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窃 茄 案
佚 名
——《施公案》第五十回(节选)
次早,施公净面整衣升堂。放告牌挂出,只听喊冤之声由角门而入,又一人至堂前下跪。说:“小妇人冤枉!求太爷恩准判断。”施公闪目观看:原是一年老贫婆,有五旬上下,身上穿布衣,两眼垂泪。施公说:“你为何事?家住那里?细细说来!”贫婆说:“小妇本姓崔氏,家居城外双杨树。孤儿寡妇,母子务农为生。今年种了几亩田地,每日种灌,结的茄子甚大。实指望卖钱还税,不料被人偷去。儿子因怒染病。不但无钱交纳国税,冬天衣食皆无,只有死路。幸值老爷判事如神,因此前来告状,求老爷拘贼救命!”施公闻听,微微笑道:“你种茄子,近有街坊邻居。所稼种之地,晚间必要巡查。”崔寡妇见问,说:“老爷,小妇的园子紧靠河边,夜间没有巡查,不知那贼来偷去。”说罢,放声大哭。施公说:“贼人不过偷盗茄子,难道连茄根都拔去不成?”崔寡妇说:“他要茄根何用?只恐茄子长大,还是来偷。”施公说:“茄子已被偷去,共有几回?据实说来!”寡妇回答:“茄子偷去有六七回,算来价钱五千有零。虽然茄根仍在,只能给那粪钱、人工钱。”施公叫声:“崔氏,茄子已经失落有六七回,又不比别的盗案,拿着有赃可证。贼偷茄子,挑到长街,随时卖去,又不知姓名是谁,既拿住也是枉然。无凭无据,怎然查问?本县念你孤寡,逢贼之害,秋季钱粮免你。偷茄子只可认个晦气,且自回去。”崔氏不肯下堂,青衣将他扶出。那些瞧看军民不悦,议论纷纷不表。
施公见崔氏去后,却又暗着青衣前去查访有无,差同崔氏下去。这日施公升堂,时才午初 [1] ,差往双杨树崔氏家的八个公差,当堂回禀。施公一见,便问:“你们可将本县吩咐之言,告诉崔寡妇么?”众役回禀道:“依办。”正说话间,又有差去叫卖茄子的,几个公差回话说:“小人们奉差把守东门,将卖茄子俱都拿来。”施公闻听,满心欢喜,吩咐:连担子全带进来听审。不多时,担子筐儿都放到堂前,个个害怕,跪下叩头。施公留神观看。问说:“你们是江都县的居民么?你们都是江都百姓么?”施公又问:“叫什么名字?报上来!”齐说:“赵大、刘二、周三、阿四、金五、姚六。”个个书吏记明,各写一帖儿,就令各人即去认各人的担子,将帖贴上,站定。青衣上堂复命。施公连忙离座,来到茄子面前,数了一数,共四十三担。施公细细看脸,瞧到二十筐的上面,伸手拿起一个,看来多时,看出破绽。又见几个茄苞,又看筐上贴的姓名。施公看过,放下茄子,转身归座,往下吩咐:把偷茄之人白进忠、白进义带来听问。青衣答应,立刻下去带上跪倒。二人不住叩头,口尊:“大老爷听禀下情:小的弟兄,本籍江都,小买卖营生,不敢越理胡行。不知拿到什么事情?”施公闻听说:“万恶凶徒,你二人欺心胆大,还敢在公堂说谎。崔家与你何仇?不顾别人,把茄子偷来。孤儿寡妇,痛心伤情。你早些实招,免得动刑。”二人闻言叩头,口尊:“青天老爷,寡妇茄子,不知何人偷去,小的不知其故。”施公见不肯招认,带怒骂声:“贼徒!竟敢巧辩。分明是你们偷去了,还说屈情。本县把你个真赃实犯指出。青衣把筐内茄子,多拿几个上来观看!”公差答应,不多时拿到,放在公案上面。施公说:“白进忠、白进义,你们口称未偷崔氏茄子,本县问你,既是自家种的,为何茄苞儿还未长大,因何就摘?”二人闻听,一齐强辩。施公说:“这茄子因何个个打着窟空,这又是什么原故?”二人闻听,一齐发怔,说:“是虫咬的,或被风打的,也是有的。”施公闻听,不由大怒,说:“分明偷的茄子,公然肥己。今日事犯,尚敢胡说!昨日崔氏告状,本县故意施下暗计,差人密访,令他母子将大小茄苞,针孔穿过。你二人今日已经中计,还辩什么?”吩咐公差拿着茄子给他们看。青衣将茄子拿来。二人一见,个个都发呆,无言可对,只是磕头求饶。说:“小的原是一时起有歹心,当夜窃盗。”施公闻听冷笑,说:“你这两个该死的奴才!要是你们自种的茄子,岂肯一时尽摘?只顾自己过活,不肯顾别人,天理何存?你们还说什么?可叹崔家老妇好容易种的,真正费心费力,只望卖些银钱度日。你们坑害于他,真正可恶!今日实犯难逃,依律处治。还是依着盗人律例,还是赔补?此二条任你们择!”二人说:“情愿赔补。”施公说:“本县儆戒 [2] 你下次:将二人拉下,每人重责二十大板,再叫他赔补。”青衣答应,上前重责。二犯叫苦哀哉!施公吩咐差人:传崔寡妇上堂。不多时,崔氏跪在下面。施公说:“尔茄子着他赔偿。”一齐退下。
本篇采自公案小说《施公案》。题目为选者所拟。
公案小说是我国明清时代流传极广的小说类别。由于这类作品有明显为统治阶级歌功颂德、为清官人物树碑立传的倾向,艺术上也多有简陋粗俗的缺陷,故学术界一向视其为小说创作的“末流”,不予重视。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则直斥其曰:“文意俱拙”,甚或“字句拙劣,几不成文”。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看法有所变化,许多论者著文指出,公案小说之所以风行海内,倾倒民众,自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清官断案折狱,支持正义,压抑豪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人民群众呼唤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渴望法制庇护的历史要求,既具有强烈的法制意识,也有一定的人民性,因而对其必须作一分为二的评价。
