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首先是合法性的独立
司法独立首先是合法性的独立
王怡
近年在呼吁司法独立方面,有一个严重的争论。就是总有人希望加强司法系统的“垂直管理”。把地方法院看作“中央权力机构”,看作最高法院的某种派出机构。他们希望法院系统能作为一个整体,好在行政系统面前去争一些独立。于是“司法地方化”或司法权的地方性质就成为一个被批评的概念。人们往往将这个概念与民众深恶痛绝的行政对司法的干扰、以及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轻易就划上等号。这种鼓吹“司法垂直化”的观点有一定影响(垂直化的结果必然就是行政化)。甚至最高法院以往一些改革措施(如推行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度),也大有强化法院系统行政化色彩的倾向。
但今年全国人大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面有一个改变:“(最高院)由往年主要报告全国法院的工作,转变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这显然是一个反对“司法行政化”,有利于推进司法独立的措施,而且有一明一暗的两层意义。
明的是澄清了最高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的关系。“法院”不再被视为一个统一的行政性质的系统,最高法院也不再被视为全国所有法院在行政上的领导人。而以往由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其实是越俎代庖。全国各级法院事实上视为最高院一个非人格的下属,一个被领导和被代表的对象。
暗的一面比较微妙。是澄清或者暗示了地方法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澄清了司法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地方各级法院向地方各级人大负责。这个格局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地方法院的审判权从哪里来?不是从最高法院那里来,不是从一个垂直系统中自上而下的获得。而是从地方代议机构那里来。代议机构中的“民意”是审判权的合法性依据,而且这个“民意”不是单一的,只体现在全国人大。这个“民意”还是多元化、地方化的。各级法院向各级人大负责,就像不同的小孩向各自的父母负责一样。
1982年《宪法》规定,各级地方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员由地方人大选举或任命,“并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正是司法权力地方性质的宪法依据。也是地方代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地方的权力机构(包括司法机关)与当地的民意、本土的民众建立起合法性的渊源,建立起政治逻辑上的血肉联系。
把各级法院视为地方的权力机构,就肯定要导致地方政府粗暴干预司法。这看法是站不住脚的。照这个逻辑,将司法权力理解为一种来自中央的垂直权力,岂不是依然要导致中央政府对司法的粗暴干预?如果地方政府是信不过的,为什么中央政府就一定信得过呢。这里面还是有一种对权力中枢和权力垂直的根深蒂固的迷信。我们再看香港,它在宪政框架中享有司法终审权,这意味着特区的司法权具有一种更彻底的“地方性质”。但我们在那里又是否看到,因为“司法的地方性质”而导致了政府对司法的粗暴干预呢?
显然没有。因为香港有宪政与法治的传统。它靠的是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司法权的崇高地位。可见“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扰司法的盛行,并不取决于法院系统是垂直在中央或最高法院之下、统一向全国议会负责;还是从属于地方代议机关、并向后者负责。相反,恰恰是司法权力的地方特征,才可能真正有助于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法官的身份源自当地代议机构(无论是选举还是由地方首脑任命),这正是法官可以独立于任何法院、政府和其他任何法官的凭藉。如果所有法官的权力渊源都在全国议会、在最高法院,而和当地社会无关。那法官在上级法院、上级政府面前的独立性又从哪里来呢。
因此我对今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的变化有一个良好的揣摩,就是它大概表明最高法院已开始克服“司法垂直化、司法权力中央化”的诱惑,开始尊重而且公开澄清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上的独立性。甚至这个举动还有更深一层的微言大义,就是它在向中央政府暗示,我自己在权力来源上也是有独立性的。我和你一样由全国议会产生,向全国议会负责。
司法的独立首先是合法性根源的独立,无论地方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都是如此。所以法院敢于公开、委婉、而且反复的提醒自己在宪法上的独立渊源,是一件令人微笑的事。但司法统一不是通过法院系统的垂直化实现的(垂直化会帮倒忙,反而淡化和混淆了合法性的独立)。而要通过终审权和司法标准的统一来实现。统一的司法权威只能是积累在判决书当中的权威,不是人事、业务、财政或任何行政事务带来的权威。这也是宪政制度为什么把最高的政治权威放在法院的缘故,因为这种权威最高但危险最小。法院和政府就像远古的祭司与君王,所有刀枪握在国王手中,而神圣的权威在祭司的嘴巴上。
2004-03-18于红照壁
《新闻周刊》