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军人宣誓和民主宪政的“武德”
从一个国家的军人宣誓,可以大致看出这个国家中军队的政治性质和军人的武德理念。美国军官就职的宣誓词是我,某某,庄严宣誓(或“宣告”),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反对一切国外和国内的敌人。我将忠实、忠诚地对待宪法,我自愿承担这一义务,毫无保留和逃避。我会尽力忠实地完成现在承担的职务。
美国士兵的宣誓词是:“我,某某,庄严宣誓(或“宣告”),我将支持和保卫美国的宪法,反对一切国外和国内的敌人。我将忠实、忠诚地对待宪法,我将服从美国总统的命令,服从指挥军官的命令,遵守军规和军事旬法条例,上帝助我!”
军官和士兵的宣誓词的区别在于,士兵更要求服从军事指挥。军队服从总统,因为总统是由全体选民普选产生的政治领导人,是由宪法规定的军队最高统帅(CommanderinChief)。上至将军,下至士兵,所有的美国军人都以宪法为效忠对象,都以打击宪政民主国家的敌人为职责义务。
军人效忠宪法的实质意义是军队国家化,这也是军队的民主政治属性^这个国家不只是民族国家,而且更是宪政的国家;不只是一个有“宪法”条文的国家,而且更是一个落实民主宪政运作的国家。
美国宪法用短短52个字,在“前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性质。
“前言”一共只有一个复合句。主句是“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这是说,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效忠宪法的军队因此是人民的军队。
从句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这是说,国家有国家的责任,责任取决于理念,而国家的理念则是正义和自由。效忠宪法的军队因此决不为压制正义和自由的权力服务。
效忠宪法不只是效忠国家,而且是效忠这个国家的理念。这使得军人的爱国获得了实质性的政治内涵。军人承担保卫宪法国家的责任,不是愚昧、空洞地爱国,而是有民主价值选择地爱国。保卫民主共和的宪法和宪政国家因此成为军人的“德性”,这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武德”。
美国军人宣誓有以下7个共同的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宣誓人承担个人责任。“宣誓”(oath)—词原本有宗教含义,指的是由神来见证宣誓者的诚意和誓言的真实。在美国,有的宗教群体,如基督教的贵格派,反对对神发誓。还有的人则信奉其他宗教,或者是无神论者。所以宪法规定,宣誓者可以就“宣誓”和“宣告”任选其一。
第二部分是宣誓者效忠的对象(支持和保卫的是“宪法”)。1789年原先的誓词中只说“支持”宪法,“保卫”是1862年,在南北战争中添加的。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传达了“支持”的原义我们的政治制度基础是,人民有权利确立和改变政府的章程。但是宪法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神圣的,所有人都必须服从。人民有权利缔造政府,前提是,每一个人都有义务服从那个他参与缔造的政府”。对公民来说,支持宪法就是服从由宪政民主程序所缔造的政府。对军人来说也是一样。
第三部分是辨别敌人。1789年6月1日订立的军官宣誓非常简短,只有一句话,“我,某某,庄严宣誓(或“宣吿”)将支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0年4月加上“对美国忠实和忠诚”。1862年7月2日,又改为“支持和保卫美国宪法,反对一切国外和国内的敌人”。从1962年至今的美国士兵誓词中,也都用同样的宣誓词。1862年修改军官宣誓词的直接原因是南北战争。为了防止联邦军人加入南方的同盟邦(主帅是罗卜特•李将军)。南方同盟邦破坏了由宪法规定的对美利坚联邦的忠诚,成为联邦的敌对方。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并没有再出现内战的危机,但却不能说在未来就永远不会出现这样的危机。民主制度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公民对民主制度的共同坚持。民主制度中有可能出现像1933年德国的那种仇视民主的敌对政党或组织(纳粹),军队的“国内敌人”是针对这样的组织而言的。
第四部分强调了第二部分的效忠对象,“我将忠实、忠诚地对待宪法”。宣誓者保卫的是宪法,不是总统,不是政党。美国宪法是至髙无上的美国象征,它高于,并因此包括总统、国家、国旗、军队、政党和其他的一切。美国的宪法概括了这个文件所代表的国家理想(树立正义、公民权利、国内治安和国防、增进全民福祉、谋求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宪法建立在一系列的权力制衡基础上: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制衡使得美国的民主制度注定不是一个高统治效率的制度。效忠宪法就是不为一时的统治效率而牺牲长远的民主原则。
