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的和积极的出卖者
消极的和积极的出卖者
王怡
畅销电视剧《永不瞑目》,是属于主旋律的格局。但我的一个朋友看了过后,却说似乎没有取得开启民智弘扬正气的作用啊。因为最后案子告破,卧底的肖童带着武警们去火车站追捕他的情人欧阳兰兰及其父亲的时候,我的朋友说:我反倒希望欧阳兰兰他们能够顺利逃脱,我甚至开始恨肖童了。他怎么能出卖自己的女友呢,尽管他并不爱她,但毕竟同床共枕,人家还有了他的孩子。
也许正是考虑到许多观众的这种心理,所以肖童作为一个告密者,他的正面形象的确立必须通过死亡来完成。欧阳兰兰在绝望中开枪打死了向她走来的肖童,然后也毙命于武警的乱枪之下。尽管公安局在肖童死后尽力为他争取“烈士”的称号,但肖童的死摆明了是一种洗刷。他在迎向欧阳兰兰时的从容和视死如归,说是怀着对于党和人民、对于禁毒事业的忠诚和高尚情怀,那是假话。说是怀着对于情人的愧疚、怀着在道德上无法自圆其说的痛楚,倒是值得同情的。只有欧阳兰兰的一声枪响,才能让他安详。让他觉得“我们之间终于扯平了,终于谁也不欠谁的了”。
在革命者的逻辑里,一种独尊的价值往往可以把另一种价值盖住。甚至把其他所有的价值都盖住。一个反革命者出卖了革命者,和一个革命者出卖了反革命者,有什么本质区别吗?“出卖”这件事本身如果是可耻的,在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一个口号下就可以理直气壮吗?正义的目的如果通过邪恶的手段去达到,目标的正义性其实并不能为手段申辩,它甚至不能说服行为者自己。香港有许多枪战片和黑社会电影,把“卧底”这样一种生存状态和卧底者的内心分裂表现得淋漓尽致。当卧底者和犯罪分子称兄道弟,一起出生入死,甚至被讲义气(不是讲正气)的同伴舍命相救;当卧底者利用因此获得的证据来指证自己的“兄弟”时,“正义”的标尺面临着极大的模糊。当一个社会运用这样的下三滥手段来谋求社会正义和公平时,善恶的边界已经开始融化了。一个出卖者,甚至不能在周遭的人群中获得舆论的认同。
每一个政府都豢养了大批的间谍来从事各种需要“出卖”的事业。除了银幕上的风流间谍詹姆斯邦德以外,我们平常人对于这一行业及其从业人员都是避之不及的。恐怕没有人愿意和这样的人做朋友。在俄罗斯电影《毒太阳》中,一个在苏维埃威胁下而去国外充当了了十年间谍的知识分子密迪亚,当他以契卡的身份回来逮捕当初威胁他的红军上校高托夫时,内战英雄高托夫竟然是如何的鄙视他啊,高托夫一个一个地向他念出他出卖过的八名白军将领的名字,并告诉他这八名将领的下场(未经审讯即被秘密处决)。密迪亚企图以苏维埃事业的正义性来为自己辩护,但高托夫无情的羞辱了他,并向他指出一个差别:“我和他们在不同阵营打了八年仗,而你和他们一起住、一起吃,但你背叛了他们!仅仅是因为害怕!”
“大义灭亲”似乎是一种得到了历代当局者张扬的价值观。但在儒家道德传统里,社会舆论一般并不偏向灭亲者。孔子本人是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因为孝是忠的前提和延伸,儒家有等级的道德伦常有一点类似于道德领域中的“封建制”,忠君这一维并不能提纲挈领,成为伦理当中“中央集权的一元主义的”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观点其实就限制了一种价值( 哪怕是忠君这样一种根本的价值)成为独尊。或者具体而言,限制了代表着君权的国家司法权在家族面前的退避三舍。所以鲁迅面对革命党布置的刺杀任务,可以以一句“家有老母、恕难从命”来推搪,听上去振振有词。说明一种价值还不能完全把其他的价值都盖得严严实实。
1955年,在对“胡风集团”的揭批开始升级的时候,舒芜交出了胡风历年给他的100多封信件,成为为人不齿的出卖者。1967年,江西中学生李九莲在给自己男朋友的私信中,谈及她对于文革的思考与质疑。她的男朋友将此信上交。李九莲被逮捕判刑,最后执行枪决。1973年,公布自己家信的知青柴春泽被毛新远誉为“扎根农村、敢于同传统观念决裂的好青年”。受到鼓舞的柴春泽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将同龄人给他的私人信件一一公布。徐有渔在《造反之理》一文中说,在歌功颂德的盲从教育中,“告密已经不再是一种耻辱,反而成了一种美德”。在一个“忠”字之外,已不复存在任何其他的价值。
雨果在《九三年》中称,“绝对正确的革命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革命是否一定就绝对正确姑且不论,在此之上的其他价值,更远远并不只是一个人道主义而已。信义、坦诚、荣誉和人品,都是不可假借政治正确的名义去辜负的。我们今天反思舒芜、柴春泽等人的出卖行为,感到不耻。大部分原因在于他们当初选择出卖的那个“崇高理由”已经像谎言一般破灭。然而问题在于:如果那个理由果真是崇高而正义的,他们的出卖是否就值得谅解?比如《永不瞑目》中的那个肖童。
艾尔帕西诺主演的电影《闻香识女人》,就触及到了这个根本的问题。尽管大多数人在看这部片影片时都将注意力放在了其他方面。但这仍然是我看到的几乎唯一的一部,探讨“出卖”问题以及教育与之相应的目的的影片。一个中学生和他的同伴进行了一场针对校长的恶作剧。他被抓住了,其他的人逃跑。校长要他将其他人招供出来,可以免去处罚。甚至校长以保送他读著名大学为诱饵。这个时候如果我们来判断,说还是不说,究竟哪一种才是在道德上没有瑕疵的选择呢?我们的家长恐怕十有八九是鼓励子女招供的。我们读书的时候,哪一个班上没有几个爱打小报告、爱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告密者呢?他们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老师的宠信和佞臣。在纪律和服从之外,教育者并不欣赏其他的道德观念。这种体制下长大的孩子,在威胁利诱或者更加高大的价值面前,哪里还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勇气?
