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路客”谈信仰(四)
与“天路客”谈信仰(四)
王怡
(按:今天过节,又整理了一点,贴出来。关于我的《宗教裁判所》一文,最近在论坛上引起那么多争论,连不寐弟兄也越洋过来批评了。我多次说过,我不喜辩论。每个人都有太多的话要说,抓紧时间在死之前把不得不说的话说完,是我们的本分。但那些“非位格性相交”的辩论,只会引诱人说出太多本来可以不说的话。同时呢,我的确喜欢被批评,因为我相信批评对被批评者而言,一定是上帝的祝福。而对批评者来说就不一定了。所以除了面对面的交通和教牧的层面外,我不愿谈论一个人的信仰。更不会邀请不信的人作陪审员,在世界面前论断我弟兄姊妹的信仰。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不是由圣徒来审判吗。老实说这就是“宗教裁判”的来源,尽管这个词很不好听,而且被中世纪的罪恶所玷污。可是人心中都有一个诱惑,要到人最多的地方去施行审判。网络基督徒的言行,有许多值得我自己反思悔改的地方。但在我的看见里,网络基督徒们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说话,就好像我们都没有各自所属的教会和牧者似的。所以我们把网络看作了一个不受马太福音第18章约束的地方,不受林前第6章约束的地方。我们表现得就像我们都是各自教会里的监督,在一起和不信的人召开各界代表大会似的。我个人所领受的呼召,是在知识分子中间,以一个基督徒的信仰来谈论万事。告诉别人,一个基督徒会怎么理解这件事,怎么看待政治、民主、国家、历史诸如此类的领域。对一些不接受以改革宗信仰来看待文化使命的弟兄姊妹来说,我并没有传福音。而对那些一听到我文章中有“上帝”的名就讨厌的非基督徒来说,我是三句话离不开本行,烦死了。老实说我很抱歉,如果真的烦,就不要再看我的文章了。我还是那句话,上帝预备我的读者,我只做我所领受的事。把我这辈子要说的话说完。这是天父的世界,除了担心我的本分,我不担心任何事。其他的事自有其他的人,因为耶和华的山上必有预备。)
一、关于《宪政主义与世界观》一文
Pilgrims兄,至于对中国现实的评价,我们的思想和经验都相差太大。你说“符合中国民族特性的‘宪政’”,或中国是“一个普遍信奉‘实质正义’的民族”,如何可能进入一种司法至上的政体。我只能说这些命题都是未经审视的。从理论到应用,还有很远的路。我在这里,不是以社会学的角度去体认现实,所以也不想把讨论引向这里。宪政是人类目前最不坏的制度,这个认识和一种制度决定论,也是两个相差太远的判断。你说到成都这十几年来惊人的变化,若单论经济与社会,以希特勒上台之后十年间为例,那的确是德国历史上最繁荣的时代。GDP增长比我们更惊人。社会福利也全面铺开。人们说,看看德国最近十几年的变化吧。
对我来说,哲学就是政治哲学,其余的属于宗教中的启示。还是讨论些具体问题吧,你说难道教会还成了分权的起源了,你说的是,中世纪的政治分权,的确是从教廷开始的。天主教会是古典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源头,甚至比英国的古典立宪更早。当然它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对英国宪制的一个有误解的提炼。严格说,是一种分权与制衡体制。
关于中世纪教会的宪政,可参考我的一篇札记《中世纪的教会宪政——基督教政治哲学之六》。
其实普遍性或者相对主义的问题,就是一个完整或残缺的世界观的问题。如休谟问题。对我来说,如果不把休谟放在英国的保守主义传统、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英国的基督教传统,以及苏格兰道德哲学或启蒙运动当中去看,你就无法理解休谟的经验主义和怀疑论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哲学上的怀疑论,并不是导致反宗教的和相对主义的政治哲学,反而导致出一种信仰为根基的保守主义政治哲学,构成英国宪政主义的一个坚实基础?离开理性与启示、哲学与信仰这一对人类精神和制度史的分野,休谟问题不过是一个文字游戏而已。我并不是否定某种纯智识的讨论的价值。只不过一旦你不满足于纯智识的结论,而要从中引出一些对经验世界的见解时,就可能变得十分荒诞。
二、关于信仰与科学
一位网友质疑我关于基督教与科学产生的关系。并称“与基督教相比,儒家的道德原则更符合宪政精神”。我只有一个很简单的回复:
Pilgrims,是的,儒家的道德精神,如果放在一个宪政的平台下,的确也很符合宪政的精神。中国的文化,自然有它的意义。不过你说宋明理学可以开出那三个科学兴起的假设,我不知道朱子对着竹子的格物致知,怎么可以开出对规律的确定性,及科学的实证精神来。基督教在改教运动之前,深受希腊哲学影响,不断地过于形而上学。改教运动之后,回到“道成肉身”的传统,重新将永恒的超越与永恒的临在,以一种整全的方式连接起来。经验世界的意义在永恒的光照之下得到肯定。所以形而上的确定性,和形而下的实验精神,就在近代的教会科学家那里熔为一炉,这是科学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我的一个简单理解,就是产生在“形而上学”与“道成肉身”之间。这方面,向你推荐一本最近江西人民版的《科学的灵魂》,副标题为“500来科学与信仰、哲学的互动史”。这是我读到最精彩的一本谈科学与信仰关系的书。基督徒并不是要争功,而是在科学主义的影响下,人们普遍将科学与信仰对立起来,甚至认为近代科学就是一个反宗教的,摆脱宗教愚昧的产物。基督徒只是想澄清这个偏见。希望你能看到,基督信仰和你所说的阿拉伯文明、印度文明,尤其是希腊文明一样,都是近代科学精神产生的背景。
