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学校是教育公共价值的地方
这学期,在我办公室门上,贴着一张64开大小、有六种不同色彩的图画,上面有两个字,“安全区”(Safczone)。这是一位热心社会事务的同事在征得我同意后,替我贴上的。这张图是一个象征,意思是,有同性恋倾向的学生如果需要,可以在这里与教授自由、安全地谈及敏感的同性恋话题。
我所任教的是一所天主教大学,天主教在同性恋问题上持明确的反对立场。不久前,《华盛顿邮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天主教区给华盛顿市下达最后通牒”的报导。报导说,天主教华盛顿教区威胁说,如果市政府拒绝修改拟议中的同性婚姻法案,那么它为该市提供的很多社会服务项目将无法继续下去,可见态度如何坚决。
但是,我们学校对教授张贴“安全区”标志,所持的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的态度。这是因为,教授在同性恋问题上的立场是他们个人的看法。教授有表达自己看法的自由和公民权利,这是受美国宪法保护的,不受天主教教义的限制。同样,在一个公民权利受到宪法保护的国家里,教授应该有表达自己看法的自由,不应时时受到政党意识形态教条的限制。
学校对同性恋或其他社会问题的个人观点釆取宽容的政策,还因为学校是一个对学生进行自由社会公共道德的地方,宽容和尊重他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既然如此,又怎么可以先用单一的教义来钳制教育者的思想呢?
我们学校的许多学生都来自天主教家庭,他们都有相当不错的家庭道德教育:虔诚、诚实、谦和、有同情心。但是,他们对家庭文化之外的他人宗教、文化、性倾向却未必能够宽容。这是很自然的,这也是为什么就道德教化而言,家庭和学校的作用是有区别的。
在美国,公民伦理教育是一种可能与个人家庭教育相当不同,甚至根本不同的公共教育。虽然它的可见场所往往是学校,但实际上受两种力量的影响:民主制度和与此一致的学校教育。单单依靠学校教育并不能完成学生在民主社会中的公共道德教育任务。
早在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观察到,培养公民美德必须依靠两种力量:法律和教育。“法律”大致相当于“制度”。法律并不是指一切法律,而是指好的法律o禁止歧视就是一种好的法律。法律设置了公民行为的最低伦理标准,并且拥有强制实行的权力,这就能限制公民的随心所欲,使他们必须在行为上走上公德之道。
在美国,同性恋婚姻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政治议题,也几乎总是与竞选时的公共政策承诺有关。对此,来自非民主国家的人往往觉得难以理解。其实,争执的双方都是在争取支配法律的公共教化力量。立法、司法和行政官员所制定和执行的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都会对广大公民是否宽容同性恋有重要的伦理教化作用。
尽管如此,法律对公民伦理并不具备充分的教化能力,因为公民的正确行为不只是按规定行事,而且更是因为认可,因为觉得好,所以自愿如此。而这就要依靠教育的力量了。法律吿诉公民“怎么做”,教育告诉他们“为什么”。
教育提供法律所不涉及的关于美德的知识和道理。人有了好的习惯,才容易接受良好的道德知识。好的民主法制使学生能从小养成正确行为的习惯,这是学生在学校接受公民道德知识之前,就应该已经有的“学前教育”。
就宽容同性恋的教育而言,教授办公室门上的“安全区”只是一个象征,真正的理解“为什么”是在课堂上发生的。例如,我教授的希腊思想课阅读讨论中,就包栝了女诗人萨芙(Sappho)的诗作和桕拉图的《会饮篇》,学生有机会充分讨论和理解同性恋其实是一种自古就有的,自然的人际亲密关系。还有的教授在别的课程中包括了李安的《断背山》,让学生了解艺术家如何挑战同性恋这个性伦理的最后界线或障碍。
好的教育与好的法律必须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教育必定只能存在于一个由法律规范的政体之中,所谓政体也就是普遍的生活秩序。期望教育能够在政体环境的意识形态之外,成为一种另类和独立的教化力量,那是不现实的。教育所起的是扩大政体、制度和法律教化的作用。这是教育工作者们必须清楚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