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黑哨量身订做一个罪名
为黑哨量身订做一个罪名
王怡
岁末年初,足坛爆出黑哨事件,随着司法介入的呼声,足球与法律开始了一次致命的邂逅。致命之处在于,尽管人人都认为裁判收取黑金是一种受贿行为,但黑哨裁判是否构成受贿罪,却引来议论纷纷。其中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足协以及足球裁判的身份?
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按受贿者身份差异分为两类,一是刑法93条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是刑法163条确定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外一般也是这样分的,公务性的或者商业性的。因为前者的危害显然比后者更大。然而麻烦在于,中国足协及其裁判人员的名份,正处于一个由公务性向职业化过渡的边缘,这是我国从“大公无私”的局面向公私界限模糊,产权名份不分明转变的大环境所致。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以想要将黑哨裁判锒铛入狱的事,也就恐怕因为人家的身份两头不沾边,而最终成不了。
有好心人希望最高法院出一个量身订做的司法解释,把黑哨裁判的行为框进这两个罪名去,以免天网恢恢,又疏又漏。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个自意大利贝卡利亚以来的三大刑罚原则之一,大家都比较接受了。我国新刑法第3条也已充分予以了肯定。但是就此放过黑哨却未免令人咬牙切齿,所以盘算着要从司法解释方面下手。
当今时代没有比足球更富于激情的领域。但亚里斯多德有言在先,“法律是一种远离激情的理智”(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远离的方式之一,就是对程序性的顽固的信奉。靠着这股子对程序的固执,法律在本质上就成为了一种保守主义的力量。也才具有了在群情激昂时、在高歌猛进时能够保持脑部不充血的沉稳品质。
需要量身订做的地方实在太多。公域与私域的划地为界,是20年改革开放带来的世俗化的成果之一。足球俱乐部制和足球联赛的发展也是这种世俗化的体现。但由于这一世俗化的进程当中,公权力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的主导作用,使得一个真正的私域、一个真正的“民间”从公共领域中的脱颖而出变得异常困难,往往与旧体制纠缠不清。比如中国足协虽然定性为社会团体,却依然有着行业行政管理的官方或者半官方职能。足协和裁判身份的模糊,正在这种大背景下的产物。
在球迷们的心中,如果裁判收取黑金进行权钱交易是一种恶,那么无论裁判在法律上的身份如何,也不可能改变这种“恶”的性质。这也是一种固执的看法。大家会想:正义与否这样的实质性判断,怎么可能因为一个程序性的问题而发生倒转呢?去年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侵占了上亿的资金。在传统的体制中,信用社的领导自然是国家干部,在人事系统里也许还是由党委任命的。但人家转制了,人家现在是一合作制的集体企业。信用社领导的身份界定就在法律上成为生死存亡的关键。说你是国有吧,贪污10万元以上就可以杀头。说你是民营吧,数目再大也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是罪与非罪,一个是死刑或七年徒刑。一个程序性的判断,足以使实质上的善恶之分发生这么大的偏差吗?
这让我想起好莱坞大导演斯皮尔伯格的电影《断锁怒潮》。一船被西班牙奴隶贩子贩运的黑人发起暴动,他们杀死了残酷奴役他们的所有船员,但在返回非洲的途中,不幸被美国海军逮捕。
这部电影的主题显然是关乎正义和自由的。但在随之而来的决定奴隶们命运的审判中,我们却如我们通常在法庭上所看到的那样,法律把正义藏起来了,藏在了琐碎的、与正义似乎无关的各种细节之下。律师们在法庭上争论的,全都是与奴隶的自由似乎无关的条文,比如管辖权,比如对奴隶的定义,对财产权的界定,或者某个苛刻的程序问题,等等。就像在黑哨事件中,法律界繁琐的论证着足协的性质,关于资金的来源,注册的程序,甚至门票的收入情况等等。球迷们在一旁看迷糊了,说:喂喂,你们在谈什么啊,我们说的是收黑钱,是正义和公平!
问题在于,我们首先认为奴隶的举动是正义的,所以主张为他们辩护。但我们却不能依靠我们之所以认为他们是正义的那些抽象的和先验的价值,来为其辩护。我们必须进入法律的城堡,用那些冷冰冰的,和我们真实的生活相去遥远的微不足道的理由来赢得胜利。比如对方的无理要求被驳回了,但不是因为我们高声颂扬的正义被首肯,仅仅是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因为错过了诉讼时效,因为一个小小的程序错误,诸如此类。
换句话说,正义被技术化了。
而在诸如足球黑哨这样的案件中,要么有罪,要么根本就无罪。面对这种因为一个细节而可能判若鸿沟的不同结局,我们也许会生出某种疑惑:被技术化了的正义,究竟是达到正义必经的一条最不远的途径,还是对于正义的遗忘和遮蔽?
如果仅仅将问题归因于特定时期法制的不健全,认为通过司法解释为黑哨量身定做一个罪名,或者等到公私的领域泾渭分明后,大家各安其位,便不再有如此的尴尬。这样也就没有上述的疑惑了。然而真正需要得到球迷和老百姓们理解的一点是,在一个现代法律体制当中,正义一定是被技术化或程序化的。这是法律的一种常态。对技术的斤斤计较是不同立场的博弈,正义就隐藏在正当程序的后面。程序代表着对于激情的远离,就像我们在上一篇关于证据的文章中看到的,程序代表着对于法官智商的远离。
面对难以将黑哨裁判入罪的现状,我的看法,并不是法律中的正义显得不够,而恰恰是法律的技术显得不够。1999年轰动一时的綦江虹桥垮塌案,主犯林世元之所以被判死刑,得益于一个侥幸。即他受贿11万元的事实得到坐实。如果没有这个事实呢,同样的玩忽职守,同样的死亡40人,但受贿只有9万元怎么办,那就只有以玩忽职守罪论,最高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黑哨案一个道理,在我们关于正义与否的实质看法中,这样一个细节的改变,对于林世元罪行的大小真的该产生这么大的出入吗?
问题不是依靠量身订做来解决的。与綦江虹桥案基本同时,法国的一批有问题的血液制品使一些血友病人患上艾滋病而死亡,法国的卫生部长是以过失杀人罪入狱的。我们的刑法在技术上的问题,恰恰不是罪名太少,而是罪名实在太多。罪名越是细分,无法框进去的行为反而越多,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而这正是喜欢量身订做的后果。
批评技术,而不是离开程序去批评正义。这是我坚持的发言方式。
200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