三、福利制度与什一奉献
一位网友基于反对强制性福利的自由主义右翼立场,给基督徒提出了一个我觉得很精彩的问题。他设问说,“有个不信教的天涯网友在加拿大,他纳了很多税,可是他失业的邻居获得政府的补贴,而这个邻居还以他的补贴收入做什一奉献,请问你对此怎么看”?在接下来我们的讨论中,他反复强调,该基督徒的奉献是建立在一种对别人财产和意志的强制性福利之上的,因此怎么能够心安理得?很感谢他的设问,使我来思考这个问题。我参与编辑的基督徒文化刊物《橄榄枝》,正筹划一个公共政策讨论的系列。我下面尚不成熟的回答,促使我决定将“福利制度”列入这个系列当中。
Pilgrims,对我来说,这首先是一个简单的财产权问题,第一,一个人是否有权处分他自己的财产。第二,一个穷人所接受的政府补贴,是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如果你的两个回答都是肯定的,他把这个钱做什一奉献也好,给希望工程也好,甚至拿这个钱养情妇也好。和他的邻居有现实的法律关系吗?我想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他的邻居心理有问题。纳税是一种公民责任。纳税多的人,并不能产生出一种比纳税少甚至不纳税的人的歧视、优越和干预。而且纳税不是光为别人纳的,也是为自己纳的。的确,你纳的每一分钱的确都可能用在别人身上,但当你走在大街上的时候,别人纳的每一分钱也的确都用在了你的身上。包括那个领取政府补贴的基督徒。因为另一个事实是,这个社会上没有一个人不是纳税人。即使不是直接纳税人,也必定是一个间接纳税人。而国家的原则是什么呢,就是它的公民以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不是以纳税比例的原则来决定其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那是公司的原则和资本的原则。
如果要给出一个纯粹的自由主义式的回答呢,那就是一个人拿自己的钱做什么,与其他任何一个纳税人无关。在公共政策上,你当然可以因此主张政府应该减少税收,也减少对穷人的补贴。但你的邻居怎么花他领到的政府补贴,仍然不关你的事。如果你的重点是一种高税收的福利制度应不应该维持?那是另一个问题。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福利往往都有很多的批评和质疑。我也不赞成过多的国家福利。这的确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态度,不是福利不够好,而是政府不够好。不是善良不值得信赖,而是权力不值得信赖。
因此这和基督徒的奉献的正当性,其实并没有关系。如果你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你眼里应该看不见一个基督徒在奉献,而只看见一个人在处分他自己的财产。但你的一切推理,却建立在一个荒唐的前提之上:就是一个基督徒奉献的,是一个非基督徒纳税人的钱。
我再推演一次基本的逻辑:
1、一个人有权处分他自己的财产。而接受政府补贴,同样是获得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方式。(补充一点,接受补贴的条件也是平等的,换言之,一个基本的社会福利制度,同样也是为那个“很有钱的邻居”设立的。因为那个基督徒可能以前比他更有钱,也可能以后比他更有钱。“有钱人”并不是一种固定的身份)
2、一个人怎样化他的钱,当然取决于他的价值观、审美观、生活方式、政治立场及他的宗教信仰等。这些都在他自由选择的范围内,法律和他人不能针对其中的某一种影响因素进行歧视。对一个基督徒而言,他的一切合法收入,他都视为上帝的恩典和保守,他基于他的信仰来处分他的微薄的财产,把收入的首先一个十分之一,奉献给上帝,用作教会的事工。一个非基督徒当然有可能不希望看到一个拿补贴的基督徒去如此奉献。但我也可能不希望看到一个拿补贴的家伙居然还去嫖娼。我也看不惯一个拿补贴的家伙居然去买名牌服装,我更可能看不惯他居然捐钱给小布什竞选,因为我是民主党人。如果那个人是我的邻居,我也可能快要气死了。但结论仍然是,人家怎么处分他的钱,和你喜不喜欢没有关系。甚至这也不构成对国家税收的正当性的任何影响。
