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不是升级——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可惜不是升级——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The improvement should have been made
【主讲人】王怡(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时间】2005年元月7日
【地点】当代工人杂志社会议室
【主持人说】有良心和责任感的专家,总是善于发现问题。我们在去年第11期本讲坛,已经领教了王怡先生看问题的本领。今天我们再领教一回,听他说深说透。
人大找到自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施行了。大家知道,这是对1994年《劳动法》相关条款的细化,是好事,但也暴露出问题。我国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都十年了,今天才出台这个《条例》,说明劳动者的权益弱势,十年来没见好转,劳资冲突有激越之势,劳动监察效果有限;说明政府不得已,又选择了继续扩张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权力的路子。
细致分析后,我发现《条例》中新东西不多,这是行政立法性质决定的。过去,政府习惯用行政立法或红头文件解决社会矛盾,比如当年的收容遣送。近年,法治化程度走高,全国人大逐步成为立法中心,行政立法在制度变迁上的撬动力越来越小。以往人大立法,都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最近几年,人大“粗放式立法”的痕迹渐渐减少,部分人大常委对政府立法的警觉、对社会舆论的迎合开始升温。人大立法时,除了某些具体问题指明由国务院另外规定,几乎不再给国务院这种普遍性授权。
又从司法转回行政
这样一来,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随意性开始缩小。“缩小”是法治化征兆,说明靠“行政扩权”模式处理社会问题这种传统的制度变迁思路,已经陷入困境。
但眼下,单个劳动者在劳资契约中仍是弱势,无论是诉讼,还是更高级维权方式,比如立法游说、行为请求、著书立说等,都昂贵而奢侈。于是,保障劳动者在契约中的权益,就有了两个方向:一是劳动者“从个体到团体”的上升,一是裁判上“从司法到行政”的下降。目前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上走的是后一条路径。因为行政显然比司法更廉价,更迅速,也更容易被操控。如果劳动者不能通过利益、金钱、时间、舆论和行动的联合,去购买那些更高级的维权方式,那么政府就给他们提供另一种救济。
《条例》恰好显示这十年,救济模式在从司法向行政下降。大家看这个公式:劳动诉讼(司法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准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性质)。
这个公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视角。整个保障制度重心,不断从左向右移动,从司法向行政、从优良品向减价品移动。每当一种法治化程度更高的途径濒临失效,(主持人插言:比如去年夏天,某些地方法院说,不再受理部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案件。这个例子很说明问题。)这时,国家就用法治化程度较低的替代品救场。随着政府提供的解决机制越来越简单、便宜、粗放和直接,劳动者“购买”优良制度的能力越来越差。
政府该操什么心
《条例》值得欢迎和肯定,但在大背景下,《条例》也许恰恰意味着“法治化”趋势已经退到了皇城根儿下。千万劳动者和千万劳动契约,对政府依赖性越来越高。如果每一份劳动契约在签订和履行时,都要身穿制服的“监察员”在场,这种无限责任,行政监察部门承担得了吗?承担不了,行政责任就会上升为连带的政治责任。
还有,行政监察权力固然对劳动者有利,但它无法合理排除资方要求更高级解决机制的请求权。只要资方提出任意一种抗辩理由,无论有无道理,都得先仲裁,然后打官司,劳动行政部门立即就会失去行政处罚权。要知道,所谓行政监察权,本质上是与私人契约精神相冲突的。任何私人契约一旦发生纠纷,就与政府无关了,只能动用司法裁判权。这是法治社会的“最低消费标准”。(听众插言:《条例》有益,但也落后。)
所以,应该开启让劳动者“从个体到团体”的上升路径。《工会法》规定,10人以上就可组织工会。政府要帮助劳动者结盟,通过集体合同、言论表达等方式,让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监察员”。应该启动有限的政治参与和集团博弈的制度背景,逐步积累劳动者能力,让他们步入更体面,更文明,更理性的维权途径。不然,劳动保障从司法向行政急速下降,并将最终无力为继的趋势,就不可避免。
用诉讼模式比喻,逐步膨胀的行政监察制度,好比我国原来的“究问式”诉讼。政府像事必躬亲的法官,工作最累,责任最大,临了还要挨骂。要依靠市场化力量的集合,形成从经济到政治、从报刊到法庭的各种劳资抗衡。这就好比眼下我们正在学的英美“对抗式”诉讼,让当事双方使劲儿,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维持“对抗”的秩序,扶持虚弱劳动者,制定游戏规则上。这样不但轻松,还能化解个别场合下的是政治风险。
我们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更需要劳工结社的从观念到制度的转型……
200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