清无名氏《施公案》是公案小说的“先导”,也是这类小说的主要代表作之一。作品记述了康熙年间清官施世纶的断案故事。施世纶在历史上实有其人,据《清史稿·施世纶传》及其他史料记载,他是靖海侯施琅之子,康熙二十四年(1685)以荫生授江南泰州知州,历任扬州、江宁知府,湖南布政使,顺天府尹、户部侍郎、漕运总督等职,施公为政秉公执法、断案勤勉神明,“不侮鳏寡,不畏强御”,其性“聪强果决,摧抑豪猾,禁戢胥吏,所至有惠政”,有“我朝第一人”之美誉,百姓呼为“青天”。不过,作为公案小说,《施公案》虽有历史的因循,但主要源于民间艺人的创造。作品所涉及的数百则案例,多为谋财杀人、采花强奸、欺诈拐盗等恶性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纠纷,间杂少量政治大案及钦定要案,可见其贴近民间、源于民间之特色,代表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情感定势和价值取向,即广大的人民群众在清代吏治昏暗、冤狱遍地这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秩序和法制问题的忧虑和关注,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制意识和法文化价值,其中也不乏文意俱佳、思维缜密、颇具欣赏价值的篇章。
第五十回中的窃茄案,叙江都县贫妇崔氏母子以种茄为生,实指望卖茄还税,不期被贼人所偷,其子因怒成病,死活不保。茄子乃普通寻常之物,又无特征可辨,况且食用之物早入人腹,毫无证据可言,破案着实棘手,施公如要推诿,完全可以不了了之。但施公几经暗访密查、缜密推敲,终于从众多卖茄者四十三担茄子中查出窃贼。原来施公见其茄子大小零杂,间有茄苞,而农家不忍采摘未长大者,此必不劳而获的窃贼无疑。施公之推断,合情合理,罪犯遂供认不讳,而百姓无不称奇。这一则案例除了体现出公案小说呼唤法制的一般意义之外,其特别可贵之处在于,通过施公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展现了古代社会某些积极的法制实践活动。
各级官吏是社会生活的管理者,难免诉讼公案、明辨是非等法制实践活动。由于统治阶级的腐朽性及封建社会从根本上缺乏法度的原因,造成了昏官无数的社会状况,他们虽自我标榜“明镜高悬”,但观其司法实践却大失公正,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其顺序大致如下:先是将惊堂木一拍,将当事者吓得战战兢兢;再就是一百杀威棒之类,不论案情始末,是非曲直,打个屈打成招,问成死罪;然后上报请功,沽名钓誉,致始奸恶者得逞,善良者蒙冤。至于与当事人沆瀣一气,包庇罪犯,或装模作样,蒙蔽公众的官场丑闻则显然已不属一般的糊涂官吏的误断、错断了。施公却不是这样,他为政勤廉、秉公执法,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以法律为依据,实事求是之精神。据《绣像施公案传》卷首《序》称,其办案原则为“不苟合、不苟取”,重证据、重事实,故而江都民谚曰:“关节不倒,有阎罗施老”。加之他又明察秋毫,智慧过人,思维敏达,罪犯虽刻意饰伪、百般抵赖也终将原形毕露,难逃法律严惩。侦破窃茄案,即充分体现了施公断案勤于探查,推理缜密,在审理过程中机警、严谨而又灵活的特征。当时,崔氏哭诉于施公,施公感觉此案有一定难度,便故意不露声色,为了稳住罪犯、引蛇出洞,他当庭敷衍说:“无凭无据,怎然查问?”何况无赃可证,“既拿住也是枉然”,只是念其孤寡,逢贼之害,暂却减免秋粮。如此言不由衷,大失民望,以至于惹得“军民不悦”,崔氏大有怨色。他则暗中派人密至崔氏田间,在茄子上用细针穿孔,做上标记,专等窃贼上钩。罪犯落网以后,面对施公的缜密分析、推理和现场铁证,无法抵赖,只得心甘情愿地接受赔偿和杖责二十的处罚。
这种清官断案的描写在司法实践中很有现实意义。现代破案技术随着科技的发达变得十分先进,但在古代则主要依靠严密而合理的推理、分析,特别注重现场勘察和对嫌疑分子的跟踪察访,甚或故设迷障、引蛇出洞、布控捕捉。而这无疑也是现代侦破中的基本方法,无论是多么先进的现代化设备都无法取代这种基本的侦探方法。在这个意义上说,公案小说中的清官断案故事作为一种法制实践活动,为后世侦破实践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借鉴。事实上,从文学本身的演变而言,明清时代的公案小说对后世文学中的法制文学、推理文学、侦探文学都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它正是后世这些法制文学样式的源头,或者说,后者正是从公案小说的基础上分化、演变、发展而来。
(竺洪波)
注 释
[1].午初:午时之初。古代以十二地支记时,称十二时辰,午时大约在十一时至十三时。
[2].儆戒:本指警备、戒备,这里犹言警告、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