3、如果你反对高税收的福利,这也仅仅只涉及你与政府的关系。但是,只要你不彻底否定税收和国家的正当性,换句话说,你是一个尊重秩序的自由主义者,而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你就必须接受一个可能让你很不舒服的后果。就是你一旦纳税,政府怎么花钱就脱离了你的意志,它只需要一个民主程序下的正当性,而不需要某个纳税大户的同意。按你的逻辑推理,我是一个基督徒,政府拿我的钱去资助无神论的学术,我不喜欢。我是一个共和党人,我只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补贴共和党人的竞选,不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补贴共和党。我是一个四川人,我不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补贴广西人。我是一个环保主义者,我不喜欢政府拿我的钱去修水电厂,诸如此类。这些和你说的“那个网友是不信神的,他也不愿意自己的钱被用于教会。但他没有办法,因为税收是强制的。在一个民主国家,他似乎也没有办法获得足够民意改变这一点”,其实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喜欢,但我们仍要纳税。而一旦纳税,那个钱就不是我的钱,而是国家财产。国家怎样处分它的财政收入,不需要让每个人都喜欢。
4、国家通过福利制度,把一部分财产转移给个人以后,同样的道理,个人怎样花钱,又和国家无关了。国家只能根据一个与信仰、文化、审美、种族、性别都无关的平等原则,来决定给还是不给。国家只能看见一个低于基本收入线的公民,而不应看见他是一个基督徒、穆斯林还是共产党。国家不能附带条件,说你不能买肉吃,不能去旅游,也不能奉献给你的上帝,或者送给街上的乞讨者。
5,所以,那个作“什一奉献”的基督徒,和他那个自认为纳税很多的邻居之间,更加没有半点财产权意义上的关系。
如果你要讨论税收福利制度是否应该取消,或只能维持在一个什么水平,那是一个问题。我对福利的一个基本态度是,尽可能地通过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去提供福利和慈善,能够不经过政府,最好就不要经过政府。通过强制性税收的国家福利,应当维持在一个最基本的和最少的水平上。而在那些社会性的福利中,基督教会理应成为一个重要的施予者而不是索取者,因为耶稣说,“施比受更为有福”。因此清教徒的观念就是“拼命的赚钱,拼命的捐钱”(卫斯理)。除有特殊原因外,一个基督徒理应自己做工,自己养活自己。这是圣经上很清楚的教导。虽然不能说领救济是不对的,但对一个有工作能力的基督徒来说,那的确会是一个不好的见证。
但你讨论的是,一个拿到失业补贴的基督徒的奉献,是不是正当的甚至是道德的?我只能说这就和讨论一个拿到救济金的人可不可以买酒喝一样,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问题。Pilgrims,不客气的说,我从中看到你对宗教的一种偏见。你所坚持的三个逻辑起点都是错的,第一,你的逻辑不是从质疑强制性的福利开始的,而是接近于从根本上反对税收合法性开始的。所以你坚持认为那个基督徒奉献的,是他的邻居的钱。可是只要你承认政府是有权从你那里收走哪怕一块钱的,你就必须容忍政府把这一块钱花到一个你不喜欢的地方去。这就叫税收。而且反过来,你也无法拒绝使用一切的公共设施,尽管那里一定包含了你不喜欢的、与你信仰不同的人的税收。每一条公路,每一座公厕,里面可同样都有基督徒、穆斯林或佛教徒所纳的税啊。
你的第二个逻辑起点,是倾向于把一个人当成天生的受委屈的纳税人,而把另一个人当成天生的不纳税只拿补贴的人。这是一种身份的凝固和歧视性的分别,你的设问巧妙的暗含了这样一种凝固的身份,“非基督徒”被偷换为有钱人,“基督徒”被偷换为没有纳税的穷人。如果反过来,在一个基督徒占多数的社会里,国家是否可以在一切公共物品上拒绝一个穆斯林或共产党人呢,说很抱歉,基督徒们不愿意把他们的钱用在你的身上,而基督徒是我们国家的纳税大户。这又涉及到你的第三个错误的逻辑起点,就是以公司的原则代替了国家的原则。
Pilgrims,我相信你本来的思路,如你所说是要分清“精神领域和世俗领域”。但这个例子的推导,恰恰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我列出很多类似的例子,都是要说明在一个持守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看来,一个基督徒基于他的信仰去处分他领到的救济金,和一个酒鬼基于他的酒瘾去处分他的政府补贴,或一个情夫基于他的婚外情去处分他的救济金,在法律上的意义都是一样的。政府不能对此区别对待。一个自由主义者也不应该对此进行区别。所以我反复说,对一个自由主义者来说,这只能是一个财产权问题。从经济学的概念说,你只能把影响人们财产处分的那些因素,其中包括信仰因素,一视同仁地视为“个人的消费偏见”。
否则,不是那个那个拿救济金作什一奉献的基督徒,而是他那个表示愤慨和反对的邻居,才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公共精神。
至于追根究底的问,为什么一个基督徒会拿救济金去作什一奉献。他是怎么想的,他凭什么“心安理得”。除开公共政策上的讨论外,就需要你去了解基督徒的信仰。希望下次可以继续这个话题。
2007-06-01节录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