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法治社会中人该不该怕警察
有一天,我们住房前的十字路口停了一圈子的警车。我出去一看,一辆警车停在路中心,把路拦死了。一数,好家伙,9辆警车。正数着,又见2辆警车开过来,停稳了,走下两个人高马大的警察,腰里揣着枪。我问,怎么回事?一位警察回答,我们正査着呢。说话很礼貌,意思很明白,不能告诉你。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警车一一开走了。我问邻居迈克是怎么回事,他说,街对面的一户人家进了小偷,偷走了一部手提电脑,“来了个警察,却没能抓到小偸,真是一群白痴”。
这件事回想起来,有点像美国人喜爱的卡通连续剧《辛普森》里的镜头。美国的大众文化常把警察当作揶揄、玩笑的对象,一般并没有恶意,但确实也不把警察当做可亲可敬的社会角色。在美国,警察不是“公检法”,不代表某个政权的统治合法性。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代表公共秩序的权烕。但是,由于大多数美国人对公共权威抱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态度,所以他们往往既希望得到警察的保护,又害怕警察滥用手中的公权力,以法治的名义侵犯他们的个人权利。
美国有许多关于警察的“笑话”,有点像中国流传的“顺口溜”和“段子”,颇能传达一般人对瞀察的印象。其中一则是这样的,洛杉矶警察局、联邦调查局(FBI)和中央情报局(CIA)都说自己最有办法捉捕罪犯。总统决定考一考他们。总统把一只兔子放进了森林,命令警察们去拘捕这只兔子。中央情报局的人进了林子,在林子里四处设下动物眼线,对每一棵树都细加盘问。三个月后,中情局的调查报告说,林子里不存在这只兔子。联邦调查局的人进了林子。两个星期后仍然茫无头绪,他们就烧了林子,烧死了所有的动物,包括那只兔子,还拒不道歉。洛杉矶警察局的人进了林子,二小时后就捆住一只熊,走出林子。熊被打得遍体鳞伤,一边走一边哀号,“别打啦!别打啦!我是兔子!我是兔子!”
洛杉矶的警察因1991年毒打黑人疑犯罗德尼(RodneyKing)的事件而臭名昭著。罗德尼事件引起洛杉矶部分地区民众骚乱。有人问,这些民众怎么一下子变得不怕警察了?其实,警察有枪,又有资格代表国家权威行使暴力,怎么能不怕?只是人们对警察的积怨一下子爆发出来,平日里的“恨”和报仇的一时“痛快”,使得人们冲破了“怕”的心理障碍。
勒庞在《乌合之众》中写道,约束个人的道德的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
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一个“无名氏'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萣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在群体中间,下层民众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产生出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能量。
梁文道在《为什么大家都不怕警察了?》一文中说,这几年中国不时传出警方的不利消息,罪犯不像以前那么怕警察了,如果真有什么大规模暴乱,警方的人数根本占不上绝对优势。他还提醒道,大家都不怕警察,是因为警察后面的“公权力”和“整套政府”的信任机制出了问题。
其实,一般民众服从警察的权威,如果只是因为“怕”警察,那么即使不出现骚动,警察的权威性质也已经出现了问题。在公民社会里,服从是建立在以“同意”,而不是“害怕”或“恐惧”之上的。“罪犯”怕警察和“民众”怕警察是两桩完全不同的事情,不能放在“大家”的指称下一概而论。
民主法治社会中人,都知道法治必须基于人民同意的道理,“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的法律,须经所有人通过”。民主社会中,警察执行的是由公民立法机制通过之法,为民众提供护法和安全的服务。既然如此,民众对警察有什么好害怕的呢?如果在一个社会里,守法的民众反而害怕警察了,那么警察后面的“公民权利”和“整套政府机制”才真出了毛病。
罪犯怕警察是另外一回事。罪犯可以是那些被自己的行为放逐到法治社会之外的人,如杀人、强奸、抢劫罪犯”也可以是那些被不当法律排斥到社会之外的人,如思想犯、言论犯、“违法”上访和聚众的人们。不同的“罪犯”虽然都怕警察,但理由并不相同,一个是怕惩罚,另一个是怕迫害。
在具体国家中,警察代表的不只是公权力,而且还是某种特定性质的公权力。制度公正的公权力要求警察避免把群体事件中的民众都当成惩戒和行使暴力的对象。制度伤害民众,执法的比立法的伤害更为直接,民众感觉较强烈的也总是执法的部分。法律和法规再完善,警察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行使过度暴力。制度公正的法律和法规一定会对警察加以特别的约束,虽不能完全避免警察的不当暴力,但决不会容忍这种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