对于军人来说,效忠宪法与效率的矛盾关系就更突出。总统是三军统帅,是军人服从的最高长官,但总统并不具有不通过国会就调动军队、对外国宣战的权力。军队是国家的军队,不是总统的军队,更不是某个政党的军队。军队的指挥效率不能凌驾于对宪法的忠诚之上。
“忠实和忠诚”这一说法至少可以追溯到1606年的美洲殖民地誓词,当时誓词的效忠对象是英王詹姆斯。所有从英国到美洲维吉尼亚公司工作的殖民地人员都要宣誓“对国主陛下保持最大的忠实和忠诚”。美国独立和建国后,公共生活中的誓言的效忠对象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效忠英王彻底转变为效忠宪法。
美国建国之父们都不主张对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效忠。1778年5月7日华盛顿发布命令,要求所有的军官宣誓脱离与英王乔治三世的效忠关系并支持美利坚联邦。1789年宪法正式规定公职宣誓的效忠对象是宪法。1T79年10月1日华盛顿对军官BenjaminBallard进行军事审判,罪名是偷卖公共物品,“违背了任职誓言”。誓言不只是军官任职时的仪式性行为,宣誓还代表宣誓者承诺接受职务道德标准的检验。违背这个标准会有法律的后果。
第五部分是军人荣誉:“我自愿承担这一义务,毫无保留和逃避”。这句誓词也是南北战争期间加上去的。当时的国会和总统(林肯)面临的现实考虑是确保军人对联邦的忠诚。忠诚不只是有纪律约束和害怕惩罚,而更是因为个人有荣誉感和正直的军人秉性。作为“武德”,“荣誉”是从“勇敢”变化而来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各伦理学》中讨论了多种不同的德性,其中就有“勇敢”。勇敢是一种中庸的美德,它避免的两个极端是“鲁莽”和“胆怯”,勇敢是一种对“自信”和“害怕”的正确控制方式,它的目标是道德正义。勇敢的战士不害怕为髙尚的正义事业而献出生命,但拒绝为非正义事业卖命。“荣誉”来自为正义事业而作出的勇敢行为。在美国,荣誉的“武德”只是一种理想,不是百分之百的现实。美国军队中有许多人把当兵只是当作一种职业或事业发展之道,他们勇敢作战可能只是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当兵是一条生计、仕途之道,这在其他国家军队中也是很平常的。
第六部分是职责承诺:“我会尽力忠实地完成现在承担的职务”。各级官兵、各个兵种的职责内容是不同的,军队的职责条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不用在誓词中陈述。
第七部分表示宣誓者心目中的更髙道德引导(“上帝助我”)。从1862年起,“帮助我吧,上帝”就是美国军官誓言的一部分。从1962年起,士兵的誓言也加入了这一说法。美国的《国会纪录》是这样解释它的意义的:“‘帮助我吧,上帝’这几个字(的‘信上帝’)不是宣誓者责任的一部分。这几个字是在强调宣誓者的真诚,准备忠实地担任军事工作的任务,并得到人伍者心目中最高力量的帮助。这只是对他心目中的那个至高无上者说的,无论那是谁或者不是谁。这几个字无意于把任何宗教信念强加于入伍者,……对于大多数宣誓者来说,加上这几个字有助于表达用其他语言无法表达的信念,因而可以成为一种个人或国家的力量源泉”。
个人在发誓时总是会感受到需要凭借某种高于个人的道德或权威见证。例如,指天发誓的“天”就是这样一种比个人更髙的权威。对神或天的象征性宣誓包含着宣誓者知道不守誓言的后果。不守誓言是一件人神共愤的事情,不仅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而且更会给有道德感的个人带来天地难容的自责。比起来自外部的惩罚,这种来自内心、与人的超然道德感有关的谴责,是人向善、尽职行为的更强大动力。
现代军人的美德是一种“武德”,军人的武德是有明确政治内容的,也必须用这一政治内容来界定和指称。与政治内容的指称相比,国家名称其实并不重要。美国军人宣誓表明的首先不是“美国武德”,而是“宪法爱国主义的武德”或“民主宪政的武德”。把国家名称用作武德的名号,称其为“美国武德”、“中华武德”、“日本武德”、“德意志武德”,反倒会掩盖这些武德的政治实质。例如,真的有什么“德意志传统武德”吗?那是指俾斯麦军队的武德呢?还是指希特勒党卫军的武德?在今天德国的民主共和政体中,国家化的军队还有必要保留俾斯麦和希特勒的“德国武德”吗?更有谁会公然鼓吹用“德意志传统武德”取代军队的国家化呢?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军人德性是多种公民德性中的一种。在民主国家中,政治家的德性、公务员的德性、政党人士的德性、法律从业者的德性、各种专业人士的德性,都必须与普遍的民主公民德性相一致。军人德性也不例外。公民的德性不是超然、空洞的,更不是自上而下由统治权力下达和规定的。公民德行是全体公民在民主政体中思考具体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公民意识,这些问题包括什么是好社会?什么是人的普遍价值意义?什么是正义秩序?什么是他们愿意服从的公共权威?政治学家亨利•斯蒂尔•康马杰(HenrySteeleCommager)说得好,“民主政体培养人们持久而积极的公民意识,其他政体则在训练消极服从。……成功的民主,它的必要条件是全体公民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自己思考;而成功的极权主义则要求人们服从替代他们思考的人”。这句话适用于平民,也同样适用于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