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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十四
三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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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注 此诗梁权道编在广德二年,鲁穇编在上元二年,黄鹤编在大历三月。按首章渝、开杀刺史,事虽无考,而以后二章证之,此乃永泰元年事也。
前年渝州杀刺史,今年开州杀刺史[一]。群盗相随剧虎狼,食人更肯留妻子。
此三章,杂记蜀中之乱。首章,伤两州之被寇也。食人留妻子,就虎狼言,以见盗之尤剧。
[一]唐书:开州盛山郡,属山南西道,本万州郡,天宝元年更名。
钱谦益曰:渝州杀刺史,鲍钦止谓段子璋。子璋反梓州,袭绵陷剑,于渝无与也。开州杀刺史,鲍谓因徐知道之反。知道反成都,去开州又远甚。师古注:吴璘杀渝州刺史刘卞,杜鸿渐讨平之。翟封杀开州刺史萧崇之,杨子琳讨平之。黄鹤云:事在大历元年与三年,考杜鸿渐传,无讨平吴璘事。大历三年,杨子琳攻成都,为崔宁妾任氏所败,何从讨平开州。天宝乱后,蜀中山贼塞路,渝、开之事,史不及书,而杜诗载之。师古妄人,用杜诗而曲为之说,并吴璘等姓名,皆师古伪撰以欺人耳。注杜者之可恨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