在现代的刑法中,包庇窝藏是犯罪行为,并不区分包庇者与被包庇者的身份关系。以前电视上采访过一个因包庇亲人而被判刑的案子。记者采访罪犯的左右邻里时,我注意到尽管蹲班房在农村社会是一件名誉扫地的事,但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农民都在自己的内心法庭上宣布了对这个人的无罪释放。罪犯所在的社会群体给与他的社会评价似乎丝毫没有降低,反而有所上升。因为大家同情他,甚至有人表示佩服他。在所有关于“法治本土资源”的讨论中,至今为止我仅仅觉得对于作为本土资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原则的彻底摒弃,是不合适的。除非包庇窝藏的行为手段本身涉及到了其他的犯罪,一个社会是不应该鼓励、威胁和强迫一个公民出卖自己的亲人的。因为这种对于亲近之人的保护和援助,完全出自于人类的天性和良知。如果仅仅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而去伤害每个人心中最宝贵、最柔弱、甚至可以说构成一个社会最根本的一种价值,实在是遗害无穷。
不要求被告“自我归罪”,既是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警惕,同时也是现代法律体谅人性的一面。如果能够把这个原则推而广之到被告的至亲之人,免除其作证和协助的义务。换句话说,就是把对于亲人的包庇窝藏等同于被告自己的躲避行为。因为一个被告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切行动,其本身并不构成新的犯罪。除非在手段上又触犯了刑律。我觉得这样的社会反而会更美好一点。
有时候的大义灭亲,是令人敬佩的。比如国难当头时,一个父亲亲手杀死了卖国求荣的儿子。但这并不意味着大义灭亲应该成为公民的道德乃至法律的义务。伯林将自由的概念分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并推崇作为英美传统的前者。我在看待上述各种“出卖”行为时,也照本宣科,将“出卖者”分为“消极的出卖者”和“积极的出卖者”两种。并认为,后者是绝对不可在道德上容忍的。我试着将我的指标阐述如下:消极的出卖者至少不会抱着“出卖”的目的去骗取对方的信任。也不会利用对方基于信任和情感而泄露的资料而将对方置于死地,即使对方有足以致死的理由。消极的出卖者所出卖的,仅仅是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就是说在行事的时候不考虑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比如一个警察抓小偷,恰恰是哥哥抓弟弟。如果在“警察”眼里,对方只是一个“小偷”,并不是“弟弟”,一样照抓不误。这就是我所谓的“消极的出卖”。所谓六亲不认,不认的只是这个“亲”字,而不认的原因是对方的咎由自取。但是底线在于,被抹杀掉的只是身份关系,只是一个“亲”字,而不是人与人之间最根本的关系,而不是连一个“人”字都抹煞了。作为警察的哥哥可以抓作为小偷的弟弟,但如果为了破案,以哥哥的名义去接近弟弟,凭兄弟的感情和信任去获取情报,反过来将弟弟及其同伙入罪。这样的破案,我看就不破也罢。
积极的出卖者则是抱着“出卖”的目的去获得对方的信任。或者辜负这种信任,利用对方基于信任和情感而泄露的资料而将对方置于死地。上述电视剧中的肖童即是如此。也许有人说,他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全世界,他只不过单单对不起欧阳兰兰一个人而已。一个人怎么能和大多数人相提并论?但我看到的是,为了维护大多数的利益,我们忽视和牺牲掉的是人性当中的诚信与善良,甚至还有最可宝贵的爱情。在这些价值面前,我们居然容忍和怂恿了欺骗和背叛。虽然受到实际伤害的只有欧阳兰兰一人。但这种欺骗和背叛最终将让每一个人尝到苦果。无论出于什么高贵的目的,我们也不能把亲朋的私信交出去,作为罪证。我们这样做甚至将使那个原本高贵的目的含冤蒙尘。当我们尽力向警方提供在逃亲人的线索,甚至希望他受到应有的制裁,这还是我眼中的“消极出卖”。但如果这位亲人基于对我们的信任将他的住所透露给我们,这时如果告发,在我看来就已沦为“积极的出卖”。因为这时出卖的就不仅仅是“亲人”这种血缘关系,而是出卖了作为一个“人”的天地良心。
“积极的出卖者”在道德上是卑鄙的。“消极的出卖者”则可以接受和谅解,甚至在某些时候值得尊敬。《闻香识女人》中那个中学生面临的“招供”,其实还是属于“消极的出卖”,如果他说出来了,在道德上也实在无可非议。但他若是不说,会赢得我更大的尊敬。如果我们的教育制度可以接受和体谅学生“不说”的选择,这样的教育制度更会赢得我最大的尊敬。我才愿意将我未来的子女交到这样的教育者手中。
某种价值如果在一个社会显得过于强大,就往往会将其他的一切价值压在下面,喘不得气。这是否就是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
2001-06-27于包家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