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拥有枪支和美国的核心价值
美国最高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以5比4的票数做出裁定,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公民具备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扩大到全国范围,对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均有效。该项判决将在规定居民拥有和携带枪支的问题上限制政府的权力。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是针对一项起诉芝加哥地区禁止居民拥有手枪的案件做出的。但28日的裁决并未推翻芝加哥地区禁止个人拥有手枪的禁令,仅命令一联邦上诉法院对该地区的限制枪支法进行审议。最高法院的票数分裂和暧昧判决都显示,拥枪的争议将在美国持续下去。
比起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拥枪权利有争议得多。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几乎没有争议地表明,美国的自由概念是建立在言论自由(自由思考、自由说出自己的想法)的基础上的。它所规定的第一项权利就是保证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良知的自由,首先是决定自己相信什么的自由,而且通过礼拜、写作,或公告表达自己的信仰也同样重要。言论自由不仅是个人自我界定和发展所必需,而且也是建立和维护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美国人以前和现在一直都是如此认为的。
但是,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拥枪权利不同,因为它以前的历史形成和现今的存在条件之间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历史上,拥枪曾经是美国人有效反抗暴政的手段,最早的独立战争就是由那些拥有私人枪支的普通民众在马萨诸塞州的1^3^11讲011和Coneord打响的。从此,在美国人政治自由意识中,痛恨暴政和人民武装便缺一不可地结合在了一起。美国革命的意义在于,它所孕育的政治自由意识不仅是针对外来殖民者的,而且是针对自己政府的。正如杰弗逊所说:“当政府害怕时,人民便有自由,当人民害怕时,政府便是暴政”。
这个理念在美国建国时期的其他人物那里也是一个普遍共识。派屈克•亨利(PatrickHemy)是美国著名的爱国者,也是维吉尼亚州第一任州长,他曾经这样解释第二修正案•/‘我们要瞀惕地保卫公共自由,不让任何人偸走这一珍宝。不幸的是,除了武力,没有别的办法保护这个自由”。美国早期的教育家韦伯斯特(NoahWebster)赞扬道:“在美国,至高无上的(政府)权力无法用刺刀来实行非正义的法律,因为全体人民都有武装,他们的力量强过任何可以在美国征召的军队”。
但是,随着军队的职业化和常规化,民间武装反抗已经失去了它绝大部分的实际作用,拥枪的意义因此也逐渐转化为对暴政权力的道德遏阻象征。1833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多雷(JosephStoryH兑人民拥有和佩戴武器被正确地视为是对一个共和国权利的保障,它是对统治者不义和武断权力的道德遏制,即便这些统治者能得逞一时,人民终将成功地抵抗他们”。
今天,美国的拥枪争议发生在对治安和对美国核心价值的不同强调之间。在这一分歧中,反对拥枪者所持的主要是治安的理由,而主张拥枪者则是坚持美国核心价值,而同时也对拥枪必定有害治安的说法,用事实进行反驳。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主制度必须具有“有序自由”问题上,争论双方并无本质分歧。
拥枪的争论发生在社会功能和政治价值两个层面上。就社会功能而言,拥枪涉及的问题是,暴力犯罪是什么造成的?反对拥枪者认为,是枪械造成的;而主张拥枪者认为是人的道德沦丧造成的,只要人有暴力犯罪的动机,没有枪械照样可以用别的方式犯罪。他们指出,暴力犯罪率的高低与拥枪并无直接联系。在瑞士、以色列和新西兰,取得枪支比在美国方便,但犯罪率很低,而在许多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家(如南非),犯罪率反而高于美国。同样在美国,芝加哥郊区的Evanston于1982年通过了最严厉的禁枪法令,但后来几年里,持枪抢劫、谋杀率不断攀升。亚特兰大郊区的Kermesaw于1982年通过法令,要求除了少数例外,每户必备一枪,在那里,类似的犯罪一桩也没有发生。
就政治价值而言,许多美国人依然把私人拥有枪支看成是公民有权利以任何方式捍卫自由的一个象征。对他们来说,拥枪关乎“自卫”和“打猎”乃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公民有权利反抗强权政府,这是不能以治安维稳为理由而放弃的自由民主核心价值。治安的问题必须用改善治安,而不是改变美国核、心价值的办法去解决。拥枪是自由民主社会才会有的问题,它的解决方式也必须在自由民主制度中寻找。1935年,希特勒在德国取得政权后才两年,就签署了德国的禁枪法令,他宣称:“今年将永载史册。一个文明国家有了全面的枪支管制,这是史无前例的,我们为全世界树立了未来的榜样”。这不是美国人要学习的榜样。
在民主社会里进行关于拥有枪支的公共辩论,并通过法治程序,而不是动刀动枪来解决争端,这表现了争论双方都在遵守“有序自由”的共同规则。美国把自由确立为共和民主制度和公民权利之本,并有一个稳固持久的自由传统,自由永远包含着自由的代价,没有代价的自由是不真实的,也不可能存在。有关拥有枪支的争论表明,美国人需要不断探索自由的含义和权衡自由的代价,因为他们并不生活在乌托邦式的自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