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富人不纳税”的几个解读
对应“富人不纳税”的几个解读
王怡
“富人不纳税”的说法,用“男人不纳税”来对比就会看出问题。说形式逻辑,一部分“富人”或男人没有依法纳税,推不出这两个全称判断来。说弦外之音,就算所有男人不纳税,如果不比女人不纳税的比例更突出,这个判断对公众的误导性也非常明显。对当下语境有所了解的人知道,不依法纳税在目前是一个全民性病灶,这个病灶不完全由于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更在于纳税这件事并没有与政府手中行使权力的资格与名分挂起钩来。不能从宪政制度上把纳税这件属于义务的事,与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权利及对政府花钱的制约锱铢必较的勾连起来,不纳税就是一个首先与贫富无关的问题。因为从我们的私心里设想,一个人义务观念的培养,怎么可能比他的权利观念跑得更快?
普遍意义上的不纳税现象,与纳税人的贫富程度无关。没有证据表明“富人”这个群体不纳税的倾向,比“官人”群体更高,甚至比众怒难犯的中产阶级更高。这是我的第一个解读。
1月15日,北京市工商联开始为「富人不纳税」的新闻报道辩诬。他们为此专门给北京政协提交了一份建议案。案中颇多委屈。舆论普遍称呼的“富人”都是自然人。“不纳税”主要指的是不纳个人所有税。刘晓庆一案涉嫌偷漏税1600万,其中属于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是16万。如果在企业偷漏税的概念上说,也没有证据表明民营经济偷漏税的倾向就比国有企业偷漏税更厉害。如果把民营企业偷的税都算在老板身上,顺理成章该把民营企业交的税也算在老板身上才对。这样看,“富人”不纳税吗?98年以来国有企业普遍陷于结构性病灶解困无望,国有企业中有三千万以上的职工下岗,国有经济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下降,与此同时GDP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而国家税收收入则保持了近两倍于GDP的增长速度。富人如果不纳税,这一切从何而来?
高收入阶层,尤其是民营经济的经营者,是目前中国最具成长性的纳税大户,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填补财政危机的主要力量,这是我的第二个解读。
“富人”纳税其实比我们麻烦。挣钱也比我们麻烦。他们挣钱的主要方式是办企业,纳税主要则是企业所得税。经济学家科斯将企业看作一种方法,一种对于市场的替代方式。这种方法是有代价的,就是远远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双重税负。现代企业可大致分两种,一种非法人企业,在我国包括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另一种法人企业,典型的形式是公司。通常大家只看到他们的一个区分,即企业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并不是天下掉下来的午餐,这两种企业(两种挣钱的方法)更本质的区别是:因为非法人企业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它就不是一个税法上的“纳税人”。所以老板只需从企业得到分红后缴纳个人所有税。这叫单一税负。而公司因为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这个人就要就自己的收入纳税(企业所得税),老板在公司纳税之后获得分红,又再交一次个人所得税。这叫做双重税负。
用办公司的方式挣钱,因为有双重税负,如果加上税率偏高而民间又长期缺乏参与立法的博弈渠道,那么一个诚实企业主付出劳动和得到收获之间实在是不成正比的,他的纳税比重和对社会的贡献率至少是一个诚实雇员的两倍。所以国外有种观点,主张取消企业所有税让赋税变得更加公平。如果我们在价值观上将资本的收益看作是与劳动的收益一样正当的(如中共16大政治报告所讲),“富人不纳税”这种含混的说法就显得极不负责。而所引起的某种偏激的仇富心态,对于一个以分散的财产权为主的民间社会,也许会构成某种伤害和左的思想的回潮。
哈耶克说私有的意思就是财产权的分立,而财产的分立有助于减少贫富悬殊。我们往往在乎另一个人和我们之间的财富悬殊,而不太在乎国家或行政的垄断者与我们之间的财富悬殊,这是很奇怪的,因为在一种公有优越论的价值背景下,会下意识觉得后者是天经地义的。事实上“富人”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挣的钱比我多,但我清楚知道他们纳的税比我更多。这是我的第三个解读。
而中国的“富人”为了规避这种双重税负,便不为自己开列工资或开很少的工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因为工资是可以部分在税前计为成本的,所以这样做企业所有税会有所上升)。甚至减少或干脆不从企业利润中分红,来避免个税。正是这一点使得富人缴纳个税的数额显得较少,激起了对“富人不纳税”的特别声讨。在这种舆论压力下,刘永好等民营企业家公开表示今后要从公司中开工资。为了缴纳而拿工资,这种天方夜谭的事情也只有在对私有财富的“左”的社会传统中才能看到。企业家为减少税负而少拿不拿工资,甚至倾向于把财富留在公司中继续支配,继续流转,这既是纳税人一种正当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是因为双重税负而带来的一个促使公司资本社会化、永续化的优点。但这个优点只有民营企业才有。在国有企业,国家作为投资者取得企业分红之后,是不会再缴纳一次“政府所得税”的。所以政府投资者不会倾向于把利润留在公司里面。只有民营企业的投资者才会这样做。
“富人”也好,穷人也好,在法律范围内想尽办法力量少交税。能不纳就不纳。这种规避天经地义,对社会带来的好处大于坏处。这是第四个层次上的解读。
不通过工资和分红把利润从公司拿出来,是完全正当的。但如果将个人消费与职务消费在财务上相混淆就有问题,但也不是偷税的问题,而是既然只纳了一次税就不能享受有限责任了。在英美国家这将导致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投资者在公司债务中站出来承担无限责任。但在我国目前,既没有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也缺乏对个人消费与职务消费的明确界定,所以这一问题也不是民营企业独有的,反而国有企业因为所有者缺位,在这方面肆无忌惮得多。
另一个方面是财政上对于税收的如饥似渴,近年来和政府赤字一道攀升。收税来做什么?这个问题限于篇幅不加论述了。但“富人不纳税”云云,本身含有极大的模糊性,对舆论的价值偏向也有明显的负面指引。使民众关注点转向左翼社会观的意识形态化,而使当下政府赋税面临的真正问题被遮蔽了。
2003-01-18
《21世纪环球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