是由于不同的陪审规则而产生。辛普森的无罪判决与许多美国人心中的“天理”并不相符,检察官事后说,全世界都看到辛普森杀人了,就是法律没有看见。
为维护个人金钱利益而非社会整体正义打官司,当然得依据现有的法律。但是,这种“依法行事”却可能已经背离了法应有的价值内容和与正义相匹配的品质。2003年美国学者奥尔森(WalterOlson)出版了一本题为《律师的统治:新的诉讼精英是如何威胁到美国法治的》的书,引起了许多讨论。奥尔森认为,美国法律中有许多保护有关公民医疗、消费、食品安全等民事权利的条文,原先是出于保护“小人物”的正义目的,体现法治国家的公共精神。但是,后来却被一些律师精英用来当作私人发财的手段。诉讼者和律师的贪婪背离了正义目的,大大提高了公共服务制度正常运作的经济成本,败坏了法治社会的信任机制和法治应有的公正、真实品质。政治需要政治人士,但不能把民主国家的政治完全委托给政治家或政客。同样,法治需要法律人士,但也不能把法治完全委托给法律人士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